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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人身保險經營行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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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壽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新疆兵團保險公司: 為規範人身保險經營行為,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現將人身保險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關於規範人身保險經營行為的通知

一、 關於展業宣傳

(一)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應正確宣傳人身保險產品,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利益,不得預測不確定的利益。對投資連結類產品,可以用假設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釋保單價值的累積過程,但必須書面聲明該收益率只是假設的,既非用以往業績為基礎,也非對未來收益的預測。

(二)保險公司員工或代理人在展業時,必須將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事項對投保人逐項解釋清楚;在正式簽發保單前,必須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説明和保單前三年度退保金額,並逐一説明,出具保單時應將該保單對應的現金價值表附在保單之上。

(三)保險公司的產品宣傳資料、投保設計和投保書等應由總公司或總公司授權的分公司設計樣式和內容,其他分支機構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變更或另行印製。

二、關於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

(一)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及財務告知書,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願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填寫,由他人代填的,必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

(二)按照《保險法》規定,凡是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後投保人才能為其訂立或變更保險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必須有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不能簽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簽字。

(三)嚴禁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險人填寫投保書和簽名,或誘使他人代替填寫和簽名。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銷售保單時必須向投保人、被保險人説明(一)、

(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變更申請,必須經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補簽名,否則保險公司不得接受。

(四)2000年11月1日前,各保險公司應當對已承保的人身險保單進行清理,辦理補簽名手續。在此期間內,如果本文規定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監護人或指定代理人認定保單非本人簽名並拒絕補籤,保險公司又無法證明對方已經簽字或繳費的,如屬於保險公司員工或代理人責任,保險公司應退還全部保費,如屬於對方責任,保險公司可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費,如無法確定責任,由保險公司和對方協商解決或訴訟解決。自2000年11月1日起,各保險公司對該日之前簽發的人身險保單,應視為本人簽名。自本文下發之日起,各保險公司必須在展業流程中加入防止代簽名的有關程序,凡是發現代理人再有代簽名或誤導客户代簽名的行為,保險公司應當與該代理人解除代理合同。

二、 關於“猶豫期”

“猶豫期”是從投保人、被保險人收到保單並書面簽收日起10日內的一段時期。 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但應退還保單,保險公司扣除不超過10元

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全部保費並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對於投資連結類產品,如在猶豫期內獨立帳户資產價值發生變化,則保險公司只可扣減投保人資產價值減少的部分以及變現資產的費用,不得扣減銷售保單所發生的佣金和費用。

投保書或保險條款中應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保險公司員工或代理人在展業以及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發送保單時,也應對猶豫期內的權利進行説明。

四、關於投保人、被保險人聲明

保險公司必須在投保書中以足夠引起注意的方式加印“投保人、被保險人聲明”,聲明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決定投保之前已經認真閲讀並理解了包括簽名要求、前三年度退保金額、猶豫期和保險條款的各項內容,聲明下方應有投保人、被保險人本人簽名。

五、關於團體業務

(一)在團體業務中,投保團體的成員人數等於或少於8人的,所有成員必須全部投保,投保團體的成員人數多於8人的,投保成員必須佔團體成員總數的75%以上(含75%)。保險公司可以在條款或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的人數減少到團體成員總數的75%以下(不含75%)時,保險公司提前30日書面通知投保人後,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二)投保人可以在條款和合同中就被保險人是否承擔保費、承擔保費的數額做出特別約定。

(三)團體保險的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或變更,由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四)團體保險業務的死亡給付和年金給付,應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委託的代理人支付。保單上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公司應直接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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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人身保險 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