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是什麼
試用期是每個員工必經歷的時期,對於這個時期勞動法有一些相關的規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試用期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試用期規定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説,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法試用期法律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法試用期的`知識一、試用期時間多長
關於試用期的長短一般的企業都是三個月,還有的是半年,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試用期的時長是跟用人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長短有關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薪資怎麼算
《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很多人都還不知道
對於試用期薪資這塊很多人都不太在意,正因如此許多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只有幾百元甚至沒有試用期工資,其實這是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且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試用期社保的規定
現在社會上的普遍現象就是試用期期間單位不給員工上社保,這幾乎成了一項不成文的規定,勞動者一般也不會提出異議。但是,其實《勞動法》有規定,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為其繳納基本養老金、醫療金和失業金。
四、試用期合同規定
《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很多人都還不知道
有些不正規的公司,在試用期期間不與員工簽訂合同,以免在試用期不合格的員工解除合同時太麻煩,所以乾脆選擇試用期不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使試用期也不例外。試用期沒有單獨的合同,而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如果企業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後仍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企業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
五、解除合同規定
試用期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有兩方面的規定,一方面是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另一方面是企業想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以試用期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但是,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但是,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提交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如果證據不充足,用人單位是無權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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