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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關係與區別

我們要正確認識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之間的關係,它們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兩種規範。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關係與區別的知識,歡迎閲讀

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關係與區別

  兩者聯繫:

  (1)可統稱會計制度。

廣義的會計制度包括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還包括會計法律法規。各國的會計環境不同,一些國家只採用會計準則,而有些國家如法國和改革前的我國只採用會計制度,來規範各自的會計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會計制度。

  (2)都是會計標準。

會計標準無非是對各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依據和準繩,只不過有的標準原則一些,有的標準具體一些。但是它們都可以反映各自運用的會計政策。

  (3)都屬於會計法規。

我國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都是由國家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和發佈實施的,因此它們都是同一層次的部門行政法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兩者區別:

  (1)規範的目標不同。

會計準則規範的目標主要是解決會計要素如何進行確認和計量的問題,同時也規範會計主體應當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會計制度規範的目標主要是解決會計要素如何進行記錄和報告的問題。確認和計量是記錄和報告的前提條件,後者是在前者的基礎上進行的,沒有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記錄和報告就不可能。

  (2)適用的範圍不同。

會計準則適用於股份公司的會計處理,而會計制度適用於所有企業。即使在美國也未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業嚴格執行公認會計原則,我國已經發布的會計準則中,要求所有企業執行的也是少數。

  (3)規範的具體內容和可操作性強弱不同。

由於規範的目標不同,決定了各自規範的具體內容不同。會計準則規範的內容主要是對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進行“定性”的規定,例如在準則中我們常常看到這樣的語言:該項收入(或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至於記錄到哪個科目,則由會計人員自己去判斷。而會計制度規範的內容則具體得多。毫無疑問,準則的可操作性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較強。同時,從準則和制度規定的內容來看,準則是對某一類業務的確認和計量加以規定,而制度是對某一類企業或全部企業的各類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具體規定。

  (4)對會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不同。

由於可操作性程度不同,準則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判斷能力,而制度對這方面的要求相對較低。

  (5)在會計規範體系中的層次不同。

準則和制度是兩個不同層次的規範,前者(尤其是會計基本準則或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制約後者。根據會計法律法規權威性和內容的不同,我們可以將其層次關係作以下劃分:會計法是第一層次,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是第二層次,會計準則是第三層次,會計制度和財政部制定的補充規定或暫行規定是第四層次。

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是我國會計規範的兩種形式,它們之間有相通的地方,也各有自己的側重點

會計準則是以特定的經濟業務(交易與事項)或特別的報表項目為對象,它詳細分析各該業務或項目的特點,規定所必須引用的'概念的定義,然後以確認與計量為中心併兼顧披露,對圍繞該企業或項目有可能發生的各種會計問題作出處理的規定。人們學習了一份具體的會計準則,將會熟練地瞭解特定會計業務的會計處理的全過程。

會計制度則採取另一種形式。它是以某一特定部門特定行業或所有部門的企業為對象,着重對會計科目的設置、使用説明和會計報表的格式及其編制加以詳細規範。

從這裏可以看到,會計準則同會計制度有兩個最主要的差別:

一是規範的對象不同;具體準則按經濟業務或項目,制度按一個企業;

二是規範的重點不同:準則側重於確認和計量,制度側重於記錄和報告,確認和計量的內容有機地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説明中。這樣,準則重點是規範會計決策的過程,而制度是重點規範會計的行為和結果。

採用準則的形式可引導會計人員從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開始考慮進一步決定怎樣記錄和報告(披露);

採用制度的形式,會計人員能直接使用科目進行記錄,並按規定程序和格式編制報表。

對比起來,準則比較抽象,比較難學難懂,操作性較差;而制度比較具體,容易瞭解和操作。

但準則的優點是“準則比較原則、概括,在表述方式上更接近於國際上通行的會計準則體例,能提高廣大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掌握財務會計的全過程,並能舉一反三,增強解決新問題的本領;

制度的優點是在表述方式上使用了我國廣大會計人員所熟悉的報表加分錄的形式,容易被廣大會計人員所接受,操作方便,易懂易學。

同時它們兩者之間也有相同的地方。首先,會計準則是規範企業會計核算行為的,會計制度也是規範企業會計核算行為的,即兩者的功用是一致的。其次,建立和完善會計準則體系的目的,在於確保企業依次進行會計核算能夠提供真實和完整的會計信息,為廣大會計信息使用者服務。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體系的目的也是如此。從這點上講,兩者的目的和出發點也是一致的。再者,在我國,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均屬於行政法規,對企業的會計核算行為具有約束作用。鑑於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這種交叉互補關係,應該儘量使之協調統一,要力避製造準則與制度之間新的矛盾。而且它們可以結合起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