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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培訓 講話

演講稿3.17W

同志們:

行政許可 培訓 講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於去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棠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許可法是一部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對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審批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義。這部法律的頒佈和實施,必將對各級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發生深遠的影響。國務院非常重視這部法律的貫徹實施工作,召開了專門會議並下發了專門文件進行全面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税務總局也高度重視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工作,2月5日,省委、省政府召開了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會議,省長樑保華到會並作了重要講話。年初,國家税務總局謝旭仁局長在全國税務工作會議上就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作了專門講話。這次省局召開這個會議就是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部署做好我省國税系統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工作。這兩天通過專家輔導講座、大家交流討論,我們對行政許可法有了更進一步深刻的認識。下面,我講幾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一種重要手段。近年來,總局、省局先後4次進行了税務行政審批制度清理,經國務院批准,總局設定的106項審批事項,保留了72項,改變辦法8項,取消26項;省局落實國務院有關決定取消審批項目24項,下放審批權限20項,取消省級設定審批項目1項。經過清理,規範了税務行政審批程序,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税務行政審批長期存在的過多過濫、程序繁瑣、權責脱鈎、監管不力等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改革開放特別是加入WT0後的新形勢,就必須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

(一)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必須用來為人民服務。行政許可法遵循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規範了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對簡化行政許可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提供優質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也對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和監督作出了詳細規定。這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體現了最廣大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

(二)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主要內容,是政府權力配置和運用的基本準則。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行政許可是一種重要的行政權力,因此,規範行政許可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內容。行政許可法從主體、內容和程序等方面,對行政許可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不僅使行政許可行為有法可依,也必將有力地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大大提高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

(三)實施行政許可法,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重大舉措。行政許可是一種重要的行政權力。行政許可法從調整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權力與私權力的關係出發,嚴格控制行政許可設定權,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事項的範圍。這不僅有利於減少和限制不必要的行政許可事項,改變傳統的管理方式,減少對經濟社會生活的直接干預,對於防止公權力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公民個人生活的過度干預,促進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也有着極為重要的意義。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有利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快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四)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防止公共權力濫用的有效手段。不受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過去行政審批隨意性強,監督制約不力,是滋生腐敗的重要條件和土壤。近年來查處的政府工作人員腐敗案件,許多都與濫用行政審批權有關。行政許可法既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作了規定,也規定了法律責任,強化了監督制約,有利於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防止權力濫用和權錢交易。

總之,我們要從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講大局、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大意義,切實把全面、正確地實施這部法律,作為全省國税系統一項重要職責,作為依法治税的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

二、積極研究行政許可法對今後國税工作的重大影響

行政許可法的頒佈施行,標誌着我國政府對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對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職能、管理體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員的管理行為,都將產生重大影響,也對我們工作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國税機關作為國家重要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許可法的實施也將對我們的税收徵管工作產生重大的積極的影響。

第一,税務徵收管理方式必將發生重大變革。行政許可法明確了設定行政許可的範圍及設定行政許可的權限,規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事項,通過市場競爭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通過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及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都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及其棠委會、國務院和省級地方人大及其棠委會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國家機關包括國務院各部門不再設定行政許可。也就是説,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包括總局在內的各級税務機關都不能自行設定行政許可項目。總局上報國審辦的現有税務行政審批事項共100多項,其中上報保留的有60項左右。但可以預計,國務院最後以行政許可方式保留下來的税務行政審批項目要比總局上報的項目少的多,原來以行政審批方式管理的一些税務徵管事項勢必要改變管理方式;此外,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在實施條件、程序等方面的要求比原來的'行政審批要嚴格的多。這對我們常規的習慣審批管理的思路和手段提出了挑戰,這就要求我們對現行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進行調整,探索新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因此各級國税機關要進一步轉變觀念,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確保國税徵管工作正常進行。

第二,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税務行政許可要進一步公開透明。行政許可法規定,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標準、程序、期限都要公開,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外,也應當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可要求舉行聽證。我們現行的税務行政審批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透明度不夠,甚至“暗箱操作”現象,廣大羣眾難以進行有效監督。行政審批的不透明也是滋生税務職務犯罪的温牀,這幾年,國税機關極少數國税幹部因職務違法犯罪而受到追究,其中大都與税務行政審批的“暗箱操作”,違法審批有着或多或少的聯繫,這些情況極大地損害了税務機關的形象。因此我們必須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大力推行税務行政許可公開,減少“暗箱操作”,有效約束自身執法行為,做到取信於民,為納税人提供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税收環境。

第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便民快捷原則要求我們進一步提高工作效能。行政許可法規定了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一個窗口”對外製度,實行統一、聯合、集中辦理制度,從許可申請方式到受理程序和期限,都體現了便民快捷的原則。這就要求國税機關必須進一步樹立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納税人辦事,防止多頭審批、重複審批,克服官僚主義和辦事拖拉現象。同時對我們如何進一步加,陝徵管機構改革,合理設置徵管機構,配置税務管理資源,有效實施徵收管理和提高徵管效能提出了新的課題。

第四,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權力與責任掛鈎、與利益脱鈎的原則,要求我們要提高行政許可的責任意識。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違法、越權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同時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收費,以確保權力與責任掛鈎、權力與利益脱鈎。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強化自身責任意識,勤政廉政。各級國税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識到,行政許可不僅僅是一種權力,更是人民賦予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亂許可或者濫許可都是違法的,因此導致納税人合法權益損失的要負賠償責任。

第五,行政許可實施要充分重視許可後的監督檢查工作。為了解決重許可輕監管、只許可不監管的問題,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就要求我們改變以往税務行政審批工作中存在的重審批輕監管、只審批不監管的問題,要按照“誰許可、誰負責、誰監督”的原則,加強對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督檢查,把事前審批與事後監管有機統一起來。各級國税機關不但要依法實施行政許可,還要對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行為進行有效監督。要將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動態管理與靜態管理、事前行政許可與事後嚴格監督、加強管理與提高服務有機統一起來,充分利用間接管理手段、動態管理機制和事後監督檢查加強對納税人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由什麼機構、以何種方式、在什麼期限內對納税人進行監督檢查是一項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

第六,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信賴保護原則要求國税機關行使行政許可權時減少或杜絕隨意性。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必須誠實守信,發佈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政策必須保持相對穩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除非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已生效的行政許可;因法律、法規、規章改變,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造成羣眾利益受損的,要依法予以補償。這一規定要求我們國税機關工作人員要進一步樹立誠信意識,在履行行政許可職權時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取捨,要更加謹慎、理性,更加註意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

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對現行行政管理方式的深刻變革,對我們國税機關產生的影響是深遠的、多方面的,需要深入進行研究。例如怎樣搞好税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同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銜接;怎樣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深化徵管機構及徵管規程改革;怎樣依法支持税務中介機構健康發展,規範行業中介機構的行為,防止權力轉移和變相尋租;怎樣力口強納税信用體系、電子政務體系建設,等等,都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必須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各級國税機關要在國家税務總局及省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下緊密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為全面貫徹實施好這部法律創造條件。

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保證貫徹實施工作的落實

行政許可法的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現在距正式施行只剩下4個多月的時間,尚有大量的準備工作要做。全省各級國税機關一定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各項準備。為加強對行政許可法貫徹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省局決定成立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局法規處,負責日常具體事務,切實做好有關的組織、協調、彙總、審核、分析、提供法律建議和意見等具體工作。各級國税機關也應成立相應的組織,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要進一步抓好有關學習培訓、清理行政許可規定和主體等各項準備工作。

(一)做好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行政許可法的政策性、專業性很強,各級國税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學習行政許可法。領導幹部學習行政許可法,最重要的是要吃透其基本的原則和精神,理解其‘‘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明晰其“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責任政府”的價值目標追求;還要帶頭遵守、執行行政許可法,在領導本級國税機關運用行政許可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時,要切實防止由於對行政許可法理解不深不透而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現象,防止某些部門和工作人員可能出現的消極和牴觸情緒,防止本機關在管理方式轉換過程中出現某些管理真空,切實保障納税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税收徵管秩序。

各級國税機關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特別是直接辦理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許可法培訓。執法人員在全面掌握、準確理解行政許可法的原則和制度同時,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熟練掌握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要求。還要加大宣傳力度,採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向納税人廣泛宣傳行政許可法的內容,使廣大納税人熟悉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瞭解自己權利和義務,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有關義務,增加遵守法律的自覺性。

(二)認真做好有關行政許可的清理工作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及總局的要求,各級國税機關要抓緊做好以下工清理工作:

1、關於清理的範圍。一是清理行政許可事項及其相關規定。凡是省級國税機關及省以下國税機關設定和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其文件,都在清理之列,對國家税務總局設立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其文件也應提出清理建議。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權限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一律取消,對相應的規範性文件要依法予以廢止;對省局及以下國税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增加違反上位法的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了違反行政許可法的程序和超出法定期限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二是清理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對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國税機關超越職權實施行政許可的,未經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或者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國税機關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或者國税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都要依法予以糾正。

2、清理的原則和分工。這次清理工作本着統一部署、分級負責、全面清理、依法規範的原則進行。國家税務總局規章和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省局文件設定行政許可或者規定行政許可具體事項的,以及省轄市局實施行政許可主體的清理工作,由省局統一組織,由法規處牽頭,省局各業務處室按照各自業務範圍進行清理。各級國税機關自行制發的規範性文件設定和規定行政許可事項的,由制發機關自行清理。縣級國税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由各省轄市局負責進行清理。

3、清理工作的步驟

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全面清查階段,**年12月底前結束。所有有行政許可事項的國税機關按照省局的統一要求進行清理,並將清理結果和處理建議填寫統一表格報送省局法規處。省局法規負責彙總報總局,這一工作在去年已順利完成。

第二階段為涉税地方性法規清理階段。省局及南京、無錫、徐州、蘇州市國税局,要按照省人大及南京、無錫、徐州、蘇州市人大關於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項目清理工作的要求,在**年3月底前,對上述兩級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中涉税行政許可項目提出清理意見,並及時將清理建議報當地人大。

第三階段為處理有關文件和調整實施主體階段。主要是根據總局、省局確定的清理結果,相應修改、廢止有關規範性文件。對省以下國税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規範性文件要停止執行,同時要進一步完善各項税收管理和服務措施。

這裏我要特別強調:此次清理是依法清理,清理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許可法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對行政機關違法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和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如果因不負責任甚至消極抵抗而不按要求進行清理,造成清理後仍有不合法的項目或者實施主體,省局將依法嚴格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執法責任。

(三)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及國務院有關決定,保障各項税務行政許可正確實施

行政許可法將於7月1日正式施行,國務院設定的各種行政許可項目在此前也必將公佈,行政許可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將成為國税機關實施税務行政許可重要的法律依據,各級國税機關一定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税務行政許可職責。一是不得擅自設定行政許可項目或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各級國税機關不得以方便工作為由,增加違反上位法的具體規定;二是嚴格按規定行使行政許可權,各級國税機關應在法定的權限範圍內實施行政許可,不得越權,濫用權力,對不屬於自己職權範圍內的許可事項,不得實施行政許可行為;三是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程序、時限,不得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不得擅自收費或者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四)完善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各項配套制度,確保國税徵管工作與許可法順利銜接

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實施的程序制度,是全面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的重要內容,各級國税機關必須予以高度重視。一是修訂相關配套徵管業務規程。前一階段,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省各級國税機關制定了有關審批工作的具體工作程序。在行政許可法及國務院有關決定正式施行後,對屬於經國税務院批准公佈的税務行政許可事項,各級國税機關必須按照行政許可法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對各自的徵管流程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修訂和調整;二是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新的制度,特別是,審查的告知制度、公開制度、聽證制度,集中辦理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制度,期限和送達的制度等,要抓緊研究具體的操作規範,保證法律規定的各項制度的落實;三是對原來以行政審批方式管理,這次未能列入行政許可範圍的税收徵管事項,要研究建立相關管理措施,及時填補徵管空白,防止出現新的徵管漏洞,取消許可不是不管理,而是通過管理方式的改變管得更好。

(五)加強行政許可監督,實行許可與監督相結合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要完善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積極探索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的新做法,創新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機制。一是各級國税機關要加強對下級國税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要建立健全對下級國税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各項監督制度,監督各級國税機關嚴格按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限、條件、時限等實施行政許可;二是要加強對納税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有效監督,各級國税機關應以“誰許可,誰監督”的原則,對納税人在被許可後的活動及後果進行有效監督,不能“重許可,輕監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給國家、社會或納税人造成損失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同志們,行政許可法作為一部完整地規範行政許可的專門法律,帶有鮮明的中國特色與時代特徵,它的頒佈實施將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是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我們一定要以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鋭意進取,開拓創新,努力開創我省國税系統依法治税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