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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職場2.99W

根據公司《關於印發〈xx-x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試行)的通知》 [2011]33號文件要求,為進一步整合內部監督力量,加強協調配合,及明溝通信息,形成監督工作合力,增強監督工作的實效,結合本處的實際情況,制訂xx-xx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

監督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一、聯席會議主要任務

聯席會議在公司黨委、公司領導和紀委的組織協調下,交流、溝通、研究解決本處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苗頭性問題,統籌協調相關工作,科學整合監督合力,不斷完善強化預防、及時發現、嚴肅糾正的幹部監督工作機制,進一步增強監督實效。

二、主要職能

(一)聽取紀檢部門對重要舉報處理情況的彙報;

(二)研究受理舉報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三)交流、分析一段時間內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研究提出加強幹部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通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舉報工作的意見與建

議。

(六)交流加強幹部監督工作的作法和經驗,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

(七)協調和通報涉及多部門參加的有關幹部監督工作。

(八)其他需要研究的問題。

三、聯席會議的組成和召開

(一)聯席會議成員由處紀檢員、政工科、處辦公室、人事部門等主要負責同志組成,聯席會議可由處黨委書記或處長主持。

(二)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主要負責協調聯席會議的議題,起草聯席會議的通知、會議紀要由會議召集人簽發後,印發處有關部門,同時抄報公司、公司黨委。

(三)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個季度初,交流、溝通上季度工作情況,遇有重要緊急問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辦公室設在處政工科,處紀檢員擔任辦公室主任,聯席會議成員由處有關科室的負責同志為辦公室成員。

四、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聯絡和協調工作,做

好會議籌備工作。

(二)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工作,形成會議紀要,並按規定將會議紀錄、會議紀要以及有關文件資料等進行存檔。會後同時抄報公司及公司黨委。

(三)各成員科室負責人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聯席會議研究和討論的議題,有關單位事先要做好認真調查研究或有關論證以及相關準備。

(四)協調、督促相關科室,落實聯席會議決定。

(五)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監督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篇2]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幹部監督協調機制,增強監督合力,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全面、準確地掌握幹部現實表現情況,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是圍繞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1)學習關於加強幹部監督工作的政策規定及有關文件,結合實際,研究貫徹落實的意見,討論我區擬出台的有關幹部監督工作的制度、規定;

(2)通報縣處級、廳級幹部在廉政建設、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思想作風等方面的問題,縣處級、廳級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已查處情況和違反組織、人事、財經工作紀律的情況;

(3)通報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4)交流加強幹部監督管理的做法和經驗,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辦法;

(5)協調涉及多部門參加的工作;

(6)其他需要研究的問題。

第三條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由自治區紀委(監察廳)、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辦公室、自治區人事廳、審計廳、信訪局等部門組成。各部門有關領導為聯席會議成員。根據工作需要,有關單位可列席參加。

第四條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聯席會議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部部長為召集人,分管部長可受部長委託主持聯席會議。

第五條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幹部監督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確定一個職能處室為聯絡處室,其處室負責人為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成員。

第六條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召開時間、議題的安排,綜合整理各成員單位通報的情況,協調督促成員單位及時辦理有關事項。

第七條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的議事程序:

(1)召開聯席會議前,各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職能和業務範圍,收集整理通報交流的有關問題,將有關材料提交聯席會議辦公室,經聯席會議召集人同意後召開聯席會議。

(2)召開聯席會議時,與會人員就各自單位收集羣眾反映和組織上調查處理的有關幹部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等方面情況書面或口頭進行通報、交流,集體進行討論研究。

(3)聯席會議結束後,聯席會議召集人就議定的事項審定和簽發會議紀要。各成員單位根據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分別落實所承擔的工作任務。

第八條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工作中發現和掌握的重大問題及重要線索,要及時告知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便加強工作的銜接和配合,充分發揮成員單位的監督作用,進一步形成幹部監督工作的合力。

第十條各成員單位參加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通報工作的有關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嚴謹細緻的工作作風,確保收集、通報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向無關人員泄漏聯席會議通報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