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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有哪些要素

你知道什麼是保險合同的要素嗎?你對保險合同的要素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保險合同的要素的知識,歡迎閲讀

保險合同有哪些要素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合同的參加者,是在保險合同中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人。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係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

(一)保險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並對被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於保險人在法律上的資格,各國保險法都有嚴格規定。一般來説,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審查認可。

200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第七十條、第九十一條,又從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設立條件與程序、保險公司的變更、保險公司的經營、保險公司的整頓、接管與破產六個方面對保險公司作了具體規定。在國際上,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險公司。

(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就法律規定而言,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就經濟條件而言,投保人必須具有交付保險費的能力;就特殊條件而言,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不同的具體規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須年滿18歲或年滿16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且無精神性疾病;就法人而言,必須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保險合同的關係人

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一)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受保險合同保障,且有權按照保險合同規定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1.被保險人的資格。一般來説,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資格沒有嚴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為被保險人。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法人不能作為被保險人,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為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中,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被保險人,但父母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時除外,只是最高保險金額通常有限定。

2.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關係。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關係,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當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投保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一人,此時的被保險人可以視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二是當投保人為他人的利益投保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分屬兩人,此時的被保險人即為這裏所説的保險合同的關係人。

3.被保險人的數量。同一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無論是一人還是數人,被保險人都應載明於保險合同中。如果被保險人已經確定,應將其姓名或單位在合同中載明;如果被保險人是可變的,則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項變更被保險人的條款。當約定的條件滿足時,補充的對象自動取得被保險人的地位。

4.各類保險的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是保險財產的權利主體;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既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也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本體;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對他人財產毀損或人身傷害依照法律、契約或道義負有經濟賠償責任的人;在信用(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經濟損失的人,或者是因自身失信可能導致他人損失的人。

  (二)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屬於人身保險範疇的特定關係人,即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當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實現時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200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第三十九條又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1.受益人的資格並無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任何合法的經濟組織都可作為受益人;自然人中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甚至活體胎兒等均可被指定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本人也可以作為受益人。

2.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重要主體之一。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有着獨特的法律地位,除保險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後,受益人需及時通知保險人之外,不承擔其他任何義務。

3.受益人的受益權是通過指定產生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權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通過保險合同指定。受益人中途也可以變更。但若是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在保險實務中,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有已確定和未確定兩種情況。已確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已經指定受益人,這時受益人領取保險金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保險金不能視為已死去的被保險人的遺產,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無權分享,也不得用於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未確定受益人又有兩種情況:一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二是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受益人放棄受益權,而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在受益人未確定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視同受益人,保險金應視為死者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由於保險賠償金的受領者多為被保險人本人,所以在合同中一般沒有受益人的規定。

  三、保險合同的客體

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主體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在一般合同中稱為標的,即物、行為、智力成果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係範疇,但它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投保人必須憑藉保險利益投保,而保險人必須憑藉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並以保險利益作為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和賠償依據。保險合同成立後,因某種原因保險利益消失,保險合同也隨之失效。所以,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這一要素,保險合同就不能成立。

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申請投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確定保險合同關係和保險責任的依據。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範圍都有明確規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一定條件下可以特約承保等。因為不同的保險標的能體現不同的保險利益。而且,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保險保障,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關心的也是基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所以,在保險合同中,客體是保險利益,而保險標的則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四、保險條款及其分類

保險條款是記載保險合同內容的條文、款目。是保險合同雙方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主要依據,一般事先印製在保險單上。

(一)按照保險條款的性質不同,可將其分為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兩大類。

1.基本條款。基本條款是指保險人事先擬定並印就在保險單上的有關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基本事項。基本條款構成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依據,不能隨投保人的意願而變更。

2.附加條款。附加條款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另行約定或附加的、用以擴大或限制基本條款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補充條款。附加條款通常也由保險人事先印就一定的格式,待保險人與投保人特別約定填好後附貼在保險單上,故又稱附貼條款。

在保險實務中,一般把基本條款規定的保險人承擔的責任稱為基本險,附加條款所規定的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稱為附加險。投保人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而必須在投保基本險的基礎上才能投保附加險。

(二)按照保險條款對當事人的約束程度,可將其分為法定條款與任意條款。

1.法定條款。法定條款是指由法律規定的保險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保險條款。

2.任意條款。任意條款是相對於法定條款而言的,它是指由保險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之外,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所作的約定。保險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任意條款,故又稱任選條款。

  五、保險合同的基本事項

(一)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係人的名稱和住所。這是關於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基本情況的條款,其名稱和住所必須在保險合同中詳加記載,以便保險合同訂立後,能有效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因為在保險合同訂立後,凡有對保險費的請求支付、風險增加的告知、風險發生原因的調查、保險金的給付等,都會涉及到當事人和關係人的姓名及住所事項,同時也涉及到發生爭議時的訴訟管轄和涉外爭議的法律適用等問題。但在一些保險利益可隨保險標的轉讓而轉移於受讓人的運輸貨物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在填寫其姓名的同時,可標明“或其指定人”字樣,該保險單可由投保人背書轉讓。此外,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單還可以採取無記名式,隨保險貨物的轉移而轉移給第三人。

在保險合同中應載明名稱、住所的一般是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而言。保險人的名稱、住所已在保險單上印就。

(二)保險標的。明確了保險標的,有利於判斷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合同必須載明保險標的。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標的是指物、責任、信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

(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對於保險標的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般都在保險條款中予以列舉。保險責任明確的是,哪些風險的實際發生造成了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保險責任通常包括基本責任和特約責任。

責任免除是對保險人承擔責任的限制,即指保險人不負賠償和給付責任的範圍。責任免除明確的是哪些風險事故的發生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與保險人的賠付責任無關,主要包括法定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件。一般分為四種類型:(1)不承保的風險,如現行企業財產基本險中,保險人對地震引起的保險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2)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即損失免除。如正常維修、保養引起的費用及間接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保的標的,包括絕對不保的標的,如土地、礦藏等和可特約承保的標的,如金銀、珠寶等。(4)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責任免除。

(四)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即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起訖時間。—般可以按自然日期計算,也可按一個運行期、一個工程期或一個生長期計算。保險期間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的基本依據之一。

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是指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起點時間,通常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時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即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由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在保險實務中,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可能與保險期間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壽險合同中大多規定有觀察期,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自觀察期結束後開始。

(五)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時作為確定保險金額基礎的保險標的的價值,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用貨幣估計的價值額。在財產保險中,一般情況下,保險價值就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在人身保險中,由於人的生命難以用客觀的價值標準來衡量,所以不存在保險價值的問題,發生保險事故時,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最高限額核定給付標準。

(六)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有所不同。在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要根據保險價值來確定;在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中,一般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依據保險標的的具體情況商定—個最高賠償限額,還有些責任保險在投保時並不確定保險金額;在人身保險中,由於人的生命價值難以用貨幣來衡量,所以不能依據人的生命價值確定保險金額,而是根據被保險人的經濟保障需要與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保險金額。需要注意的是,保險金額只是保險人負責賠償或給付的最高限額,保險人實際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數額只能小於或等於保險金額,而不能大於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費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代價。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保險合同中必須規定保險費的交納辦法及交納時間。財產保險一般為訂約時一次付清保險費;長期壽險既可以訂約時一次躉交保險費,也可以訂約時先付第一期保險費。在訂約後的雙方約定的期間內採用定期交付定額或遞增、遞減保險費等辦法。

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多少是由保險金額的大小和保險費率的高低以及保險期限等因素決定的。保險費率是指保險人在一定時期按一定保險金額收取保險費的比例,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來表示;保險費率一般由純費率和附加費率兩部分組成。純費率也稱“淨費率”,是保險費率的基本部分。在財產保險中,主要是依據保險金額損失率(損失賠償金額與保險金額的比例)來確定;在長期壽險中,則是根據人的預定死亡(生存)率和預定利率等因素來確定。附加費率是指一定時期內保險人業務經營費用和預定利潤的總數同保險金額的比率。

(八)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即保險賠付的具體規定,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遇保險事故,致使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時,依據法定或約定的方式、標準或數額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方法。它是實現保險經濟補償和給付職能的體現,也是保險人的最基本義務。在財產保險中表現為支付賠款,在人壽保險中表現為給付保險金。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違反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保險合同作為最大誠信合同,違約責任,條款在其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因此,在保險合同中必須予以載明。

爭議處理條款是指用以解決保險合同糾紛適用的條款。爭議處理的方式一般有協商、仲裁、訴訟等。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訂立合同的年、月、日,通常是指合同的生效時間,以此確定投保人是否有保險利益、保險費的交付期等。在特定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年、月、日,對核實賠案事實真相可以起到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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