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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前審計現狀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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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前審計現狀淺析

隨着資產評估這一中介服務行業愈來愈多地在社會生活中出現,人們對資產評估的瞭解、理解也在不斷深入。最初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時,還沒有人會聯想到審計,人們把審計與資產評估完全獨立開來對待。隨着我們對資產評估的熟知度的加深,有關各方都逐漸認識到評估前最好先審計,審計是評估的基礎之一。於是,發展到現在,在涉及企業改制、股權轉讓、企業清算、資產重組等廣泛的領域中,審計與評估往往作為配套程序一同出現。

由於不論從立法政策上、理論研究上、職業準則與規範上、行業管理上等諸多方面,審計與評估歷來是各自獨立、自成體系的,使得目前在具體業務開展時,審計師與評估師之間也難免各自為政,難以很好地配合與協作。

  一、現狀及分析

1、因缺少針對特定評估目的服務的審計業務的行業執業規範要求,而審計報告使用者也沒有提出明確的具體要求,造成CPA在實務操作時的隨意性。

CPA在實施審計前,一般會先關注審計報告的用途,然後進行審計風險評估並確定審計重點。如: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此類審計報告多被用於企業年檢、年度納税清算、企業內部年度經營業績總結、經營者業績考核等等目的,而註冊會計師行業也已為此專門制定了《獨立審計準則第1號—會計報表審計》,CPA可以非常明瞭地依據該準則開展審計工作。而當審計師瞭解到審計報告的用途是為某一特定評估目的(如:企業改制、股權轉讓等等)服務時,由於沒有明確對應的審計準則要求,而作為審計報告使用方的企業在委託審計時也沒有提出具體的要求,故現實中CPA往往簡單借用會計報表審計的準則要求開展審計工作,並且常常還主觀地認為資產評估不涉及《利潤表》而省略了對損益類科目的審計以及在審計報告中對《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發表審計意見。而且,由於為特定評估目的服務的審計屬一種非典型性的會計報表審計,因此,審計師在操作中對一些獨立審計準則已有明確規定的要求也不夠重視、能省則省,執行不到位,如:按《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的要求,每次審計時,審計師必須瞭解企業內部控制及其執行情況,但在評估前的審計中很少有審計師執行該規範要求。

2、在資產清查等關鍵環節上,企業在對審計師與評估師的工作職責及側重點的認識上存在誤區。

按照現有規定,CPA在會計報表審計中需要通過資產清查來確定報告期末企業資產與負債的真實性,審核審計期間內企業收入、成本的真實性、收益結轉的合規性,而評估師也需要按規定的評估程序進行委估資產、負債的清查核實。涉及收益法評估時,還需分析判斷企業近幾年的收入成本收益的真實性、合理性。對資產清查而言,審計師與評估師的工作有相同之處,但又各有側重:審計師多采用會計報表審計中的抽樣清查方式進行清查,側重於資產的量的真實性及歷史成本核算的正確性;而評估師按規定必須作委估資產在質與量上的全面清查核實。正因為如此,企業接待與配合人員往往希望審計師與評估師的清查工作能夠分工協作,同時進行,避免重複勞動。然而由於審計師與評估師的工作側重點不同,二者的工作其實很難完全彼此替代與涵蓋。

3、因缺少明確的相關規定或指導性意見,審計師對為特定評估目的服務的審計業務的工作重點認識不清。

審計師在審計工作開展前關注審計報告的用途,除了可以判斷審計風險,還可以通過了解審計報告的用途來更好的體現特定用途文件的特質,並將這種特質體現在審計工作中,體現在審計報告中。但是,目前一般的CPA對企業改制、資產重組、兼併收購、股權轉讓等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事件的相關情況知之甚少,較少了解上述各類不同事件中的特點、程序、環節及相關政策法規,因此在審計工作中往往脱離具體用途要求,以不變應萬變,造成審計報告的適用性較差。

4、由於評估目的的特殊性,傳統的審計策略及思路的適用性受到質疑

如前所述,由於缺乏相應的規定,CPA在為特定評估目的提供審計服務時,往往照搬企業會計報表審計的做法以一般審計要求去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確定審計抽樣計劃、確定審計重要性水平、判斷審計風險、確定出具的審計報告類型等等,而忽視了此類審計的特殊要求。更有甚者,為了節約審計成本,審計工作缺乏應有的深度,隨意出具帶説明段或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應付企業了事。

5、有關各方的意見、需求及信息溝通不暢。

目前CPA在實施為特定評估目的的服務的審計時,普遍認為審計工作是其單方面的事,偏面強調獨立性,認為根本不需在審前、審中、審後各階段與企業、主管部門、評估人員等進行充分的溝通。在這方面,只有上市公司上市項目做得比較好,作為中介的'“三師一商”均已充分認識到要達到最終目標,必需各方協調一致、一起努力。

  二、建議

針對以上情況,為了國企改制、國有股權轉讓等的順利推進,審計師與評估師的工作更好地協調一致,特提出如下建議:

1、制定企業改制、股權轉讓等經濟行為的實施規範要求,從國資出資人、監管人的角度明確國有企業在實施特定經濟行為過程中、必須經過的環節以及各環節的具體工作要求,並將其中要求由審計師作第三方鑑證的內容作為企業今後委託審計的要求之一,以便審計師按委託要求實施審計。

2、企業在委託審計時,應結合特定評估目的的要求,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明確的、詳盡的審計要求,包括對審計的面上的寬度、點上的深度、與特定政策相匹配的會計核算要求等等,使審計結果能符合實施特定經濟行為的要求。

3、企業及國資主管部門作為審計報告的真正使用者,可以借鑑一下其他地方國資委的做法:凡涉及國有企業改制、重組、轉讓等大項目的評估前審計,其審計報告可先提交審計委託方及國資主管部門審核,在審計報告審核認可的基礎上、評估師再針對涉及此次評估目的的相關經審計後的資產進行評估基準日的價值評估。

標籤:淺析 審計 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