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問題研究概述
摘要:國際法,是調整國家間聯絡的法令準則和規矩,觸及國家間政治、經濟、法令各個範疇,是國家間進行往來的行為標準和保護國際社會正常次序的法令標準。只要做好國際法的研討工作才幹確保國家往來與協作的正常進行,非常好地保護各國的自身權益和保護與開展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關鍵字:國際法 國內法 開展
1.全球化與國家主權
國內外的專家們以為,國家主權作為今世國際聯絡的柱石是毋庸置疑的,但不能絕對化,主權的行使也要遭到某些約束,這是為了解決國際各國所面臨的共同疑問所必需的。但怎麼約束,約束多少,專家們見地各不相同。有專家指出,國家主權包含經濟主權。對主權的約束是根據國家的認可,是主權權利行使的體現而不是剝奪。雖然主權在經濟全球化中不會消亡,但主權的行使必定遭到來自國際社會和國家內部的約束。有專家以為,主權與全球環境保護之間存在敵對,這也決議了主權行使的約束。還有的專家提出,在全球化的條件下,應把主權的功用界定為一種對話的實習,使國際法令系統由強制性方法向管理性方法轉化。多數專家附和從現實來看,主權不會消亡,將是現代社會的柱石,但全球化帶來的很多嚴峻影響值得細化研討。
2.國際法與國內法
法的內涵特質的普遍性與方法特徵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會對法令系統交融調和的基本請求,決議了國際法與國內法有必要且只能在法令標準的統領下調和共生、調和一致。從標準上看,既可所以單個標準之間的一致,也可所以由個別標準構成的標準羣的調適,還可所以標準性法令文件間的退讓。從方法上講,國際法令標準與國內法令的調和既可所以直接的,也可所以間接的。不在於國內法與國際法孰先孰後或平行對待,關鍵在於法的自身是不是為良法,而公理與次序才是衡量法令之善的標準。
有專家提出,傳統法理以保護民族國家的主權為中心,因此國際法不能以約束締約國的主權來對締約國發作法令效力,而只能在締約國主權約束下對締約國發作必定程度的.責任約束。但二戰後及聯合國建立以來,締約國在實行國際法的責任時,其本國的主權不可能徹底不受影響,國家主權學説不得不面對國際法範疇出現的新疑問作習慣性的調整。影響國際法與國內法聯絡的新疑問有很多,獨立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歐盟法院、國際貿易組織等在監督國際法實施中的影響、國際人權公約給傳統法理帶來的影響等。研討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聯絡不能抽象地、無對於性地談論,而要就國際法與國內法發作聯絡的具體情況和條件差異證明。
我國參與的國際公約在國內怎麼適用的疑問,由於憲法沒有明文規矩,專家議論紛紛。比較一致的定見是修正憲法或在憲法性法令如立法法、訂立公約程序法等中參與有關國際公約與國內法聯絡的規矩,使國際公約具有高於一般國內法的位置,二者並用,在二者發作衝突時,優先適用前者。由於在我國同意參與的國際公約和擬定法令的兩種方案要通過相同的批閲程序,並且經同一立法機關審議進行,二者不會發作敵對。
有專家以為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是兩個不一樣的法令範疇,國內法院直接適用國際公約不只將致使國家主權對內職能的削弱,並且也不利於國家實行公約的國際責任。我國應修正原有的國內立法或許擬定新的法令法規,使其契合我國所訂立的國際公約的請求,即要以執行國內法的方法適用國際公約。
國際法和國內法是不一樣的法令系統,但由於國內法的擬定者和國際法的擬定者都是國家,這兩個別系之間有着親近的聯絡,相互不得相互敵對而是相互緊密聯絡的,相互浸透和相互補償的,國家在擬定國內法時,應思考國際法的準則和規矩,不該違反所承當的國際責任,國家在參與擬定國際法時應思考到國內法的態度不能干涉國內法,國際法的準則和規矩能夠從各國的國內法得到補償和具體化,國內法能夠從國際法的準則和規矩得到充實和開展。兩者相互補償、相互浸透、但不是相互攪擾和排擠的:國際法不得干涉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動國際法,兩者的聯絡應該是調和一致的。
3.國際法的將來開展與制約要素
首先,科學技術的前進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開展,不斷為人類活動拓荒新範疇。國際的範圍相對地縮小了,人類的聯絡空前地親近了。科學技術對國際聯絡的深刻影響,也必然會反映在國際法的開展上,從而使國際法伴隨着科學技術的前進而不斷改變。近現代國際法是如此,今世國際法亦然。今天,科學技術的前進對人和社會的深遠影響尤為顯着,它也深刻地影響國際聯絡的開展,推動了國際法各個分支的演進。
回憶國際法的演進,咱們能夠找到很多反映科學技術對國際法規矩的發作和開展有影響的例子。但是,國際法的開展常常滯後於科學技術的前進,不能極好地習慣國際社會的需求。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科學技術的開展所帶來的嚴峻的利益衝突所致使的。這簡直體現在國際法的各個範疇。例如,開展我國家和發達國家在外層空間的探究和使用、國際海底開發準則、知識產權以及怎麼補償南北經濟開展的距離等疑問上存在很大分歧。科學技術自身當然不能為自個擬定規矩,人類也相同不能變成科學技術的奴隸。唯一的選擇是伴隨着科學技術的前進,不斷擬定新的國際法標準以習慣國際社會的需求。
其次,國際法不可能是一種孤立的存在,它深受國際社會各個方面,特別是國際政治的制約。事實證明,公平、合理的國際聯絡有助於國際法的開展,而國際強權政治會窒息國際法的活力,由於它為國際法劃定了一個非常狹隘的天地。大家從國際法的前史演進中能夠發現,國際法對國際政治有一種變形的從屬性。中世紀和近、現代國際法,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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