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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與CFO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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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ChiefFnancial Officer)是現代公司中最重要、最有價值的頂尖管理職位之一,是掌握着企業的財務信息和現金資源的靈魂人物。yjbys小編下面為你整理了關於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與CFO的區別,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與CFO的區別

  三種制度歷史淵源及定位分析

1.總會計師制度。總會計師是20世紀50年代學習前蘇聯的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建立的,是我國企業財務主管職位的一種安排,定位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是一個既對國家負責,又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的職位。職責包括企業內部的會計工作和財務管理工作,同時要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國家財產,是單位財務會計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內部管理層成員,主要承擔內部受託責任。所以,我國的總會計師制度,更偏向於行政體系中的一種職位,而沒有着重於強調財務上的絕對地位和財務上的重要性,是我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企業法人治理機制還不夠完善,企業法人治理觀念尚不夠成熟的一個產物。特點是強調管理,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

2.財務總監製度。財務總監這一稱謂最早出現在上市公司和上海、深圳的一些國有企業以及部分民營企業和其他企業。但其功能、定位和作用各不相同,有的相當於“總會計師”,有的相當於“CFO”,也有的相當於“財務部門負責人”,更有的介於“財務部門負責人”與領導班子成員之間。財務總監是基於工業化時代,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背景下,國家以所有者身份憑藉對國有企業的絕對控股或控制地位,向國有企業直接派出財務總監的一種管理制度。由出資者向國有企業直接派出代表對經營者的行為實施有效監督與約束的一種管理體制,為了使企業經營符合所有者意志,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有資產的有效合理運用和增值保值,提高國有資產的管理、運營和監督效率,強化企業內部管理,提高企業的經營決策水平。在我國,財務總監委派制是國有資產財務監控的一種方式,是國有資產監督體系的一個環節,是完全站在國有資產的角度,強調外部監督責任。特點是強調監督,參與經營管理是強化監督的重要途徑。

(首席財務官)制度。從世界範圍來看,CFO制度產生於20世界70年代的美國,是當時企業經營環境發生深刻變化,在信息化、全球化和金融化為主要特徵的客觀環境下,首席官制度和董事會結構背景下產生的一種制度。信息化的首席官制度不同於工業時代的總經理負責制和董事會制,首席官制則更多地強調精英和專家董事,強調民主與集中決策的恰當結合其顯著特徵是決策與執行的高度協同,管理與監督的高度分離。CFO制度是在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多層次管理的法人治理結構下,由企業所有者在企業內部建立的財務監督和管理機制,是為了保障所有者利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CFO既是董事會成員,又是企業管理層成員,在企業內部決策監督作用方面有其獨立性,集決策、執行與監督於一身(平等的決策權、統一的執行權、獨立的監督權),承受外部責任和內部責任的'“雙重受託”,法律責任與經營責任的“雙重製衡”,監督責任與管理責任的“雙重製約”。

  三種制度之間的區別與聯繫

職責與權限比總會計師及財務總監要廣。在公司職責範圍上,CFO的重要職責就是通過資源配置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和長期發展,因此公司許多與財務會計活動有關的事項、部門,均由CFO直接管理,或者由其決策。而《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總會計師作為單位財務會計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本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等。但對比而言,國內的總會計師的管理範圍相對小一些,對高層決策則只扮演參與角色,僅起協助作用。而財務總監實質上是所有者委託的監督代表,作為派出機構向下屬單位委派的履行管理、監督職能的會計人員。從習慣和字面上解釋,財務總監的職能應更多地理解為監督、監察。

受重視的程度高於總會計師及財務總監。由於CFO職責與權限比總會計師及財務總監要廣,CFO這個職位受重視的程度必然會高於總會計師及財務總監,這就要求CFO必須跳出日常的基礎會計和財務工作,站在整個企業的立場來觀察和思考問題。目前我國總會計師制度和財務總監製度存在着一些弊端,相當一部分企業要麼沒有按照《會計法》設置總會計師職位,要麼即使設置了,也不讓總會計師進入高管層面,而且絕大多數企業的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在經理班子中排在末位。另外,也有一些設置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職位的企業,不是把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設在董事決策層,而是設在經理執行層,只對總經理負責,不對董事會負責。

3.三種制度的核心職責一致。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無論是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首席財務官,三者都是企業涉財的第一把手,其共同的核心職責就是企業的財務管理,都要求掌握企業的財務管理,掌握企業的財務報告和負有信息披露的責任,都要求遵守法律,並保護產權所有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