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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考試知識: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導語: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的內容。

執業藥師考試知識: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一、行政複議範圍、申請、期限

 1.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申請行政複議。【認為行政處罰侵權,對決定不服的】

①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③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④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⑤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⑥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⑦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⑧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⑨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⑩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⑪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申請:複議申請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請求,要求對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對其作出決定。行政複議程序以相對人申請為前提,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①一般條件:指不管提起何種複議請求都必須具備的條件,即普遍適用於任何複議案件的條件,包括申請人符合資格、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複議範圍和受理複議機關管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時間條件:又稱申請時效,是申請複議權的時間限制,超過申請時效,將喪失申請複議的權利。因此,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時效內提起復議申請。申請時效可以分為一般時效和特別時效兩種。

一般時效指為行政複議法所規定的,適用於一般複議案件的申請時效,為60日;

特殊時效指其他法律規定的適用於特定案件的複議申請時效,只有在法律規定超過60日時才有效。

③形式條件:指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應當提交書面複議申請書。申請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複議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3.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起訴和受理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行政案件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的總和。

  1.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

(1)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

① 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②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③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④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⑤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⑥ 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⑦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⑧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⑨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2)對受案範圍的排除規定。

①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② 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③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④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 行政訴訟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起訴: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 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④ 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