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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房屋買賣合同錦集9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9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推薦】房屋買賣合同錦集9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賣方:,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綏陽縣洋川鎮興隆 村(自建住宅)的房屋,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築佔地面積為 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門面9間、地下庫房5間),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 所購9間門面的宅基地及曬壩一半的所有權屬於乙方。另一半曬壩的使用權歸乙方使用。

第三條 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為(大寫)共 貳佰捌拾 萬元人民幣(小寫 2800000.00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一次付給甲方。

第四條 特別約定:

1、甲方保證在房子交付時,甲方在該房屋上不設有他項權,如抵 押權等。

2、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築。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 發生的交易或過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4、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後可以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時,甲方應予以 積極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六條 如國家徵地,土地賠償歸乙方所有,住房面積賠償歸乙方所有。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之後,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八條 今後如乙方就此房屋出賣時,需要甲方簽字時,甲方 無條件給予配合。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 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當事人:

賣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鎮××路××號

電 話:

買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鎮××幢××單元×××室

電 話:

根據國家《合同法》及有關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下述房產,達成如下協議:

、房屋基本情況

本合同房屋座落地址××鎮林蔭路 號,建築面積 平方米,結構磚砭,層次一、二層沿街,間數: 樓 底共 間,新舊程度 成,户內配置;電氣、給排水到户,裝潢。

二、甲方通過轉讓取得上述房產的產權,該房產性質為商業、住宅房。有房產證(號碼為 )、土地證(號碼為 )。現同意將上述房產轉賣給乙方。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見附件一。

三、價格與費用

經約定,上述房產總價格(大寫): (¥ 元)

此價格未包括二手房交易的各種費用,具體另附件二約定,乙方 萬首付房款後,甲方開始辦理有關過户手續。過户之後,餘款由乙方採用二手房按揭貸款的形式支付完畢。

、付款及交房約定:

雙方同意按下述方式交接:

1.在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已經辦至乙方名義下的前提下,乙方在 年 月- 月之前,付清全部房款(包括二手房按揭貸款形式)。

2.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含貸款)後,將付清之次日起的租賃收益歸乙方所有,其計算為將租金按日平均計算。並將上述租賃收益與房款一併結算扣減。

、上述房產的建築面積按房產證發證單位核算的面積為準,如發證面積與本合同面積有誤差,本合同約定的成交價格不變。

六、其他約定:

1.由甲方負責辦理房產證及土地證的過户登記至乙方的手續,各自承擔的費用按附件約定。

2.乙方支付本合同房款所需的貸款由乙方自行出面辦理,甲方協助提供所需的各種文件及證書。

3、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的現有所有承租人已經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保證上述房屋的所有抵押權人已經同意甲方出賣上述房屋;

4、甲方承諾在乙方支付 萬元的首付款後的 日內,立即解除上述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權)上設置的任何抵押和任何權利限制。

5、根據甲方與現有承租人簽訂的合同(見附件三),上述房屋的租賃期到 年 月到期。依據此,乙方承諾原甲方的出租合同至 年 月到期之前不予變更。

、保修責任:

商品房的保修責任由建設部規定的法定責任單位負責,本房產開發單位是嘉善縣地方房產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自行聯繫處理有關保修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甲方保證提供相應的用於證明開發單位和保修義務人的文書。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中止合同的,或者違反自己一方的義務和承諾的,或者延遲履行義務達 天的,均由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實際付款的20%支付違約金。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甲乙雙方同意由仲裁機構協調解決。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見證人: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宜協商達成一致,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 路 號 幢 單元 室, 號儲藏室 出售給乙方。房權證第號,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儲藏室 平方米。土地證為縣公路局大證。乙方已對此做了充分了解,願意購買。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萬元,大寫 整。包括水、電、暖氣、有線電視和天然氣等附屬設施。

三、簽訂本協議時乙方交付甲方定金貳萬元,結算時抵頂房款貳萬元。 四、20xx年2月底前乙方首付給甲方 萬元;剩餘房款 萬元在20xx年5月份期間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乙方自交清首付款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房產轉移登記過户手續。甲乙雙方不得影響房屋過户。上述房屋辦理過户手續等所需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甲乙雙方過户完畢後,十五日內將上述房屋及附屬設施正式移交給乙方,並結清其包括水、電、暖、氣等相關費用。房屋交接以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其中水、電費等由甲方在縣公路局墊付的,乙方按財

務證明每半年度一次交付甲方(含若乙方轉賣房屋後)。

七、乙方應嚴格遵守縣公路局的相關規定,服從統一管理 。含若乙方轉賣房屋以後。

八、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若有違反約定,違約一方支付給另一方違約金貳萬元。致使買賣不能成交的,甲乙雙方解除協議。

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見證人一份。經三方簽字後生效。見證人有權監督執行。

甲方:乙方: 見證人: 電話:電話: 電話: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家):

乙方(買家):

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特訂立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合同號:

2.達成交易後產品的配送:由甲方(賣家)直接發貨給乙方(買家)。

3.運輸方式:鐵路或汽車,運費由甲方(賣方)承擔。

收貨人姓名:

4.發貨期限:自簽訂合同甲方收到貨款後,甲方(賣家)叁個工作日內發貨 。

5.買家直接付款給賣家,賣家收到貨款後,按合同發貨;

6.驗收標準:收到貨後如有破損或數量質量問題,甲方(賣家)負責退貨或調換。

7. 質量要求:嚴格按照國家批准的產品銷售,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發貨。如甲方(賣家)提供偽劣產品,甲方(賣家)應賠償乙方(買家)一切經濟損失和一切法律責任。

甲方(賣家)必須向乙方(買家)提供產品質量保證協議書(見附件)。

8. 違約責任:

(1)甲方(賣家)不能按時(雙方約定時間內)發貨,應向乙方(買家)償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並負責及時退款。網站負責協調買賣雙方的投訴和糾紛。如協調不成,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2)因網絡安全導致客户利益受損失時,有網站負責賠償甲乙雙方損失。

9.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申請仲裁;

10.本合同簽訂地:

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共同簽訂,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買家)

單位名稱: (加蓋合同專用章) 單位名稱:(加蓋合同專用章)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電話: 聯繫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號碼: 傳真號碼:

簽約日期(即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量保證協議書

甲方(賣家):

乙方(買家):

為了加強產品經營質量管理,嚴把進貨渠道關,保證產品質量以保障人們用藥安全、有效,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醫療器械經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賣家)義務:

1.甲方(賣家)為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合法資格的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甲方(賣家)向乙方(買家)提供加蓋公章的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2.甲方提供的產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 符合法定的質量標準和其他質量要求;

② 應有法定的標準文號和生產批號(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 包裝、標籤、説明書和合格證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包裝還應符合貨物運輸要求;

④ 產品(藥品)的生產日期距到達乙方(買家)倉庫的日期:甲方(賣家)為生產企業的應不長於3

個月,甲方(賣家)為經營企業的應不長於6個月;

⑤甲方(賣家)經營的進口產品應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書和文件;

⑥ 甲方(賣家)應負責提供產品的檢驗報告書。

3.甲方(賣家)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有關產品質量信息。

4.甲方(賣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二、乙方(買家)義務:

1.乙方(買家)應向甲方提供加蓋公章的證照複印件以證明自身的法定資格,並保證所供資料的真實

性。

2.乙方(買家)對甲方商品驗收合格後,確認收貨。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賣家)提供的產品如質量不符規定,乙方(買家)有權拒收,但應暫時代保管並及時通知甲方,協助甲方處理後續工作。如出現重大質量問題,乙方(買家)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甲方(賣家)對所提供的產品質量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如出現質量問題,應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費用和法律責任。

3.乙方(買家)應嚴格按照GSP規定貯存,因乙方(買家)貯存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買家)承擔。

四、協議説明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3.本協議為以上合同的補充協議。

甲方(賣家) 乙方(買家)

單位名稱: (加蓋合同專用章) 單位名稱:(加蓋合同專用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銷售代表: 銷售代表: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郵編: 郵編:

簽約日期(即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位於第_________層,共___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__;房屋所有權證號為。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

該房屋附屬的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隨房屋一併轉讓。

第二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1、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___。

2、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文件號為。

第三條 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_________元(大寫:元整),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第四條 付款方式

1、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大寫:元整),簽訂之後日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元(大寫:元整),餘款元(大寫:元整)在房屋過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付清。

2、乙方所付定金將在最後一期付款時衝抵,支付方式為以下第_________種:

(1)現金;

(2)轉賬。

第五條 交房期限

甲方應於___年___月___日前,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並保證該房屋在交付時符合約定的狀態。

第六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計算。

第七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_利率計算。

2、逾期超過_____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自甲方實際交付該房屋之日起,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款的__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九條 保證

1、甲方保證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也不存在按揭、抵押債務、税項及租金等債務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交易後如有上述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與乙方無關。

3、甲方保證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條 税費的繳納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一切税費(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增值税、契税等),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交納。

第十一條 費用交接時間

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保證於交接日之前將上述費用結清,與乙方無關。

第十二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當面送交、郵寄、傳真、郵件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甲方:;乙方:。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摁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一、法律規定解除情形

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於,給予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中出現了的法定事由,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損失提供的法律救濟措施,以及違約方不應因合同的解除獲得不當的利益。合同解除最重要的法律後果即“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及合同解除的條文多達10條(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款第八條、九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九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結合審判實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協議解除;2.根本違約;3.遲延履行;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具體言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後三種事由明確列舉規定。根本違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遲延履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實體上規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序則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可知,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如果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於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於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裁判。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理解。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往往也就影響到後一個擔保貸款法律關係的履行問題,然而,其是否必然導致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呢?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具體的直接規定,只是在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兩個合同關係都被解除的法律後果,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對於該款,我們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不必然邏輯地得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應該解除。後者是否解除仍然應該根據我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具體認定。如果借款人和貸款人都沒有主張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作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保證人(賣方)提出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缺乏法律依據。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由於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規定來規範和解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此,審判實踐中,對如何處理這類糾紛存在很大的分歧。

認為買賣合同無效的有之(無效論),認為有效的有之(有效論),認為合同無效但房屋可不予返還的有之(無效不返還論),一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使得很多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感到無所適從,從而導致不同法院和法官判案結果呈現很大的差異性,這在一定程度上給司法公正帶來了不應有的負面影響。因此,如何就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這類糾紛作出正確、規範、統一的裁判不僅是當務之急,也是勢在必行。

對於農村房屋能否買賣這個問題,是審判人員在處理這類糾紛首先必須面對並予以解決的問題。如果這一問題認識模糊,案子就沒法審下去。審判實踐中,對這個問題一直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農村房屋買賣事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而我國法律禁止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農村房屋不能買賣;另一種意見認為,我國法律沒有禁止農村房屋買賣的明文規定,法無禁止即自由”,只要雙方合意,就可以買賣。要搞清農村房屋能否買賣這個問題,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1、農村房屋能否出售。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物權法》第六十四條也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對照該兩條規定,我們認定農村房屋是農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應是不容置疑的。既然農村房屋是農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財產,那麼從理論角度來説,作為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的農村居民 ,完全可以依法對其房屋行使所有權,當然包括其中能充分體現所有權權能的處分權。再從我國目前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現狀來看,據筆者所知,我國到目前為止,並無禁止農村居民出售自己農村房屋的法律、法規規定;相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62條中卻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從上面法律規定精神來看,國家還是肯定農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沒有要禁止和干涉農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權的立法意圖。那麼,既然有賣就有買,因此農村房屋是可以買賣的。

 2、農村宅基地不能轉讓的規定是否必然導致農村房屋也不能轉讓

農村房屋買賣必然會涉及房屋下土地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這個敏感的法律問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居民為建造自住房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一種佔有、使用的權利,它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用益物權形式。 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民對自己依法獲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無處置權。這在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就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明確規定。由此可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按法律規定是受嚴格限制的。這些限制性規定,雖不是針對農村房屋能否出售作出的,但基於農村房屋與其所付着的土地緊密關聯性和我國傳統的房隨地走、房地一體的習慣思維,農村房屋買賣因此變得異常複雜起來。這種房隨地走、房地一體的認識,使審判實踐中不少審判人員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當成了左右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無效的法寶,並以此作為裁判的依據。那麼,農村宅基地不能任意轉讓的規定是否必然導致農村房屋也不能轉讓呢?筆者認為,雖然在物理上和人們的習慣思維上,農村房屋與農村宅基地密不可分;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對房屋所有權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卻是分開規定的,他們是兩種各自獨立存在的權利,並無主從之分;而且目前我國也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要求這兩種權利在發生變更時必須同步進行。人們之所以有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説法,是由於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及相關學者理論的影響。這其實是對農村房屋買賣的一種誤解。因為,房、地同時轉讓、房地一體原則是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而專門規定的特有原則;其他可參照此規定執行的情形,也只有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這種情況。從上面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該原則所適用的對象和範圍都是特定的,其立足點為國有土地和城市房產,並非農村集體土地和農村房屋。而農村房屋和農村宅基地不同於城市房產和國有土地的特殊性,自然決定了我們不能盲目地套用這種原則。因此,筆者認為,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農村房屋買賣也必須執行房隨地走、房地一體、同時轉讓原則的情況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限制流轉的規定並不必然決定農村房屋不能買賣。

總之,應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一、因房款產生的房屋買賣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在市場交易中,許多購房者因為是沒有經驗,抑或是粗心大意,抑或是出於對對方的信任,抑或是法律知識的欠缺,沒有養成將重要事項簽訂書面協議進行確認並保留證據的習慣,往往聽信口頭約定,一旦對方反悔,如果提供不出確鑿的證據,便會帶來莫大的損失。

尤其是在類似大額的房屋交易中,買賣雙方應對關健事項用書面合同形式明確約定,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對於合同履行中有變更事項,亦應當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類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出賣人委託他人收款的`書面、錄音錄像、短信、電子郵件等相關證據。

二、因交房產生的房屋買賣糾紛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見》第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急需有效。

上述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經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在二手房買賣中,買房人應對房屋實際使用狀況進行全面的瞭解,及時現場勘查;同時,可以在買賣合同中明確條款約定,如果賣房人隱瞞房屋已出租信息或者在履行合同中故意將房屋出租他人的,應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以加大賣房人的違約成本。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1.提問一:違約金是否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

2.提問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中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守約方就可主張全額的違約金?

3.提問三:既然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數額,就應該按照約定執行?

一、違約金是否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的格式條款中,中介通常將違約金約定為總房價的20%。很多人以為違約金最多隻能約定為20%。其實純屬誤讀。我國的《擔保法》中規定了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也許對違約金的誤讀從此而來。但定金和違約金並不是一回事。違約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買賣的雙方根據自己的意願協商確定。

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中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守約方就可主張全額的違約金?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針對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違約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種是違約金,通常是指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的。但是有時由於合同文字不嚴謹,或者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這兩種違約金的適用,在一方稍有違約情形時,守約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額的違約金,但其實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

三、既然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數額,就應該按照約定執行?

違約金可以由買賣雙方依據自己的意願協商確定,但如果發生糾紛,並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約定的數額執行。因為我們國家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是一種補償,只是彌補損失,而不是懲罰性的違約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可參照實際損失進行調整。具體説,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的30%,則認為違約金約定過高,需要適當調低;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則守約方除可主張違約金外,對於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部分,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即參照實際損失調高違約金。比如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上家如遲延遷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總金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當雙方發生爭議時,下家無法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真有那麼多,法院最終將違約金調整為每日100元。 以上為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內容,房屋買賣雙方要結合上述法律規定,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的約定違約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和繼續履行的關係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這一條對普通違約金與繼續履行能否並用沒有明示,民法通則等法律也無明確規定。 關於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係,我們認為在堅持違約金的賠償性的同時,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決定是否可以同時要求實際履行。這個問題屬於合同解釋問題。

(1)對於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實際履行的意思;從法律看,第114條第3款也明確了沒有免除的含義,所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2)對於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麼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麼,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1]此時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就不可並用。當然,當選擇了繼續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時,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質量瑕疵的損失,那麼,這時並不是適用已約定的違約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的問題。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約定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換、重作、維修、退貨、減少價值或者報酬等法定的補救措施,並且根據合同法第112條,並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責任,補救措施與繼續履行可以並用,沒有必要就此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了這種情形下的違約金,那麼,應該堅持合同自由原則,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但這只是對因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補償,並未免除違約方履行合同的義務。若守約方在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依法應當予以支持。若違約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據守約方的請求,應當依法判令違約方增加對違約金的承擔數額。但有三種情形例外:

守約方在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同時,又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若判令增加違約金數額,就不應支持其提出的繼續履行請求;

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不能強制履行的,在判令違約金的同時,不能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

合同中在約定違約金時,並未指明其具體性質是不履行違約金還是不完全履行違約金,判令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後,若對守約方來説已經等於或高於合同履行所帶來的利益,此時也不應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最重要的是要堅持兩個原則:一是違約責任不具有懲罰性,二是公序良俗下的契約自由。如果認為違約金及其他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的話,那麼,就可以説合同法允許私設處罰權,這樣的話,違背民法或者説私法的最基本原則。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規定:“合同中可預定任何一方應付的違約金,但其金額就預測的損害賠償或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而言應該合理。如果預定違約金的金額無理過大,則該條款不予執行,因為按照公共政策,這種預定違約金為罰金。”“如果合同的預定違約金是合同雙方努力公平、合理確定的違約情況下所產生的預期損失,則法律並不對其持否定態度。”

相關條款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