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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上市要求究竟是什麼

引導語:企業上市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企業上市有什麼具體要求?下面跟yjbys小編一起來看看企業上市要求究竟是什麼吧!

企業上市要求究竟是什麼

  一、 主板上市

  1、 上市條件

  (1)主體資格:

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

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祕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瞭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

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

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

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係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

發行前3年的累計淨利潤超過3000萬;發行前3年累計淨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淨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3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

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3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中小板上市

中小板塊即中小企業板,是指流通盤大約1億以下的創業板塊,是相對於主板市場而言的,有些企業的條件達不到主板市場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場上市。中小板市場是創業板的一種過渡,在中國的中小板的市場代碼是002開頭的。2004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批覆同意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場內設立中小企業板塊。

  1、上市條件

  (1)股本條件: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2)財務條件:

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新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近一期末無形資產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3)主體規範性要求: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成立時間可連續計算;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其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祕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 服務對象

中小板市場服務的是發展成熟的中小企業。相比較而言,主板市場服務的是比較成熟、在國民經濟中有一定主導地位的企業,創業板主要服務於成長型、處於創業階段的企業,條件比中小板的'條件寬鬆。

  三、創業板上市

創業板上市是指交易所主板市場以外的另一個證券市場,其主要目的是為新興公司提供集資途徑,助其發展和擴展業務。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較好。

  1、 上市條件 (1) 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

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2) 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

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淨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 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

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髮展階段,如果業務範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 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

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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