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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買賣合同模板集錦十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品】買賣合同模板集錦十篇

買賣合同 篇1

一、理論的準備: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曾被視為“大陸法系民法中最輝煌的成就”,又被稱為德國民法中的“最難理解的基本概念”。它最早由德國法學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書中提出的,當時的意義僅為具有法律意義的適法行為,後由海瑟將其內涵擴大到一般性法律行為,於1863年首次出現在撒克遜民法立法中。薩維尼在《當代羅馬法體系》中創立的法律行為體系至今仍堪稱為經典。他是這樣描述法律行為概念的:“行為人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係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

至今,學術界對法律行為是否都是具有合法性有爭議。有些學者為了解決此矛盾,提出了一個上位概念: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行為而實施的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它包括準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消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等。在立法上,我國沿襲了前蘇聯的觀點,民事法律行為僅僅指合法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明確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二、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1、概念

學理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將民事法律行為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以法律行為與原因的關係為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樑慧星《民法總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可以分離的法律行為。

梅仲協的《民法要義》對該對概念稱謂是要因行為和非要因行為。要因行為雲者,以原因為法律行為之要件之謂也;非要因行為則異是。在非要因行為,原因超然屹立於法律行為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致法律行為之效力受其影響。

江平的《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民事行為指財產為給付的民事行為中,以給付原因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無因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民事法律行為中,不以給付原因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馬駿駒,餘延滿的《民法原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為,是指財產給付行為中,以原因存在為必要,若其原因無效則行為亦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是指在財產給付行為中,不以原因的存在為必要,即使原因無效而其行為仍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彭萬林在《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法律行為指給付原因與行為在法律上互相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給付原因是行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將影響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無因法律行為指給付原因與行為可以分離,獨立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給付原因不是行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

王澤鑑的《民法總則》中指出,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亦即是否以其原因要件,可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原因行為)及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不相分離,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不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分離,不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而言。進而,王澤鑑認為無因行為包括債權契約(買賣和消費借貸等);無因行為包括無因契約和無因單獨行為(票據行為),無因契約包括處分契約(物權契約,債權讓與)和債權契約(債務拘束,債務承認)。

由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學者對這一對概念的含義並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只是各自的表述不一。其內涵都是法律原因是否是法律行為的一個基本構成部分,即法律原因和其他要件共同組成一個法律行為成立,生效的支架。如果在有因行為中,抽離了法律原因,那麼法律行為就喪失了一個要件,不得成立。無因行為,則反之。

在此,我們必須弄清楚一個基本的概念,就是法律原因。法律原因在羅馬法上被稱為causa(原因),是指主體之間財產給付的目的。梅仲協先生説“法律上直接之目的,吾人均稱之為法律行為之原因。”它與動機有所區別,法律原因是指直接的法律目的,為法律行為的內容,而動機不具有法律意義。梅迪庫斯也指出了行為雙方當事人通常所追求的其他目的,則不能作為有意義的法律原因,只有在例外情形,此類目的才能通過條件或交易基礎學説,獲得法律上的意義。在這裏,梅迪庫斯指的是將此類動機作為法律行為成就的條件。

梅迪庫斯關於無因性的觀點較具特色,在這裏,我將簡要地論述一下。他認為絕大多數債務合同都是有因行為,而卻大多數處分行為都是無因行為,他還舉出了幾種例外的情形,如負擔行為也可以是無因的,處分行為的法律原因也可以是純粹的原因約定,有些處分行為無須具備任何法律原因。他還將無因性分為外在的無因性和內在的無因性。外在的無因性指處分行為的效力不以該行為以外的存在的負擔行為的效力為前提。內在的無因性,或稱內容上的無因性,是指處分行為本身在內容上也是無目的的。

2、分類的意義

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行為一般情況下都存在給付原因,如贈與原因,負擔原因或清償原因等等。這是由民事行為的本質決定的。對有因行為而言,如果原因不存在,不可能,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或者雙方對原因認識不一致,都可以使法律行為歸之無效。比如説甲已雙方並不存在借貸關係,甲誤以為自己欠了已1000圓錢,而作出了給付,此法律行為的原因不存在,給付行為是無效的,甲可以請求已返還1000圓。反之,就算民事主體為民事行為的原因不存在或欠缺等,仍然有效的民事行為即為無因行為。如甲已雙方之間存在一個票據預約關係,甲承諾以已要求的方式和數額發行一票據,

票據流通後,即使他們的預約行為存在瑕疵,票據的流通仍然有效。

法律上為何要規定無因行為,我認為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有利於準確地把握法律行為的性質,正確適用法律,以判別民事主體之間法律關係所處的狀態。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意義,如梅仲協先生所説:“誠欲使一般社會上之交易,臻於安全而云爾。”即維護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如果我們假定,所有的法律行為都是有因行為的話,法律行為受到其他與之相關的法律行為的影響,原因關係就會在同一標的物上累計,權利行為無效的原因越多,交易方識別權利性質會相當困難,使後面的交易根本無法進行。為了切斷原因關係瑕疵對後面交易的影響,法律就規定了無因行為。這使交易方只須關注此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大大地便利了財產的流轉。第三,有利於完善民事法律理論體系。雖然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與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分類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我們不能以後一種分類取代前一種,因為民事行為本來就具有多樣複雜性,我們只有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和探討民事行為這個問題,民事法律理論的張力才能更大,維度也才能更寬廣。

三、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1、歷史沿革

物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以物權的設立,變更或終止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雙方行為和單方行為。雙方的物權行為即為物權契約,是最主要的物權行為。實際上,物權行為制度早在羅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羅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當事人一方以移轉所有權的意思,移交物件於另一方,才能移轉所有權。“在古典法和優士丁尼法中,對佔有的轉讓可以通過某些隱蔽的和準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幾乎是通過雙方合意來宣佈對所有權的轉讓”。但物權行為的概念最初由德國法學者薩維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現代羅馬法體系》提出,他寫道:“私法上契約,以各種不同制度或形態出現,甚為繁雜。首先使基於債之關係而成立之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並有廣泛之適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約之特徵,是一個真正之契約,一方面包括佔有之現實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此項物權契約常被忽視,例如買賣契約,一般人只想到債權契約,但卻忘記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項與契約完全分離,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

可見,薩維尼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區分開來,進而提出了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一個源於錯誤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也就是説,在交易中,當事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與完成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行為是兩個分別獨立的行為,它們各自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各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後來,德國在起草民法典時,將無因性理論適用到土地讓與,動產讓與及債權讓與等法律行為中。

關於物權行為各國立法存在肯定主義,否定主義和折中主義三種不同的立場。德國立法對物權行為持肯定立場,法國立法對物權行為持否定的立場,瑞士立法對物權行為持折中主義立場。相應地,對於物權變動的原因的法律行為的效力,也有三種立法體例。

一種為形式主義,認為物權的變動是債權合同的效果,在債權合同之外,不認為有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與登記不過是對抗第三人的條件而已;第二種為形式主義,認為債權合同僅發生以物權產生,變更和消滅為目的的債權,而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直接以交付或登記為條件,即在債權合同之外還有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物權合同;第三種為折中主義,分別結合了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

2、我國關於物權行為的立法

我國是否已採納了物權行為,對於這個問題,仁智互見,歧義紛呈。學術界有兩種基本對立的看法。一種認為我國承認物權行為,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61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行為必須登記,而且行為自登記時起生效;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必須移轉佔有,而且行為自交付時生效。我國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向船舶管理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現行立法不承認物權行為。依《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説所有權移轉是債權行為和其他合法方式的當然後果,是合同效力的體現,交付只是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繼承法》第2條也有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繼承人去房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後才取得所有權。

我認為,我國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的概念。首先,從立法來看,現行中國民法和合同法中並沒有出現"物權行為"或"物權合同"概念,至於民法通則及擔保法有關條文的解釋,也很難確證立法者在事實上承認物權行為的存在。第二,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之間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中,因具有欺詐、脅迫或違反法律法規等原因被法院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後,即使不動產已交付、登記,也會宣佈登記無效,這説明司法實踐也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理論。

3、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思考

物權行為面臨着兩難的選擇。如果雙方當事人履行買賣契約,一方將標的物轉移,而另一方交付價款。但是如果買賣合同由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等而被宣佈無效或做撤銷以後,雙方當事人可否請求對方返還已給付的標的物?根據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原則,物權契約即使在債權契約無效的情況下,仍然產生法律後果。標的物的受讓人仍能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出賣人喪失所有權,出賣人不能基於物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物。這時,對所有權人的救濟只能基於不當得利債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所有權人喪失了所有權,而獲得了債權。如果買受人宣告破產,則出賣人不能享有別除權,而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蔘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如果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則為有權處分,出賣人不能享有追及權,而只能請求買受人返還因轉賣所得的價金。第三人直接取得標的物時,即使是出於惡意(即明知或應知買賣合同已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也得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買受人在標的物上設立擔保物權,由於擔保物權具有優先於普通債權的效力,出賣人不能請求返還標的物,只能向買受人請求賠償。

由此可以看出,物權性的無因性理論存在着明顯的弊端。它“違背生活常情,與一般觀念顯未有符”,同時也違背了交易活動中的公平正義原則。我們這樣分析一下,既然合同雙方之間轉讓標的物的契約歸於無效,那麼他們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理應恢復到契約訂立以前的狀態之中,但是如果嚴格地遵守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原則,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卻被重塑,法律地位轉換了,原買受人成為所有權人,而原所有權人卻成為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標的物的債權人。債權是沒有優先性和排他性的,原所有權人的原權利就被降格了。這對所有權人非常不利。

有鑑於此,在學術界,有些學者試圖通過儘量強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聯繫,提出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相對化理論。該理論共有三種:一是共同瑕疵説,該學説認為如果債權行為因為當事人欠缺能力,或因欺詐、錯誤、違法等原因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物權行為也因具有共同的瑕疵而因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二是條件關聯説,此説認為當事人可以依據其意思將物權行為的效力與債權行為的效力聯繫在一起。此種意思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在很多情況下,可以解釋當事人有默示意思。三是法律行為一體説,即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統稱為一個整體的法律行為,適用民法關於法律行為一部無效而導致整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因此,當債權契約無效時,物權契約也應該宣告無效。在實踐中,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發源地德國也通過了判例或解釋緩和無因性原理。判例認為,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附着於原因行為之瑕疵,會反射於物權契約,致使物權契約無效,此在原因行為之因欺詐為理由被撤消時亦然。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亦會受欺詐締結的影響,可一起主張撤消。

既然物權行為的獨立和無因原則有如此多的缺陷,那麼在否定物權行為時,我們會受到怎樣的阻礙?此時,我們一定考慮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物權行為為有因行為,物權第一次變動的瑕疵將會被保留下來並傳遞下去,也就是説物權行為會受到以前在此物上所為的所有法律行為的影響,設想一下,會有很多人的利益處在不安全的狀態。如上例,如果已已經將標的物賣與丙,亦或是已經經歷了多次交付,如果我們否定無因性,甲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要求返還所有物,交易的安全得不到保護,社會利益將受到更大的損失。因而,法律不可能要求交易方每次交易時,都必須考察物權的合法性。為了使財產在流動中更快地增殖和考慮交易的安全性,法律只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須強調的一點是,第三人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在日本,對第三人的限制存在三種理論,一是正當利益説,二是有效交易説;三是或者吃掉或者被吃掉説。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據自身業務需要,經與乙方友好協商,雙方達成以下(工具)設備購銷協議:

1. 甲方向乙方訂購以下設備及工具(附清單 張,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總金額:RMB大寫金額: 以上價格包含:√長途運費、 √短途運費、√現場裝卸費、√安裝費、 √税金、 √其他費用:

2. 安裝:

2.1乙方負責所售設備的安裝調試,為甲方提供設備的使用培訓;

2.2甲方按照乙方要求預做地基,負責電源線的安裝;以上工作的展開乙方應派人員協助,保證安裝能夠順利展開之後,方能進行設備安裝。

2.3設備的保修期是 年,如產品質量有問題,乙方負責免費維修並免費提供所需零配件(消耗配件除外),其他設備或工具按廠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2.4甲方應嚴格按照設備使用説明書的要求進行日常操作使用和維護,由於甲方人員不正當的操作使用而造成設備的損壞不在保修範圍內,但乙方應予協助解決;

2.5設備安裝過程中甲方有義務安排人員協助乙方。

3. 交貨、驗收及售後服務:

3.1本合同內主要設備(包括: )的交貨期為: ;

3.2貨到後,甲方根據合同約定驗收設備的數量及型號、質量等,確認無誤後,在乙方的銷貨單上簽字或開出簽收單給乙方,並加蓋公章;

3.3 甲方指定本合同設備簽收人: ,證件號: , 聯繫方式: ;乙方指定的設備安裝負責人是: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

3.4乙方安裝調試時間預計為 個工作日;

3.5乙方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後,甲方應在 個工作日內驗收;因為甲方原因在此期限內沒有驗收則視同甲方已驗收,甲方不得因此改變付款方式;

3.6 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安裝設備,延遲一天交貨或安裝甲方從總貨款里扣除 元;

3.7 乙方售後服務如下:(質量、質保、維修服務、定期服務、培訓等)

4. 付款方式: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後,雙方按照以下方式付款:

4.1合同簽定後,甲方即付定金: 元;(大寫: )

4.2本合同中主要大型設備(包括: )到貨後,由甲方再付款 元,乙方於 日內開具全額發票;

4.3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後 個月內,甲方支付尾款 元;

4.4乙方收款賬户為:

名稱:開户行:賬號:

5. 違約責任:

5.1乙方按照合同供貨,負責安裝調試及培訓,保證所售設備能正常使用,滿足甲方需要。在乙方安裝調試、培訓並開具足額發票後五日內,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付款,甲方逾期未付款或拖欠貨款,每天按合同總金額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5.2 若乙方未如期安裝調試,未及時進行培訓,或安裝調試及培訓不能滿足甲方業務需要,後期未有依約維修服務,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此所造成的損失,並每天按照合同總金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6、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本合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於 日內提供相關證據,由雙方另行商議本合同更改事宜。

7、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本着有利於合作原則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裁決。

8、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貳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於上海市xx小區 幢 室房屋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複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商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元;即人民幣小寫 。

三、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人民幣 元。

四、甲方保證擁有該房產完全、合法的產權,同時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五、從甲方名下直接辦理房產證到乙方名下的手續所產生有關税費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後,甲方應在國家限制的交易期結束後30天內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屋產權過户手續。待房產過户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 元。

七、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保證該房產至甲、乙交易結束(產權過户)期間無任何擔保、抵押、户口及房屋質量瑕疵,同時交付之前該房屋的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所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八、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未在國家規定的交易限制期結束後30天內積極配合乙方辦理過户手續則視為違約。同時應向甲方支付違約時房屋總價款的20%即 元作為違約金。

九、交付該房產時甲方應當將本房屋所屬的維修基金等專屬款項所有權一併轉為乙方所有,同時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十、本合同一期款人民幣 元,已在合同簽訂時當場支付給甲方 ,同時甲方應於合同簽訂之日起一週之內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若有逾期則每天按照合同總價款的2%支付違約金。

十一、甲、乙雙方均認真閲讀本合同條款並承諾自願遵守本合同。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成立,待交易限制期結束後,甲方積極配合乙方完成產權過户。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標的名稱

牌號商標

規格型號

生產廠家

計量單位

數額

時間以及數量

金額

第二條 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____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____所有。

第八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一)提交 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____________生效。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章):

買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鑑(公)證機關(章)

賬號:

賬號:

經辦人: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5

出賣方: 公司(以下稱甲方)

買受方: 公司(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舊設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買賣標的物

名稱 規格/型號 製造商 出廠年月 數量 單價 金額

總價(大寫) 第二條 設備資料

甲方向乙方儘可能提供現有的設備圖紙等技術資料。

第三條 設備驗收

1,乙方應於雙方在合同簽字蓋章後 日內先行驗收設備,並在設備驗收單證上簽字,以示符合乙方質量要求。

2,乙方驗收認可後,雙方將上述設備進行封存。

3,乙方在設備驗收單上簽字無異議後,若在接受後再出現任何質量問題,甲方概不對上述設備承擔質量瑕疵責任。

第八條 設備交付

1,甲方於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全部設備款後 日內向乙方交付已驗收的設備。

2,設備交付地址:上海市閔行區三魯路原甲方工廠內。

3,雙方應在交付設備清單上簽字,以示乙方收到上述設備。

第九條 付款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設備的全部轉讓款支付給甲方。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若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經另一方同意,並承擔合同總價的20%的約定損失賠償責任。

2,若乙方逾期付款,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額的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三十日,視為乙方不再履行合同,應向甲方承擔約定損失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其它約定條款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處理爭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乙方對上述設備先行驗收合格並在驗收單上簽字之時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方: 買受方:

代表: 代表:

20xx年 月 日

舊設備買賣合同範本二

出賣方: (以下稱甲方)

買受方: (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舊設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買賣標的物

第二條 雙方權利義務

出賣方負責拆卸裝車,裝車費用由出賣方負責;買受方負責車輛運輸,運費由買受方負責。

第三條 設備交付設備拆卸後,若在接受後再出現任何質量問題,出賣方概不對上述設備承擔任何質量瑕疵等責任。

第四條 設備付款簽訂協議後,買受方預先交付定金2萬元,餘款裝車完畢後一次性付清,裝車付款後後續一切質量及其他問題均與出賣方無關。

第五條 合同爭議本合同生效後,若買受方要求解除合同, 必須承擔合同總價的20%的約定損失賠償責任第六條 違約責任在本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處理爭議。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方: 買受方:

代表: 代 表:

20xx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6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為了明確買賣時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自願同意簽定以下協議:

一、買賣標的物及價款 甲方願意將位於市村有限公司舊廠區內規定的樹木出售給乙方,總價款萬元人民幣。

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承諾所有出售的樹木有完全的處分權,保證無任何權屬爭議和經濟糾紛。否則承擔乙方的所有損失。

2、甲方負責給乙方提供採伐的便利條件。

3、乙方負責到辦理採伐證等相關採伐手續,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如因採伐手續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4、乙方需在採伐前一次性支付甲方萬元的樹木價款,並預先繳納5000元人民幣作為保證金。採伐完畢後,甲方驗收合格後一次性返還全部保證金。

5、乙方負責樹木的採伐及運輸以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6、乙方只能採伐雙方約定的樹木,甲方指定保留的樹木乙方不得采伐。否則每棵樹包賠甲方200元人民幣。

7、採伐過程中所產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8、乙方應與________年____月日前完成採伐工作,逾期按 元天包賠甲方損失。

9、乙方在採伐完畢後必須在____日內將採伐現場清理乾淨。否則甲方有權酌情在保證金中扣除場地清理費用。

10、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甲乙雙方違約,雙方協商解決。

三、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

甲方代理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日

乙方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7

合同編號:

出賣人:簽定地點:

買受人: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一、汽車型號及金額:

汽車

品牌型號發動

機號合格

證號車架號海關

單號商檢

單號顏色價格備註

二、交車地點、方式:

交車地點: 交車時間:

付款方式: 付款時間: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佈的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產品或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汽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汽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

(1)銷售票;(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4)説明書;(5)隨車工具及備胎。(以上3、4、5項如沒有,售前應説明)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後,如發現屬於生產廠家的質量問題,可由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繫、解決。

8.如屬於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雙方協商):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汽車交易市場主辦單位留存 份(市場留存期一年)。

七、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買受人: 出賣人:

買受人姓名(章) 出賣人名稱(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買賣合同 篇8

甲方(買方):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乙方(賣方):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風險提示:標的物信息

買賣合同中應根據標的物的類型,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防止因產品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

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_________(註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按企業標準執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_________。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_________。(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__。(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風險提示: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履行方式是送貨還是自行提貨這不僅涉及運輸費用的承擔,而且還將涉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問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將會嚴重影響到合同內容的順利履行、實施,產生逾期交貨等糾紛。同樣的合同履行地點不明也會容易引發爭議。

如:有的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

1、產品的交貨單位:_________。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_________。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_。(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____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做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風險提示: 交貨地點

對於“交貨地點”應當明確約定,因為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一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如: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為賣方的倉庫,則意味着該貨物一旦出庫,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則轉移到買方處,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對於交貨地點的'選擇上,應慎重對待。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_________。(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於或遲於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風險提示:價款支付

在實務中,有的買賣合同只是簡單地約定合同款項的金額,對於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卻未作出約定。這一漏洞將為支付方無限期不支付或遲延支付找到藉口。

另外,需方應儘量採取銀行轉賬方式來履行支付貨款。明確付款的具體期限及條件,儘量要簡單、明確易實施,避免催款方因為無法舉證付款條件成就而不能主張貨款的風險。設定明確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效督促或威懾合同付款方。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按物價主管部門的批准價執行;

(2)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執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於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託收結算金額中衝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按照_________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用託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註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____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託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第七條 驗收方法

1、驗收時間_________;

2、驗收手段_________;

3、驗收標準_________;

4、由_________負責驗收和檢驗;

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後,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妥為保管,並在_________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託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2、如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4、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後,應在_________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説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貨和到貨日期;説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誌、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説明的事項。)

風險提示: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在出現違約情形時,能有效執行,避免糾紛。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

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於向違約方主張。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______%(通用產品的幅度為_______,專用產品的幅度為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後,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並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後_____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_________%(通用產品的幅度為_____%,專用產品的幅度為_______%)的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及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日內以手遞或掛號空郵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甲乙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

第十二條 通知

1、一方根據本合同規定做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訊應採用書面形式並以中文書寫,並可經專人手遞或掛號郵務發至以下規定的另一方地址,或傳真至另一方規定的傳真號碼,通知被視為已有效做出的日期應按以下的規定確定:

(1)經專人交付的通知應在專人交付之日被視為有效。

(2)以掛號郵務寄出的通知應在付郵(以郵戳日期為準)後第____天(若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被視為有效。

(3)以傳真形式發出的通知應被視作於傳真完畢的時間做出,唯發件人應出示傳真機就其所發出的文件而打印的報告以證明有關文件已經完滿地傳給對方。

2、若一方更改其通訊地址或傳真號碼,應儘快按本條規定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條 擔保

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閲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其他

1、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後_________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2、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調解不成,按以下第(_________)項方式處理:

風險提示: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於仲裁機構或法院。那麼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一定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致約定條款無效。

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而約定法院則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其一,而不能隨意選擇,否則該條款無效。

(1)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附則

1、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風險提示:證據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送貨單、購銷憑證、發票簽收記錄、雙方的來往函件、備忘錄、會議紀要、傳真件,交通票據、運輸單、電話記錄、電子郵件等等書面、視頻、錄音資料,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證據都將有可能成為有力的事實證據。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買賣合同 篇9

售 方: (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買 方: (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為了保證甲、乙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順利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此定金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區 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作充分了解並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願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後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大寫)¥ (小寫)該房屋的配套設施、過户的相關費用由 方承擔。

第三條、房款付款約定

乙方向甲方的付款約定:

1、乙方於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該房屋的定金。計人民幣 元(大寫)¥ (小寫)

2、乙方於 年 月 日過户當日交付清該房全款人民幣 元(大寫)¥ (小寫)

第四條、相關事宜

1、甲方承諾於 年 月 日前騰空該房屋,並將該房屋鑰匙交於乙方。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物業管理等過户手續及相關費用的交接事宜。

2、由於賣房人房屋正在住用,房子的買賣現在不能兑現,經甲、乙雙方決定甲方不得再賣他人,乙方不能悔約,如一方違約,除適用定金罰則外,還應當賠償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五條、免責條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法律、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約定其他事宜

1、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後生效,一式兩份,一份三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各種手續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動終止。

賣房人(甲方) 簽字 聯繫方式: 買房人(乙方) 簽字 聯繫方式: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10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這裏主要是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繫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雙方應向對方做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共有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

二、標的

本合同的標的,就是雙方欲進行買賣的二手房,這是本合同的關鍵,一定要明確約定。這裏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同時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要與第一條銜接);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書資料的移交過程。

三、價款

這裏也是很主要的內容,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定金;尾款等。

四、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這裏主要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配合與協調問題;雙方應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税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價格上漲、下跌時如何處理。

五、違約責任

這裏主要説明哪些系違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金的計算與給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擔保的形式;對違約金或定金的選擇適用問題。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

這裏主要約定解決爭議是採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同意採用仲裁的形式解決糾紛,應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寫清明確的條款。

七、合同生效條款

雙方在此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撓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幾種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消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八、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中止、終止或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九、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在此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條件或不能進行變更、轉讓的禁止條款。

十、附件

在此説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二手房買賣合同範本

出賣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房產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巷_________號的房屋__________棟_______間,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1.乙方應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產款項(交款日期以匯款時間為準)。

2.乙方面交給甲方現金______________元;其餘________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匯款地點、收款人匯給甲方。

第四條 甲方應於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五條 税費分擔

1.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徵收甲方的交易額__________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

2.乙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徵收乙方的交易額____________%的交易費,承擔房產交易中國家徵收的一切其他税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2.甲方必須按期將房產交付乙方使用,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七條 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單位,代表人是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份,甲方產權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______房產管理局、______________公證處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