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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教師請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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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是指因病或因事請求在一定時期不工作或學習或有特殊事情。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國家規定教師請假制度,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國家規定教師請假制度

  國家規定教師請假制度一覽

1、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憑市級醫院的請假建議證明,並經學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產假、喪假等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手續。公傷假要有市級醫院的公傷證明,並也都要辦理請假手續。

3、教職工否認請何種假,均需填寫請假單,經批准方可離校,確因情況特殊來不及請假的,必須在返校兩天內説明情況,辦理補假手續,逾期不辦的作曠工處理。

4、教職工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長審批,校長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長審批。教工上班時間中途離校1.5小時以內,須向室長請假,作好記載,1.5小時以上向教導主任請假,職工則向有關領導請假。

5、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同級領導説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請假。

6、教職工請假,應將請假期間的工作向有關人員交待清楚。不經領導同意,教師不能擅自調課離校。

7、教師如突然身體不適或發生意外情況而不能準時到校,必須在上班前通知校領導,以便課務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規定處理。

1、遵守學校作息制度,堅持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席。

2、有事請假必須説明原因,履行請假手續,請假後經批准方可離校。

3、有病請假應有醫生證明,特殊情況可委託他人代行請假手續,並補醫生證明。

4、上班時間不離校。如遇特殊情況,一課內的可向辦公室負責人説明原因。一課時以上的應向值日領導請假。

5、對“出全勤、爭滿點”的教師,持設立“全勤滿點獎”給予適當獎勵,有關細則見附件:

附:關於“出滿勤,爭滿點”的獎勵規定。

為進一步調動全校教職員工教書育人的積極性,真正把我校辦成社會信譽好、教育質量高的現代化一流窗口學校,認真落實服務與報酬掛鈎、貢獻與得益同步的分配原則。為鼓勵教職工出全勤、爭滿點,特設全勤滿點獎。具體發放規定如下:

一、全勤獎:

1、全勤概念:本月無請假(含請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等),無曠職現象。

2、金額標準:每月四十元整。

3、計發標準:

①、全勤獎勵四十元

②、事假每半天少獎十元,直至不獎,若超過兩天的除不得全勤獎外,還要減發考核獎(每天二十元)

③、病假每天少獎十元,直至不獎,若超過四天的每天減發考核獎十元。

④、離崗(遲到、早退、中途離崗)一月內不超過二次獎四十元,超過二次每多一次少獎勵5元,直至不獎。

説明:哺乳期按規定離崗,月得全勤獎25元,因其他原因離崗、按上述標準獎勵。

⑤、婚假、喪假參照病假計發(喪假指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按事假處理)。

⑥、產假:按計生委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不發全勤獎,超過假期,按病假處理。“人流”、“上環”等按病假處理。

⑦、曠職:一經發現曠職(曠課)現象,經核實無誤,不發當月全勤獎四十元;視其情節,還須扣年終獎,金額與幅度由校行政研究決定。

⑧、外出參加大專本科學習,提高自己的學歷者,需要安排代課的,參照病假標準獎勵;不需代課、主動調上的,可以按全勤計算。請事假,課自己主動調上者,可以參照病假標準獎勵。

二、滿點獎:

1、標準:十元。

2、滿點概念:本月中全勤且無一次遲到、早退、中途離崗現象。

三、具體規定:

1、全勤獎、全勤滿點獎發放時間:次月上旬。

2、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由請假人提出書面請假條(病假的附醫生證明書),由校長室批准,並做好記載。

3、離崗由離崗人提出口頭申請,由行政(辦公室主任)批准,並做好記載。

4、次月初由教導處彙總統計,並公佈於眾,接受教職工監督。

5、次月上旬由財務處統計核算發放。

6、各位教師必須認真如實填好考核表,互相督促天天填寫,室長把關,若發現弄虛作假,查實後扣除全室人員本月全勤獎。

7、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校長室,在實施過程中若遇到特例,經校行政集體研究決定。

四、經費來源:學校自籌。

  2017教師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