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計劃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制定本地區第一類疫苗的'使用計劃。
使用計劃應當包括疫苗的品種、數量、供應渠道與供應方式等內容。
(二)供應和銷售
1、第一類疫苗
疫苗生產、批發企業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區的市級或縣級疾病。
預防控制機構。
種單位和鄉級醫療衞生機構。
2、第二類疫苗
疫苗生產企業可以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第二類疫苗。
疫苗批發企業可以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其他疫苗批發企業銷售第二類疫苗。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
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得直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
(三)索證和記錄
1、疫苗接收、購進索證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向疫苗生產、批發企業索取規定的證明文件。
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2、疫苗購銷、分發、供應記錄
疫苗生產、批發企業應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並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進、分發、供應記錄,並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區內增加免費疫苗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