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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房屋合同4篇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合同5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合集)房屋合同4篇

房屋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證號 。

乙方: ,身份證號 。

丙方: 有限公司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鑑於:

1.甲方與乙方為取得位於 大樓房屋承租權,於20xx年6月3日簽訂《租賃合作協議書》;

2.甲方現已成功取得上述房屋承租權,20xx年 月 日,甲方與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方經丙方同意後可將租賃物部分轉租給乙方。

為明確本協議各方相關權利與義務,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協議,以茲各方共同遵守:

一、租賃場地、面積

1.坐落於 房產,建築面積 平方米(非居住,有土地使用權證,無產權證)。其中一層建築面積約 平方米,二層建築面積約577.433平方米,三層建築面積約419.872平方米,四層建築面積約915.757平方米,五層建築面積約419.872平方米,屋面層約38.318平方米。

2.丙方同意由甲方將部分租賃場地轉租給乙方,乙方租賃使用房屋面積如下:

一號樓第四層建築面積 平方米,二號樓第一層建築面積 平方米,二號樓第二層建築面積 平方米,四號樓第三層至第五層建築面積 平方米,四號樓屋面層建築面積 平方米,四號樓第一層部分建築面積 平方米,四號樓第三層建築面積 平方米,五號樓建築面積 平方米。

以上合計建築面積 平方米。

3.甲方分租後,其承租使用房屋面積如下:

四號樓第一層建築面積 平方米,四號樓第二層建築面積 平方米,三號樓第一層至第二層建築面積 平方米。

以上合計 平方米。

4.本協議附件一《租賃房屋平面分割圖》,為甲方與乙方具體劃分租賃面積依據,圖中紅線內面積為甲方原租賃使用面積。

二、租賃期限

1.本協議租賃期限為5年,自20xx年6月6日起至20xx年6月5日止(其中甲方現已承租部分房產租賃期自20xx年10月21日起至20xx年6月5日止)。裝修期為3個月,裝修期不計租金。

2.甲方已承租丙方房產(原物資局大樓4號樓1-2層,3號樓1-2層),原租賃期至20xx年10月20日。租期、租金按甲方與丙方達成原租賃合同執行。甲方首年向丙方支付租金從20xx年10月21日起開始按實際租賃天數計算。

3.本協議期限屆滿,如丙方繼續出租,甲方、乙方需要繼續承租,應於本協議屆滿前6個月向丙方提出書面請求,由具備温州市國資委認可資質資產評估公司重新評估當年市場租賃租金價格,並以該評估價作為首年租金,每年遞增2%,並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否則,丙方有權按有關規定另行公開招租。

4.甲、乙雙方一致確定,如本協議期限屆滿後雙方繼續承租,租金按《租賃合作協議書》(附件二)所約定支付方式執行。

5.甲方與丙方所約定之租賃期限到期後,甲方若繼續承租,甲方承諾由乙方繼續轉租本協議所約定由乙方轉租部分場地;甲方若不繼續承租,由乙方優先承租位於温州市望江東路55號房產,建築面積3052平方米場地。

三、租金

1.甲方第一年應付租金 元(實付 元,已經支付完畢),以後每年遞增2%。

2.乙方應付第一年應付租金 元(第一年租金已經支付完畢),以後每年遞增2%。

3.甲方與乙方應付租金,均直接付給丙方,第一年付清一年租金,以後租金每半年一付,分別於每年6月30日與12月30日前支付。

4.丙方指定以下賬户為甲、乙雙方匯租金賬户:

銀行:

賬户:

賬號:

四、保證金

1.甲方與乙方可自行報裝水、電轄表,費用由甲方與乙方承擔。甲方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向丙方交納保證金3萬元(不計利息),乙方向丙方交納保證金5萬元(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後,甲方與乙方不續租,自雙方騰空場地後一個月內憑收據與丙方結算後退還。

2.租賃期間水電費,由甲方與乙方分別、獨立與丙方進行結算。丙方有權在保證金中各自扣除甲方、乙方拖欠各種款項,不足部分丙方有權繼續向欠款一方追償。

五、丙方對甲方轉租意見

丙方同意本協議中甲方將其承租場地部分轉租給乙方約定。

六、違約責任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各方應本着誠實守信原則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非違約方損失。

七、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應交由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八、其他

1.甲方與丙方於20xx年 月 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為本協議附件三,該合同甲方與丙方相關約定,涉及乙方權利與義務,乙方均予以認可。

2.甲方、乙方對各自租賃部分向丙方承擔責任。

3.本協議一式三份,經甲、乙、丙三方蓋章、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署): 乙方(簽署):

丙方(簽署):

房屋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在建房屋一棟,建築層數兩層,一層約平方米,二層約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信原則,確保工程安全、優質、高效、低耗,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倆,以期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採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甲方帶給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紅磚、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鋼材、水管、下水管、鐵釘、扎絲、水電等等一切建築材料。

乙方帶給勞務、施工技術、施工工具、及生產生活的一切用具等。

二、承建項目

乙方按照設計圖紙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體工程的建築,包括牆體、樑、柱、樓梯、樓面、裝模、拆模、扎鋼筋、現澆混凝土及地面、門前台階砼墊層;裝飾室內粗粉刷、前沿外牆貼瓷磚、後沿外牆面粉水泥砂漿、衞生間地面及牆面貼瓷磚、安裝瓷盆、下水管道、落水管;頂層層面加漿磨光,同時作好防滲透水處理。

三、承包價格

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元(),建築面積按每層樓外牆計算。施工範圍包括所有需要水泥砂漿抹面的牆體。

四、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完畢,工具進場,人員到位,預付30%,完成第一層磚砌並搗制好樓面付到50%,完成第二層以及屋頂付到75%付款八仟元,工程全部完工,交驗完畢付到90%,預留10%為質量保證金,完工一年內無質量問題,清尾款。

五、雙方職責

甲方負責水電到位供給及原材料及時進場,每日午餐

乙方務必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按設計圖紙和甲方要求施工,節約材料,並保管好材料,不得丟失。

六、質量要求

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房屋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負責返工,返工費由乙方負責或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七、注意安全

勞保措施,施工防護措施到位,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員因自身原因或乙方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出現工傷,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損傷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擔任何職責和費用。禮貌施工,講究職業道德,講究清潔衞生。

八、工期要求

主體工程工期為75(日曆天),從簽訂合同之次日起計算,乙方務必在年月日前完成主體工程,遇天氣原因順延,乙方不能因各種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時光。遇乙方所需材料,應提前向甲方提出計劃,以便及時籌備。

九、後期維修

因乙方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並承擔由此發生的相關賠償以及職責

十、其它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按國家以及本地標準從嚴執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章):

乙方簽字(章):

房屋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兩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條款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下面第二條款所列房屋及所附屬設施設備、裝潢裝飾和相關物品出售給乙方,甲方已將房屋狀況充分告知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裝潢裝修等情況已充分了解,願意購買該房屋。

二、 甲方自願將本條第三款所列房屋出售給乙方,甲方已將房屋狀況充分告知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裝潢情況已充分了解,願意購買該房屋。

三、 甲方出售房屋的情況:

房屋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產權性質 70年產權, 建築面積 138平方米,三室兩廳兩衞一廚。

四、本合同簽定後,乙方需在合同簽訂日起在三十日內連同提前預交定金 _______元,總共付清該房屋全款__________元人民幣給甲方,如超三十日視乙方毀約,乙方中途悔約的,應及時通知甲方,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的,應及時通知乙方 ,並應在悔約之日起 五 日內按購房定金的雙倍償還給乙方。

五、甲、乙兩方同意在房屋過户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房產證在乙方付完房款後,甲方應於三十日內拿到房產證,甲、乙兩方共同商議過户時間、並及時辦理過户手續。

六、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如手寫項填寫內容與印刷文字內容不一致,以手寫項為優先。

八、甲、乙兩方同意房屋內傢俱、家電歸甲方《房屋賣方》所擁有。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雙方證明人各執一份。

十、本合同自四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配偶(簽章) :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證明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配偶(簽章) :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證明人(簽章) :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4

【案例】:

被告王某租賃縣商業綜合公司在縣城十字街的門面房一間,租賃期限為20xx年9月26日至20xx年9月25日,每月租金560元,合同明確約定不得私自轉讓。20xx年4月17日,原告張某看到被告王某貼出的轉讓通知後,雙方經過協商,於4月19日晚上達成協議。約定被告王某將其租賃的十字街門面房使用權,該房內的電腦一台、空調一台全部轉讓給原告張某,由原告支付被告轉讓費用20000元,其中包括5個月房租3000元。並對違約責任等作了約定。後原告張某即在該房內營業。與此同時,20xx年4月17日,縣商業綜合公司在聽到王某轉租該房的消息後,給其送達了一份通知,稱對其私自轉讓房屋,公司將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並收取違約金。

原告張某在經營一段時間後,由於各種原因20xx年8月13日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被告返還轉租費20000元,並承擔門面房裝修費用2335元,庭審中原被告意見分歧較大,調解未果。

【評析】:

對於租賃中的轉租問題,我國《合同法》僅在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對於這一規定,我國採取的是限制主義和區別主義的立法模式,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出租人的利益保護。該規定包含兩方面的問題,其一,在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存有兩種合同關係,即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合同關係;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合同關係。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出租人可依據與承租人的合同要求乘租人承擔損害賠償損失,而乘租人在承擔了損失後,可依據與次乘租人的合同請求次乘租人彌補該損失。其二,在出租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出租人負有合同解除權,當然,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出租人解除的合同是其與乘租人訂立的合同。而對於在此情況下轉租合同的效力,《合同法》並未涉及,這不能不説是一種立法上的遺憾。而對於轉租合同的效力認定上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轉租合同效力的問題上,很多專家、學者都在論證未取得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在我國《合同法》體系下並非一定是無效的。他們的觀點一般有:轉租行為是債權的負擔行為,而合同法所規定的“無處分權的處分”是物權行為,因此轉租並不屬於“無處分權的處分”;轉租行為中,承租人只將自己對出租人的權利轉讓給次承租人,承租人依然依照租賃合同對出租人負擔全部的責任,轉租行為其實是債權轉讓行為;《合同法》只是説經出租同意,承租人可以轉租,但是並沒有明確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一定是無效的`,且《合同法》只是賦予了出租人解除權,在最高法院頒佈的有關房屋租賃合同的司法解釋中,該項解除權又被限定在6個月內,可以推出,至少在出租人解除合同之前,轉租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無論觀點如何,此類合同一般都會被認定無效,原因大概有如下兩個:首先,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網絡上標準租賃合同的廣泛存在,越來越多的出租人,在出租合同簽訂之時就明確約定不可轉租;其次,在具體的案件中,出租人一般都會先解除出租合同,向次承租人主張房屋的歸還之後,才出現次承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權利,要求認定次承租合同的效力。即使是最強力支持轉租合同效力不需要出租人確認的學者,也同意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可轉租,或出租人按照法律規定已經解除原租賃合同時,轉租合同將處於非常尷尬的境地。此案中,法官的觀點認為既然最初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了不可轉租,那麼之後的轉租合同因沒有轉租權而歸於無效。

學者支持轉租合同的有效性並非只是為了邏輯的嚴謹,而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社會價值。具體而言,隨着現代社會的發展,轉租現象大量存在,特別是房屋的轉租,更是大量存在。認定轉租合同的無效,是為了保護出租人的權利的安全。認定轉租合同的有效,則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在現代社會,敏鋭的學者發現,大量的房屋租賃合同,由於房屋自身的性質,其安全性並不需要特殊的保護,而房屋租賃業已經發展為一個非常繁榮的行業,允許房屋的轉租有利這個市場的健康發展。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案例一,本案中的王某與張某訂立的店面房轉租合同有效,應依法予以保護。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無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只是賦予了出租人在未經其同意下的對原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權。雖然我國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但《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其性質僅具有行政管理效力,並不具有司法效力。故王某與張某訂立的店面轉租合同不具有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

無效條件,該屋租賃合同有效,應依法予以保護。案例二,本案中王某與張某訂立的店面轉租合同無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經原出租人同意轉租合同無效,乘租人擅自轉租系無權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