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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國考公共基礎知識之民事訴訟法

公務員3.11W

2017年公務員考試開始備考啦,為幫助大家更好複習公務員基礎知識考試,yjbys小編為大家分享民事訴訟法考點知識如下,歡迎參考!

2016年國考公共基礎知識之民事訴訟法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二)民事訴訟的特點

1.民事訴訟的主體是由法院、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檢察院構成。其中,法院和當事人是基本的民事訴訟主體,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都構不成民事訴訟;

2.民事訴訟依靠國家強制力來解決民事糾紛;

3.民事訴訟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4.民事訴訟的進行應依照嚴格的訴訟程序和訴訟制度

  二、迴避制度

(一)迴避制度的含義

在民事訴訟法上,迴避是指審判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如果與案件存在一定利害關係,即應退出案件審理的制度。

迴避制度設立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證案件得到公正審理。

(二)迴避制度的適用人員

迴避制度適用於案件的審判人員以及其他代行某種審判職能的人員。具體來説,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迴避適用於下列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三)適用迴避的條件

1.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3.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公開審判制度

(一)公開審判的含義

公開審判是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依法不應公開或可不予公開的案件外,都應公開進行。

(二)公開審判制度的內容

1.除依法不應公開或可不予公開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都應向社會公開,包括審判過程的公開和審判結果的公開。

2.審判不僅應當向當事人公開,而且應當向社會公眾包括媒體公開。法院應當在開庭之前將案件的審理日期予以公告。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社會公眾可以徑行旁聽,有關媒體可以自由報道和評判。

3.對於不予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也應當將判決結果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

4.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將判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公開。

(三)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1.下列案件不得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規定不得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不得公開審理。

2.下列案件,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當事人未申請不公開的,法院仍應公開審理:

(1)離婚案件。

(2)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仍應公開宣告判決。

  四、審判組織

審判組織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組織機構,它是人民法院實現其審判職能的組織保障。

(一)審判組織的形式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了兩種審判組織形式,即獨任製法庭和合議製法庭。所謂獨任制,即由一名審判員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審判組織形式。所謂合議制,是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庭,集體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審判組織形式。

(二)獨任製法庭的適用範圍

1.適用案件範圍。獨任製法庭只適用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訟案件。

2.適用法院範圍。獨任制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無論是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還是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采取獨任製法庭的審判組織形式。

此外,獨任製法庭的獨任審判人員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專職審判人員擔任,陪審員不能擔任審判人員。

(三)合議制法庭的適用範圍

合議制法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一種基本的審判組織形式。除適用獨任製法庭審理的案件外,民事案件都適用合議制法庭審理。

  五、管轄概述

(一)管轄的概念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二)管轄的分類

1.依法律直接規定還是人民法院裁定確定為標準,可以將管轄區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

2.依是否由法律強制規定,不允許當事人協商變更為標準,可將管轄區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3. 以訴訟關係為標準,可將管轄分為共同管轄和合並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對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轄權。合併管轄,又稱牽連管轄,是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

  六、級別管轄

(一)級別管轄的概念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二)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所有第一審民事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海事、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