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法顧問在公司扮演的角色
導語:企業法律顧問原指經統一考試合格,取得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並經註冊登記,由企業聘用,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專業人員。
繼不久前與中央組織部聯合啟動招聘16名央企高管工作後,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28日表示,將再度公開納賢,面向海內外公開招聘6名中央企業總法律顧問。
説是“再度”,是因為從2006年開始,國資委已連續兩年組織中央企業招聘總法律顧問,並且已有11名優秀法律人才通過公開招聘走上企業總法律顧問崗位。而更早,在2002年7月,中組部、原國家經貿委等6部委就聯合發文,在國家重點企業試點總法律顧問制度,並把總法律顧問定義為——直接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負責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全面負責組織和協調企業內各部門、各子企業的法律事務。
在我們一般人眼中,企業的法律顧問往往只在企業有了法律糾紛時才出現,如進行案件處理、打官司等等。其實,總法律顧問的'角色要重要得多,它在經營決策範圍裏發揮作用,擔負着在決策層上防範法律風險的使命。顯然,其主要責任不是事後救火,而是在事前防範、事中控制。比如在合同管理上要進行法律審核把關,重大項目決策和投資當中要進行法律把關等等。
企業在市場經濟中打拼,面臨諸多挑戰和風險,如競爭無序、誠信危機、合同風險、產權保護、國際規則和人才爭奪等。一旦企業遇到風險,法律風險往往最大。而且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不僅僅體現在法律糾紛方面,而是財務、管理、經營等一系列的風險。這些都涉及到無數法律問題。就國有企業而言,這些年出現的中航油虧損、長虹被拖欠鉅額貨款、中國銀行系列案件等等,無一不是在演繹着現代企業法律風險的現實教訓,也都印證着央企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的必要。
而總法律顧問要真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兩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其一,決策層內部要形成一套完備有效的制衡體系,因為總法律顧問一定意義上是對決策者權力的一種限制,如果“一把手”既沒有風險防範意識又能夠隨意決策,那麼總法律顧問就可能成為擺設,許多國企法律問題很多,但領導風險意識差,不注重法律預防是導致這些問題出現的重要根源。其二,總法律顧問必須有專門人才擔當。企業的法律工作,在管理上既不同於企業的經營業務,又不同於社會律師的法律服務,是法律專業知識與企業經營管理實踐相結合的產物。因此它兼具專業性和綜合性,承擔服務與管理的雙重責任。而放眼央企,一旦與跨國公司在同一市場上角逐,不僅存在着經營管理能力的差距,法律風險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上的差距更為明顯,而其中,高水平的內部專業法律顧問人才缺口尤為突出。
來自國資委的信息表明,到目前,53户中央大型企業已全部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150家中央企業普遍建立了法律事務工作機構,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得到全面推進。隨着機構、人員的逐步到位,提升隊伍的專業化水平,在全球競爭背景下顯得更為急迫。國資委組織中央企業再度公開招聘總法律顧問,以全球招聘應對全球性的競爭,對於志在走出國門、參與世界市場分工的央企而言,是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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