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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上市前輔導的內容和期限

下文為大家介紹企業上市前輔導的內容和期限。

企業上市前輔導的內容和期限

企業上市輔導是指有關機構對擬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的規範化培訓、輔導與監督。發行與上市輔導機構由符合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原則上應當與代理該公司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為同一證券經營機構。

一、企業上市輔導的主要內容

企業上市輔導的內容,由輔導機構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以及上市公司的必備知識,針對企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求來確定,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組織由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董事會祕書、財務負責人、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參加的、有關發行上市法律法規、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其他證券基礎知識的學習、培訓和考試,督促其增強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

2.督促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初步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結構、規範運作,包括制定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章程,規範公司組織結構,完善內部決策和控制制度以及激勵約束機制,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等等。

3.核查企業在股份公司設立、改制重組、股權設置和轉讓、增資擴股、資產評估、資本驗證等方面是否合法,產權關係是否明晰,是否妥善處置了商標、專利、土地、房屋等資產的法律權屬問題。

4.督促企業實現獨立運作,做到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完整,主營業務突出,形成核心競爭力。

5.督促企業規範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係,妥善處理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建立規範的關聯交易決策制度。

6.督促企業形成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和未來發展計劃,制定可行的募股資金投向及其他投資項目的規劃。

7.對企業是否達到發行上市條件進行綜合評估,診斷並解決問題。

8.協助企業開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準備工作。輔導機構和企業可以協商確定不同階段的輔導重點和實施手段。輔導前期的重點可以是摸底調查,形成全面、具體的輔導方案;輔導中期的重點在於集中學習和培訓,診斷問題並加以解決;輔導後期的重點在於完成輔導計劃,進行考核評估,做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準備工作。

二、企業上市輔導的主要程

1.聘請輔導機構。企業選擇輔導機構要綜合考察其獨立性、資信狀況、專業資格、研發力量、市場推廣能力、具體承辦人員的業務水平等因素。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委發[1996]18 號) 的規定,持有企業7%以上的股份或者是企業前5 名股東之一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成為該企業的保薦機構。如果企業想使輔導機構與保薦機構合二為一,就不宜選擇上述不具備獨立性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輔導機構。

2.輔導機構提前入場。按規定,上市輔導應在企業改制重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後正式開始。但是,改制重組方案是企業發行上市準備的核心內容,是上市輔導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果可能,輔導機構在與企業達成輔導意向後,就應及早介入企業發行上市方案的總體設計和改制重組的具體操作。

3.雙方簽署輔導協議,登記備案。待改制重組完成、股份公司設立後,企業和輔導機構簽訂正式的輔導協議,在輔導協議簽署後5個工作日內到企業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

4.報送輔導工作備案報告。從輔導開始之日起,輔導機構每3個月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1次輔導工作備案報告。

5.對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隨着輔導的進行,輔導機構將針對企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促企業完成整改。在上市輔導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企業可嘗試徵詢業內專家或權威部門的意見,以少走彎路。

6.企業向社會公告準備發行股票的事宜。企業應在輔導期滿6個月之後10天內,就接受輔導、準備發行股票的事宜在當地至少2種主要報紙連續公告2次以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後,證監會派出機構如果收到關於企業的舉報件,可能組織對舉報件的調查,企業應積極配合調查,消除發行上市的風險隱患。

7.輔導書面考試。輔導機構將在輔導期內對接受輔導的人員進行至少1次書面考試,全體應試人員最終考試成績應合格。

8.提交輔導評估申請。輔導協議期滿,輔導機構如果認為輔導達到計劃目標,將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輔導工作總結報告”,提交輔導評估申請;輔導機構和企業如果認為輔導沒有達到計劃目標,可向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適當延長輔導時間

9.輔導工作結束。證監會派出機構接到輔導評估申請後,將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輔導工作的評估,如認為合格,將向證監會出具“輔導監管報告”,發表對輔導效果的評估意見,輔導結束;如認為不合格,將酌情要求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輔導時間。

三、公司上市會計師輔導顧問服務

企業股份在證券市場上市,是其業務和實力的綜合效果,也是企業發展的一項重要里程碑。當中涉及繁複的程序,專業的審核,宂長的耗時,不菲的代價。股份上市雖然能給企業帶來莫大的好處,但也必須經過一個非常的痛苦過程,所以企業在決定上市時應充分衡量上市的利弊與責任。

企業是否符合上市的要求,選擇適當的上市地,安排合適的上市模式,利用最佳的上市時間,能夠在市場達到怎樣的規模與效果,往往是上市顧問團隊的一項重要課題。專業的評估固然不可少,細則的規範基礎更是上市的重點和難題。

在上市的操作諸多規範中,會計和税務往往是企業上市籌備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如何規範基礎以符合上市的要求,除了原始基礎和依據的充分性外,還需要作出其中風險與成本的評估,以及技術和技巧上的安排,因此,企業上市操作必須非常重視會計和税務的規範工作。

企業在未有意向上市前,財務會計税務基礎往往考慮較為簡單,並可能存在較多的不規範記錄和核算基礎的隨意性,此時的財務會計核算結果,往往不能符合上市對會計税務的要求,需要作出重大的規範工作。

如何作出財務會計基礎規範工作,應從如下方面作出安排:

財務制度建設與執行規範資產權屬記錄存貨的規範記錄業務情況是否適合上市的概念財務指標是否符合上市基本要求公司的基礎建設是否符合上市的要求符合條件的上市目標須明確和切合自身發展需要上市將帶來風險或負面影響的評估與分析上市的成本與代價分析。

四、公司上市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

第一階段:改制重組、設立股份公司

1. 協助公司及券商制定改制重組方案,確定股份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範圍等。在此項工作中,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儘量避免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是關鍵,要使之符合相關要求,同時不致影響公司的整體利益。

2. 方案一經確定,律師將展開盡職調查。調查方式包括:全面、大量收集各方相關資料、實地考察、與相關人員談話及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等。

3. 指導企業相關人員,規範企業行為,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架構,為股份公司的設立鋪路。

4. 協助企業編制並簽署《發起人協議》、股份公司《章程》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文件。

5. 在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後,律師將依據改制方案及實際情況,就股份公司的設立編制《法律意見書》,該文件內容涉及股份公司的資產、業務、人員、財務、機構等,是設立申報材料中必備的法律文件之一。

6. 協助企業及中介機構準備申報材料,並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

7. 參與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工作。

8. 企業及中介機構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二階段:股份公司股票的發行與上市

1.股份公司設立後,在券商輔導期內,律師將協助完善企業制度,強化企業管理機制,嚴格依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規範企業行為,達到發行與上市的目的。

2.參加或列席公司相關會議,協助公司高管人員的工作,協助企業起草經營過程中的法律文書。3.收集股份公司相關資料,依法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編制股份公司股票發行與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4.參與起草《招股説明書》,就其是否存在法律風險作出公正的判斷,並就其中相關問題提出專項法律意見。

5.依法出具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6.與各中介機構共同協助企業編制發行申報材料,儘可能使之完美,力爭早日通過審查。

7.完成企業或中介機構的其他工作。

8.在上述工作過程中,律師將及時提供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隨時解答法律諮詢,為企業排憂解難。以上是我所從事各項證券業務的主要工作內容。我們將以公認的律師職業道德,憑藉強大的業務實力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盡職服務,以達到客户利益的最大滿足。

五、企業上市前需要準備的時間

以向證監會申報材料為基準時間倒排時間表,關鍵時間點如下:基準時間:向證監會申報材料。1、申報材料之前3-6個月內:完成上市輔導的申請及備案工作。(具體時間依據各地證監局對上市輔導的時間要求而定,通常要求3-6個月)同時,各中介機構應完成上市申報材料的製作工作。

2、上市輔導申請時間之前3個月內:完成股份公司改制(改制前應完成賬務的調整工作,相關會計報表數據已經相關中介機構認可,淨資產數據在改制後不存在繼續調減而導致出資不足的情形)。

3、改制之前N個月內(此過程需要短則幾個月,長則幾年的時間):改制之前通常應完成擬上市公司的規範工作,並按照設計的上市方案(例如,股權結構、引入投資者、股權激勵等)完成相關工作。此步驟是影響IPO成功與否的關鍵步驟,根據不同公司的規範程度以及設計的上市方案複雜程度,不同公司的時間跨度存在很大區別,公司應根據自身情況判斷上市準備的時間。以下將擬上市公司經常存在的,對上市時間可能有較大影響的問題,簡單列示,企業可以自行比較是否存在相關問題,來判斷自己準備時間的長短。

4、歷史上存在改制、剝離、設立需要上級部門或相關機構審批但審批程序及手續有瑕疵的,需重新取得相關手續。

5、存在代持、職工股導致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等情況的,需要逐一清理並作出承諾,相關中介機構需逐一核實。

6、出資時存在瑕疵的,例如實際出資未到位、以沒有實際用途或價值明顯偏低的專利權出資、缺少相關驗資、評估程序等等,需要補足或補充相關程序。

7、收入核算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為少交税而隱匿利潤等,需重新追溯調整,補繳相關税金。此情形需企業尤其注意,其可能直接影響企業是否具備上市申報的條件而導致申報時間大幅後移。企業未上市時,通常有隱藏利潤少交税的動機,甚至部分地區税務機關滿足徵税指標的情況下,授意企業不要超額交税,然而如果企業想要上市,一方面IPO對擬上市公司有業績要求,另一方面,IPO審核時關注會計核算的規範及納税守法問題,因此為順利上市,企業需要釋放原隱匿起來的利潤,這樣就會帶來大幅的賬務跨年調整。若這種賬務調整涉及補繳税金的金額較大,可能面臨税務機關的滯納金、罰金,以及無法開具税收守法證明,保薦機構、律師無法發表税收守法意見的情形,從而導致不具備IPO申報條件,相關年度無法作為IPO申報期的問題。此情形實務中非常多,若有上市打算,必須及早規劃業績及税負。

8、財務核算不規範、內控制度不健全,需進行相關規範後才能申報材料。例如,未進相關明細核算、成本核算無法與收入相配比等,需企業重新對申報前三年一期的賬務進行調整。且需聘請有資格的會計機構進行相關審計確認。

9、為解決上市前資金需求或改變單一持股、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需引入投資者,從尋找合適的投資者、談判、方案設計到最終投資到位,也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有些企業還涉及自身股權結構、組織結構的調整,也需要預留充分的時間。

10、上市前為激勵高管、穩定員工,可能涉及股權激勵等事項,相關方案設計、持股公司設立等也需要一定時間。

上述未做一一列示,但由上可見,上市準備時間因企業而異,很難泛泛而論,有時也與企業一把手的性格特點以及中介機構的專業程度有很大關係,從實務中一年內申報出去的算是很快的,準備三五年的情況也不少,這還未考慮期間證監會停止受理或對特殊行業限制等政策因素的影響。

六.企業通過上市輔導在獨立性方面要達到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缺乏獨立性,會帶來許多問題,包括關聯交易頻繁,經營業績失真,業務不穩定,大股東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嚴重危害到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針對投資者十分關注的上市公司獨立性問題,證監會在1998 年10 月發佈的《關於對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證監發字[1998]259 號)中,對擬上市公司提出了人員、資產、財務“三分開”的要求。證監會於1999年5 月發佈的《關於上市公司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兼職的通知》(證監公司字[1999]22 號)和2000 年6 月發佈的《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61 號),也對上市公司人員獨立和經營獨立的特殊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隨後,證監會在2001 年3 月發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 號——招股説明書》(證監發[2001]41 號)、《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48號)和《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 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證監發[2001]37 號)等文件中對擬上市公司進一步提出了人員、資產、財務、機構、業務“五分開”的要求。2002 年1 月,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 [2002]1 號),也要求上市公司實行人員、資產、財務、機構、業務的“五分開”。2003年9 月,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有關工作的通知》,對擬上市公司“五分開”提出了可量化的標準。2006年5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2號)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文件(2006年修訂)》(證監發行字[2006] 6號)對此作了新的規定。

企業在上市輔導過程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輔導機構的指導下,採取措施提高獨立性。企業的“五分開”主要是相對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下同)來説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1)人員獨立。企業的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必須完全獨立。董事長原則上不應由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也不得在股東單位領取薪水;財務人員不能在關聯公司兼職。

(2)資產完整。企業應具有開展生產經營所必備的資產。企業改制時,主要由企業使用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資產必須全部進入發行上市主體。企業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以承包、委託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依賴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入,均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企業不得以公司資產為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提供擔保。

(3)財務獨立。企業應設置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獨立核算,獨立在銀行開户,不得與其控股股東共用銀行賬户,依法獨立納税。企業的財務決策和資金使用不受控股股東干預。

(4)機構獨立。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機構應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沒有上下級關係。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企業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企業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5)業務獨立。企業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屬於生產經營企業的,應具備獨立的產、供、銷系統,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必須遵循市場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採購方面的交易額,佔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委託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進行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採購的金額,佔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企業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應存在同業競爭。

七.股票發行計劃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在上市輔導階段,企業可以和輔導機構一起協商確定初步的股票發行計劃,為發行準備工作的開展指示方向。股票發行計劃主要包括募集資金額、股票發行量、股票發行價格、募集資金投向和股票發行時間等五方面內容。

(1)募集資金投向的確定。募集資金投向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可行性。由於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在時間和結果上存在不確定性,項目的可行性也有可能隨着時間的推移發生變化,因此,企業可事先多儲備一些投資項目,以增加投資項目的選擇範圍,擴大籌資額的調整空間,避免被動局面。

(2)募集資金額的確定。募集資金額應與投資項目的資金需求保持一致。根據證監會第17 號備忘錄《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募集資金的審核要求》(現已失效)的規定,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籌資額,不得超過其申請文件提交發審會表決前一年末經審計的,扣除由發行前股東單獨享有的滾存未分配利潤後淨資產值的兩倍。現在企業可自主確定募集資金的多少,但是,不能忽視財務槓桿的適當利用以及過度募集資金對上市後再次融資的不利影響。

(3)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股票發行定價,應考慮企業股票的內在價值、可比公司的股票價格、證券市場的景氣程度、政府的管制政策等因素。

(4)股票發行量的確定。一方面,股票發行量應滿足股票上市的法定條件。根據《交易所上市規則》企業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5000 萬股,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發行後股本總額的25%,才能申請股票上市;另一方面,股票發行量應保證籌資計劃的實現。股票發行量必須達到一定規模才能滿足融資需求,具體的股票發行量則取決於股票發行價格的高低。

(5)股票發行時間的確定。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①能否如期完成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選擇和立項審批;

②預計提交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時是否滿足股票發行上市條件;

③預計發行時的證券市場狀況;

④股票發行上市的政策變化趨勢是否有利等。

隨着上市輔導和發行準備工作的開展,企業可以根據情況變化逐步調整發行計劃。在向證監會正式提交股票發行上市申請之前,企業應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有關股票發行規模、募集資金投向、股票發行時間等發行計劃的方案,形成決議。為了增加靈活性,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發行計劃的部分內容,可以僅指定範圍,由董事會在授權範圍內最終決定或做出調整。

八.企業如何選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由於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需要一定時間,為了不影響發行上市的進度,企業應在上市輔導階段就着手選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選擇應慎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應客觀詳實。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好壞,決定着企業未來的盈利預期和股票的投資價值,不僅直接影響到企業發行上市計劃的實現,而且影響到企業上市後的再融資。按照證監會的有關要求,企業上市後募集資金投向頻繁變更,資金使用效益差,將構成企業上市後申請再融資的重要障礙。

2007年2月,證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25號),規定“一、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募集資金應按照招股説明書或募集説明書所列用途使用,未經股東大會批准不得改變。閒置募集資金在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時,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二、上市公司應完善募集資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募集資金使用(包括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分級審批權限、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過本次募集金額10%以上的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並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保薦人須單獨發表意見並披露”。

一般來説,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用途,企業在選擇投資項目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募集資金投向應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企業應瞭解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所在行業的發展導向,以及國家明確限制或禁止的領域、產品或技術工藝等。

(2)募集資金投向是否與企業的主營業務和長期發展目標一致,跨行業投資有無重大風險。

(3)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存在技術、市場、資源約束、環保、效益等方面的重大風險。污染比較重的企業,應就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取得省級(或以上)環保部門的意見。(4)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是否會產生同業競爭。

(5)募集資金投向與關聯方合資的項目或募集資金投入使用後與關聯方發生的交易,是否存在損害企業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

(6)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按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取得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的立項批文。

九、申請文件的申報與審核

1.企業製作申請文件需要哪些準備工作?企業申請文件的內容包括從公司設立到未來三至五年的發展規劃,涉及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等方面。為順利製作申請文件,公司需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制定初步的發行方案,明確股票發行規模、發行價格、發行方式、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滾存利潤的分配方式,並形成相關文件以供股東大會審議。

(2)聘請專門機構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評估,並出具募集資金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於募集資金用於收購項目,還應諮詢保薦機構、律師的意見以確定是否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需要相關部門批准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由專門人員負責申請批文,確保在申請文件送達證券公司內核委員會前獲得項目批文。

(4)對於需要環保部門出具環保證明的設備、生產線等,應組織專門人員向環保部門申請環保測試,並獲得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納税申報表,並向税務部門申請出具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有無重大違法違規的證明;對於歷史上存在税務問題的企業,應及時、主動與税務部門溝通協調,補足相關税款。整理公司設立時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資產評估報告(含土地評估報告)、歷次驗資報告及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6)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使公司治理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7)辦理公司房屋、土地的產權證明。

(8)蒐集行業研究資料,明確公司的行業地位及行業發展水平,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戰略規劃及短期經營目標。

(9)加強與監管部門及中介機構的溝通,瞭解證監會的最新發行政策動態及保薦機構內部推薦機制及程序,獲得保薦機構按時報送申請文件的承諾。

(10)中介機構基於公司實際情況認為必要的其他準備工作。

2.申請文件包括哪些主要內容?根據《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 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2006年修訂)的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申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以下為引用內容)

“第一章招股説明書與發行公告1-1 招股説明書(申報稿)1---2 招股説明書摘要(申報稿)1-3 發行公告(發行前提供)

第二章 發行人關於本次發行的申請及授權文件2-1 發行人關於本次發行的申請報告2-2 發行人董事會有關本次發行的決議2-3 發行人股東大會有關本次發行的決議

第三章 保薦人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3-1 發行保薦書

第四章 會計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4-1 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4-2 盈利預測報告及審核報告4-3 內部控制鑑證報告4-4 經註冊會計師核驗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第五章 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5-1 法律意見書5-2 律師工作報告

第六章 發行人的設立文件6-1 發行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6-2 發起人協議6-3 發起人或主要股東的營業執照或有關身份證明文件6-4 發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章 關於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運用的文件7-1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7-2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報告及審計報告7-3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第八章 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8-1 發行人關於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納税情況的説明8-1-1 發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納税申報表8-1-2 有關發行人税收優惠、財政補貼的證明文件8-1-3 主要税種納税情況的説明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意見8-1-4 主管税收徵管機構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發行人納税情況的證明8-2 成立不滿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報送的財務資料8-2-1 最近三年原企業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財務報表8-2-2 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比較表8-2-3 註冊會計師對差異情況出具的意見8-3 成立已滿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報送的財務資料8-3-1 最近三年原始財務報表8-3-2 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比較表8-3-3 註冊會計師對差異情況出具的意見8-4 發行人設立時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資產評估報告(含土地評估報告)8-5 發行人的歷次驗資報告8-6 發行人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第九章 其他文件9-1 產權和特許經營權證書9-1-1 發行人擁有或使用的商標、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採礦權等產權證書清單(需列明證書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稱、證書號碼、權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種他項權利等內容,並由發行人律師對全部產權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鑑證意見)9-1-2 特許經營權證書9-2 有關消除或避免同業競爭的協議以及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出具的相關承諾9-3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權設置批覆文件及商務部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9-4 發行人生產經營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證明文件(重污染行業的發行人需提供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9-5 重要合同9-5-1 重組協議9-5-2 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協議9-5-3 重大關聯交易協議9-5-4 其他重要商務合同9-6 保薦協議和承銷協議9-7 發行人全體董事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9-8 特定行業(或企業)的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

第十章 定向募集公司還應提供的文件10-1 有關內部職工股發行和演變情況的文件10-1-1 歷次發行內部職工股的批准文件10-1-2 內部職工股發行的證明文件10-1-3 託管機構出具的歷次託管證明10-1-4 有關違規清理情況的文件10-1-5 發行人律師對前述文件真實性的鑑證意見10-2 省級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發行人內部職工股審批、發行、託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潛在隱患等情況的確認文件10-3 中介機構的意見10-3-1 發行人律師關於發行人內部職工股審批、發行、託管和清理情況的核查意見10-3-2 保薦人關於發行人內部職工股審批、發行、託管和清理情況的核查意見”

3.股票發行審核程序主要包括哪些?2006年5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廢止<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的通知》(證監發[2006]47號),但未出台相關新規定。根據《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證監發[2000]16 號)的規定,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包括受理申請文件、初審、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和核準發行四個步驟。(1)受理申請文件。(2)初審。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 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保薦機構應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 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證監會。(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對根據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 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會”)審核。發審會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4)核准發行。依據發審會的審核意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書面意見,説明不予準的理由。證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3 個月內作出決定。此外,還需關注舉報件處理程序。證監會對舉報件處理執行獨立運轉程序,不影響正常的發行審核進度。沒有依據、缺乏線索、沒有署名的舉報件,由保薦機構會同其他申報中介機構核查;提出明確線索、署名和聯繫方式的,可考慮做同業複核。舉報件由中介機構核查的同時,企業應説明是否存在舉報情況。在審核過程中收到的舉報件必須處理完畢,方能提請發審會討論發行申請;在發審會後收到的舉報件,必須處理完畢後,方可發行。

4.報送發行申請文件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企業在申請文件全部製作完畢後,由保薦代表人和企業負責人將申請文件送交證監會。報送證監會的申請文件為1 份原件、3 份複印件和1 份電子文件。證監會受理申請材料後5 日內召開申請企業見面會,告知申請企業發行審核程序,注意事項等。企業在報送申請文件時需要注意至少由企業和保薦機構各保存1 份申請文件複印件,以保證能與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順利溝通。目前,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的條件是:有保薦機構推薦並有保薦代表人簽字;派出機構出具輔導監管報告;申請文件符合第9 號則要求;審計資料在有效期內,且預留3 個月審核期;所提供的材料是原件,若是複印件,須有律師鑑證。因此,企業在報送發行申請文件時需重點注意以下事項:(1)申請文件的齊備性。即申請文件要按照證監會的統一要求製作,相關文件應準備齊全。

(2)申請時間。根據證監會的要求,企業的申請文件要為證監會預留3 個月的審核時間,而企業財務審計報告的有效時間為6 個月,因此,企業最遲應在最近一次審計報告截止日之後的3 個月內報送發行申請文件,否則可能會被要求重新審計,增加了企業發行申請的時間成本和費用。舉例來説,如果最近一次審計報告是針對企業2003年12 月31 日的財務報告出具的,則企業最遲報送發行申請文件的日期應為2004 年3 月31 日,2004 年4 月1日以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則會被要求對2004 年第一季度追加審計。

(3)申請文件原件與複印件。在申請文件中有1份為原件,若其中的部分文件非原件,必須請律師做好相關的鑑證工作。另外,申請文件複印件應與原件保持一致。

5.在審核過程中企業應注意哪些問題?企業申請文件受理後,將進入證監會的審核程序。在審核過程中,企業應注意以下問題:

(1)瞭解證監會有關部門的內部組織與分工。目前,發行監管部下設5 個處室,綜合處負責申請文件的受理分發和整個審核工作的協調;審核一處負責審核公司非財務資料和信息披露;審核二處負責審核公司財務;發審委工作處負責發審會的組織、會議記錄;發行監管處負責起草核准文件、確定發行方式和發行時間;規範處負責重點和難點企業的複核和政策性文件的起草等工作。

(2)遵守“靜默期”的有關規定,同時要與審核人員充分溝通。在受理申請文件至第一次反饋意見出具期間,發行申請人不得與審核人員及審核處長接觸;在發行部形成初審報告意見後至發審會召開期間,發行人和有關中介機構不得與發行部工作人員和審核人員接觸。這項措施稱之為“靜默期”,是為了防止審核工作的人為干擾,也避免了書面材料與申請文件不一致可能導致的法律糾紛。但同時,在這兩次“靜默期”之外的時間裏發行人應加強與審核人員溝通,使審核人員充分了解企業及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避免因溝通不夠導致的情況不明、判斷失誤的現象出現。

(3)在回覆反饋意見的過程中,企業應注意以下事項:①在接到反饋意見後,由保薦機構召集公司、會計師和律師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為了避免答非所問,須儘量明確審核人員的關注要點,對問題中不明確的地方可以彙總起來,諮詢審核人員,以做到有的放矢。待問題明確之後,就需要對各個問題做出合理的分工,分派給公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同時公司負責提供原始的資料,積極配合各中介機構,最後彙總答覆問題階段,也需要公司和各中介機構互相配合,形成正式反饋意見答覆。②在答覆問題時,要做到充分、真實、準確地披露產生問題的原因、目前的狀況和解決問題的方法。如果公司語焉不詳,甚至弄虛作假,輕則拖延審核時間,重則會被退回申請材料。事實上,由於公司答覆不到位導致的多次反饋嚴重影響了審核進度,拖延了公司的上市籌資計劃。根據證監會目前的規定,若因多次反饋或專項複核導致審核期超過90 天的,證監會將通知保薦機構重新推薦。因此,公司對待反饋意見的態度應該是認真地答覆,充分地披露。③企業應逐項落實反饋意見,並於10 日內提供書面回覆,若涉及對招股説明書的修改,需以楷體加粗標明。

6.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主要內容有哪些?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是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設立的法定審核機構。發審委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證監會根據發審委提出的審核意見,依照法定條件核准股票發行申請。

(1)發審委的組成。發審委由有關行政機關、行業自律組織、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等推薦,由證監會聘任。發審委委員為25 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證監會的人員5 名,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 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5 名。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 名。

(2)發審委通過發審會履行職責。發審委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編制和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查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會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3)發審委工作程序。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為7 名。證監會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 日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並將發審委會議召開日期、參會委員及會議表決結果等情況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佈。在審核時,發審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填寫個人審核意見,並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並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發審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期間可請擬上市公司代表或保薦代表人到會接受委員的'詢問。表決中委員可以投同意票和反對票,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5 票為未通過。委員不得棄權。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説明理由。發審委對擬上市公司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進行一次審核。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經出席會議的5 名委員同意,可以對該股發行申請暫緩表決一次。暫緩表決的股票發行申請再次提交發審委會議審核時,原則上仍由原發審委委員審核。在發審委會議對擬上市公司的股票發行申請表決通過後至證監會核准前,擬上市公司發生了與所報送的股票發行申請不一致的重大事項,證監會可以提請發審委召開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對擬上市公司的發行申請文件重新進行審核。

7.發審委主要關注企業哪些問題?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指導意見》的要求,發審委委員審核企業申請時應關注下列問題:

(1)發行人改制和設立方面的問題。包括:發起人出資的繳納情況及產權手續的辦理情況;發行人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及設立程序的合法性;發行人經營業績的連續性及連續計算的合規性。

(2)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包括:發起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履行職責的情況;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發行人生產經營體系的完整性及資產、業務、人員、財務、機構的獨立性;實際控制人的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及獨立生存能力;發行人與實際控制人及其所屬企業之間的同業競爭情況及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的影響;關聯交易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及關聯交易定價政策的公允性、關聯交易披露的完整性;關聯交易金額佔公司收入、成本及利潤的比例。

(3)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方面的問題。發行人財務會計文件是否公允反映發行人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是否存在重大的財務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選擇運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是否恰當遵循謹慎、一貫性的原則;發行人會計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是否符合有關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的規定;發行人的主要會計科目變化較大,公司是否有合理的解釋説明;會計科目之間的勾稽關係是否正確;發行人是否存在不能依靠其自身經營獲取盈利,公司持續經營和發展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況;發行人是否存在資產評估的評估假設、評估方法、評估參數等選擇、運用不合理的情況;發行人是否存在鉅額擔保、訴訟等或有事項對公司生產經營帶來重大影響的情況;發行人編制的盈利預測是否合理、謹慎。

(4)持續經營能力方面的問題。包括:發行人的產品因市場競爭而面臨的市場佔有率、產品銷量的變化趨勢;現有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的取得或使用情況,以及對發行人核心競爭力的影響;發行人經營模式、產品結構、盈利模式的變化情況,及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發行人持續的產品製造能力和研發能力;發行人經營環境發生的變化情況,該變化對發行人經營成果或財務狀況的影響;發行人的客户集中度,以及嚴重依賴單一客户而導致的風險。

(5)募集資金項目方面的問題。包括:募集資金項目與公司業務和發展戰略的關係;募集資金項目與籌資額的配比情況,以及編造投資項目套取募集資金的情況;募集資金項目的論證情況、市場前景及可能發生重大變更的情況。

(6)風險提示方面的問題。包括:特有風險提示是否充分揭示了發行人自身特有的重大風險;發行人的風險披露不具體,流於形式的情況。此外,該《意見》還要求發審委在審核發行申請材料時,關注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中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最近三年的執業質量,關注其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8.擬上市公司通過發審會審核後需要做哪些工作?企業通過發審會審核後、核准發行前,還需要報送封卷文件和會後事項。

(1)封卷是指企業在提交發審委意見落實書面材料並經發行監管部審核後,對原始申請文件、反饋意見答覆及附件、發審委意見答覆及附件等有關資料進行簽字歸檔並封存。

(2)會後事項審核程序是為了保證申請企業在經發審會表決通過後至正式發行前不發生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變化而設置的審核程序。根據《關於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2]15 號)和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5 號《關於已通過發審會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規程》,企業必須關注自身在發審會後至招股説明書刊登之日前是否發生重大事項,即可能影響本次發行上市及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如果企業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於該事項發生後2 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書面説明並對招股説明書作出修改或進行補充披露,保薦機構及相關專業中介機構應對重大事項發表專業意見。證監會在收到上述補充材料和説明後,將按審核標準決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討論。如果企業在發審會通過後沒有重大事項發生,或該等重大事項不影響公司的發行,還需辦理最終封卷手續。企業在刊登招股説明書的前一工作日,應向證監會説明擬刊登的招股説明書與前次封卷的招股説明書之間是否存在差異,保薦機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出具聲明、承諾或補充法律意見書。發行與上市1.股票發行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內容?股票發行方案是指股票向投資者發售的具體安排,應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股票發行方案由企業和保薦機構協商制定,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實施。為了保證股票發行方案的時效性,根據《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 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規定,企業無需在提交股票發行申請時報送發行方案,在發審委審核之前報送即可。

股票發行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承銷方式。承銷方式有代銷和包銷兩種。在代銷方式下,承銷商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還給企業,承銷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如果股票沒有全部售出,企業本次發行股票不能募足。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代銷方式比較少見,承銷通常採用包銷方式。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股票,承擔全部銷售風險。故包銷又可分為全額包銷和餘額包銷兩種方式。(2)發行方式。發行方式是指股票向社會公眾出售的具體辦法。(3)發行定價。在發行方案中應明確股票發行價格。如果發行價格沒有事先確定,而是在發行過程中通過詢價、競價等方式確定,則應説明發行價格的確定辦法。(4)發行對象。發行對象是指有資格參加股票認購的投資者,比如是否區分一般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是否有設立年限、資產規模、業務類型等要求。(5)股份鎖定安排。股份鎖定期的設定,使發行的股票能夠分批流通,有利於股票的二級市場表現,但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股票的流動性。(6)發行時間。發行方案應説明投資者申購新股的具體日程。選擇發行時間要考慮市場狀況、其他證券的競爭性發行等因素。(7)路演安排。路演是公司推介股票的行為。通過路演,企業可與投資者直接溝通,提高股票發行的透明度。發行方案應説明路演的場次、網站、時間和地點等。(8)發行程序。發行方案應詳細説明發行程序和操作細節(如日程安排、申購上下限、申購程序等),增加發行的透明度,指導投資者申購,促進發行工作有條不紊地展開。

2.如何確定股票發行價格?根據《證券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7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以下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3.股票發行方式主要有哪些?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公司股票發行方式有:網上發行,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技術系統進行的證券發行。網下配售,是指不通過證券交易所技術系統、由主承銷商組織實施的證券發行。

4.擬上市公司經證監會核准後,如何申請在交易所發行上市?擬上市公司領取證監會的核準通知後,即可與交易所聯繫安排股票發行與上市的有關事宜。不同的發行方式下,公司在股票發行期間需要完成的工作有細微的差別,依時間順序公司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1)準備和報送發行申請資料、文件;(2)申請股票發行;(3)刊登招股説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4)發行結束後領取新股發行結果;(5)申購資金的驗資(市值配售發行方式不需要此環節);(6)參與搖號抽籤(不同的發行方式略有不同);(7)刊登新股發行結果;(8)準備辦理股份登記及股票上市申請資料。發行結束後,擬上市公司需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1)變更公司註冊登記;(2)上市申請;(3)辦理股份登記手續;(4)簽訂上市協議書;(5)在股票上市前五日刊登上市公告書;(6)上市首日參加上市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