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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的性質與規模

建國以來,我國居住形態從初期由於缺乏經驗而借鑑西方鄰里單位,學習蘇聯街坊的佈置,直到小區規劃理論的出現並傳入我國被廣泛地採用及積極發展的今天,總結這段走過的道路,有必要給小區下個定義。白德懋在《小區規劃與居住區環境設計》一書中,將居住區劃分為三級:居住區、小區和住宅組團。

居住區的性質與規模

  1、居住區

居住區是指城市主要道路所包圍的獨立生活居住地段。在居住區內設有比較完整的日常性和經常性的`生活服務設施,這些設施能滿足居民的基本物質和文化生活要求。因此它的規模一般為1萬至1。5萬户,3-5萬人,相當於一個城市街道辦事處管轄的範圍。居住區下可劃分若干小區,也可不劃分小區,而由若干住宅組團組成。

  2、居住小區

簡稱小區,有別於工業或其他小區。小區應是居住區道路(也可是城市一般道路)所包圍的日常性生活居住單位。小區內設有日常性的生活服務設施,以滿足日常生活必須;但經常性的設施,如規模較大的郵局,購物超市、醫院等還得去小區外解決。它的規模約2-3千户,1萬人左右。小區下可劃分若干住宅組團,或視具體情況不分組團。

  3、住宅組團

是居住區的基本居住單位,由若干棟住宅組成。其規模相當於一個居民委員會(或里弄委員會),300-700户,1000至2500人。住宅組團內可設一些直接與居民日常生活有關的,如小百貨、煙雜店、衞生站和自行車存放處等微型服務設施。一般不設幼兒園、百貨商店等公共設施,以免把嘈雜的人流、車流和噪音帶進來而影響居住環境。所以稱之為住宅組團,以表示它的單純居住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