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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證考試大綱《財經法規》第一章

會計證2.71W

【基本要求】

2017年會計證考試大綱《財經法規》第一章

1.瞭解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2.熟悉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3.熟悉會計檔案管理

4.熟悉內部控制制度

5.熟悉會計機構的設置

6.掌握會計核算的要求

7.掌握會計工作交接的要求

8.掌握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與構成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

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會計關係的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會計關係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以及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

二、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會計法規。

(一)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

(二)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併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並經國務院批准發佈,調整經濟生活中

某些方面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

(三)會計部門規章

會計部門規章是指國家主管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財政部以及其他相關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的、調整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內容的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和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制度及會計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在同憲法、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不相牴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佈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規範性文件。

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會計工作行政管理體制

我國會計工作行政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工作行政管理的內容

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2)會計市場管理;(3)會計專業人才評價;(4)會計監督檢查。

二、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

我國會計工作的行業自律管理組織主要有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會計學會和中國總會計師協會。

三、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一)單位負責人的職責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應當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二)會計機構的設置

單位是否需要設置會計機構取決於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以及經營管理的需要等因素。

(三)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該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擔任總會計師,應當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後,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3年。國有大、中型企業或者國有資產佔主導或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四)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

第三節 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的依據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1)會計資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2)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是違法行為。各單位必須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偽造、變造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每個企業都必須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進行賬簿登記,如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業務。

三、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賬頁組成的,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

四、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及附註。

財務會計報告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財務會計報告需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併提供。

五、會計檔案管理

(一)會計檔案的內容

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會計檔案。

(二)會計檔案的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

(三)會計檔案的歸檔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負責會計資料整理、歸檔、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四)會計檔案的移交

1.單位內部會計檔案移交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統一。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出納人員不得監管會計檔案。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併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台一併移交。

2、單位之間會計檔案移交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據一併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該與其讀取平台一併移交。

(五)會計檔案的查閲

會計檔案的查閲、複製和借出: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閲、複製、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七)會計檔案的銷燬

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鑑定。經鑑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規劃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燬。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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