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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訴訟》2017考點: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導語:在司法考試中,行政訴訟的第三人的相關考試內容有什麼?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司法《行政訴訟》2017考點: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行政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因與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通過申請或法院通知形式,參加到訴訟中來的當事人。

1.第三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這裏的關鍵是“利害關係”如何解釋。《行訴法解釋》規定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蔘加訴訟具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也有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解決糾紛的客觀作用,因此,應當對“利害關係”作寬泛的解釋。這種利害關係既包括與被訴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也包括與訴訟結果的利害關係;不僅包括直接利害關係,也包括間接利害關係。

(l)直接的利害關係是指其權益必然受具體行政行為影響的人。例如,知識產權局把某項專利權授予甲,乙對知識產權局的授權決定不服提起訴訟,丙認為該項專利應當屬於自己,也提出撤銷知識產權局授權決定的請求。在這個訴訟中,丙作為第三人請求撤銷知識產權局的授權決定這一點和乙是相同的,但對專利權的歸屬和乙的主張是各自獨立的,即第三人對專利權歸屬的請求與其他當事人是不同的。

(2)間接的利害關係是指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波及。例如,規劃部門批准了甲的建房申請,但甲的房屋被水利部門以違章建築強制地拆除,甲對水利部門的拆除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規劃部門與水利部門的拆除決定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但是對拆除決定審查的結果有利害關係。如果人民法院判決拆除決定合法,甲就可能向規劃部門提出賠償建房損失的要求。因為規劃部門批准甲的`建房申請,對造成甲的建房損失也有責任。因此在本案中,規劃部門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總之,只要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即涉及當事人法律權益的關係,都可以成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

2.第三人是參加到他人訴訟中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人並非原來就不可能成為原告,只是沒有作為原告起訴。在他人開始訴訟之後,認為有必要參加訴訟的,才申請參加訴訟或者被法院通知參加訴訟。這個參加訴訟的時間差是第三人與原告的重要區別。

3.第三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蔘加訴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這方面,第三人獨立於原告、被告,即使其訴訟主張與原告或者被告可能一致或者部分一致。但是,第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既不依附原告也不依附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請求,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

  二、第三人的確認

第三人總體上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所謂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訴權的公民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而是參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第三人。例如,行政裁決案件中沒有起訴的一方當事人。所謂被告型第三人,是指應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為第三人通知參加訴訟的行政機關。例如,若干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告堅持起訴其中的一個,其他沒有被訴的行政機關則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所謂證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第三人。

從行政訴訟法、《行訴法解釋》、司法實踐和相關學理來看,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幾種:

1.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加害人不服處罰作為原告起訴,受害人則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如果受害人對處罰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訴,加害人可以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

2.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共同被處罰人。在一個行政處罰案件中,行政機關處罰了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訴,而另一部分被處罰人沒有起訴的,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3.行政裁決案件中的當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民事權益糾紛,由行政機關確權裁決,一部分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另一部分可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相互矛盾的具體行政行為,非被告的行政機關可以是第三人。

5.與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處理決定的非行政組織。這種組織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授權組織,不能作被告,但賠償責任不免除。該組織應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應通知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如果只有一個被告而原告指控又不正確的,法院應要求原告變更為正確的被告。原告如不同意變更的,則駁回起訴。但是,如果應當有兩個和兩個以上的正確被告,而原告只訴其中部分被告,不同意訴其他具有被告資格的行政機關的,這些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程序

這裏需要把握的問題是:

1.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時間。第三人蔘加行政訴訟,須在原、被告的訴訟程序已開始,判決未作出以前。

2.第三人蔘加訴訟的途徑有申請參加和通知參加兩種。

申請參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准許而參加訴訟。法院同意的,書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不服裁定可在I0日以內上訴。

通知參加訴訟必須具有根據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絕的權利。

3.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享有上訴權,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而不通知的,構成訴訟主體的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