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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球規則

手球,是一種起源於德國的球類運動,手球的一些規則是由籃球的規則轉變發展而來的。下面是由小編整理的手球的規則,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手球規則

  時間

手球比賽時間分為上、下半時,各為30分鐘;中間休息時間通常為10分鐘。上、下半時每隊各有一次暫停(只有本方獲有持球權,方可獲得暫停時機,即向記錄台遞交暫停申請牌),暫停時間為1分鐘。

如果在正常比賽時間結束時雙方打成平局,而競賽規程要求必須決出勝方,則在休息5分鐘後進行決勝期的比賽。決勝期由兩個5分鐘組成,中間休息1分鐘(雙方交換場地)。

如果第一個決勝期後仍為平局,休息5分鐘後再進行第二個決勝期的比賽。第二個決勝期仍為兩個5分鐘,中間休息1分鐘。如果第二個決勝期後仍為平局,將選定一方球門進行擲罰7米球,以決出勝方。即雙方各出5名隊員,分別依次擲罰;如仍為平局,則將進行1對1擲罰,直至決出勝方。

  球隊

奧運會手球比賽每隊只允許報名15名隊員,每場比賽在記錄表報名登記14名隊員。所有進場人員應遵守在本方換人區進行換人的原則,如違反此規定,違例隊員將被判罰出場2分鐘。

比賽時,上場隊員為7名,其中6名為場上隊員,場上必須自始至終有1名守門員[4] 。被認定為守門員的隊員可以隨時成為場上隊員,同樣,場上隊員也可以隨時充當守門員。守門員服裝顏色要與場上隊員明顯區別,隊員號碼不變。

比賽中的任何時間內場上隊員都不得超過7名,剩下的7名為替補隊員,必須坐在替補席上。坐在替補席上的還有隨隊官員,如領隊、教練、隊醫等,總數不得超過4人。隨隊官員中必須指定1人為"球隊負責人",僅允許該官員與計時員/記錄員講話,或在必要時與裁判員講話。

隨隊官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場地,如違反此規定將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受到處罰。手球運動員的號碼規定為1~20號。規則沒有規定運動員必須使用哪一個號碼,但按照習慣,守門員通常使用1號、12號和16號。

  主要罰則

手球規則規定,只允許守門員進入球門區,不允許攻守雙方隊員進入球門區獲利。但進攻隊員在完成射門動作,球出手後進入球門或防守隊員在不獲利的情況下,進入球門區可以不受罰。

  違例

手球規則規定,允許進攻隊員持球走3步,運球后還可走3步,持球不得超過3秒。如違犯,將被判違例。手球比賽中雙方換人不需經過記錄台和裁判員允許,只要遵守在本方換人區內,先下後上原則即可。如違犯,則違例的隊員要被判罰出場2分鐘,並在受罰時間內其他隊員不能替換,即場上減員。

  犯規

手球規則允許防守隊員用張開的手臂進行防守,用手撥開對方手中的球,但不允許用拳頭擊打對方手中的球。防守隊員可以用身體阻擋對方持球或不持球隊員的移動;可以用彎曲的手臂從正面接觸進攻隊員。但不允許使用推、拉、抱、撞、打、絆等動作,不允許故意向對方身上擲球。

  處罰

手球競賽規則對犯規動作判罰的最大特點,主要是體現在逐步升級的原則。對採取犯規動作的行為,判罰的程度要逐步加重。

手球競賽規則,對運動員犯規的處罰有4種:警告、罰出場2分鐘、取消比賽資格、開除出場。球員被罰出場的球隊可在2分鐘罰時後由替換人員上場。根據犯規時的情況,可判給對方任意球或7米球[7-8] 。手球比賽由兩名權力相等的裁判員共同負責,裁判員在臨場執裁中使用18種標準手勢。

  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b.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衝撞對方隊員。

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衝撞對方隊員。

f.打準企圖打對方隊員準向對方吐唾沫。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2.當球並不在有關隊員控制範圍之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謂的合理衝撞。

3.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者,例如:在球與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擋對方。

4.衝撞守門員,但下列情況除外:

a.守門員抓住球時;

b.守門員阻擋對方隊員;

c.守門員在本方球門區以外。

5.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時:

a.以手控制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b.持球后在行走4步過程中及其前後,雖已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球前,根據第5(c)條的情況自己再次用手觸球。

d.裁判員認為由於戰術上的目的,有意停頓比賽,延誤)比賽時間而使本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g.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h.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i.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j.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k.有不正當行為者。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給予黃牌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6.裁判員認為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罰令其出場並出示紅牌:

a.犯有暴力行為。

b.嚴重犯規。

c.用污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d.經黃牌警告後,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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