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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結束尚未攤銷的裝修費會計處理

攤銷指對除固定資產之外,其他可以長期使用的經營性資產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攤購置成本的會計處理辦法,與固定資產折舊類似。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租賃期結束尚未攤銷的裝修費怎麼處理的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租賃期結束尚未攤銷的裝修費會計處理

  【案例】

我公司為一家商貿企業,2008年在市中心租入某寫字樓的一層用於商業銷售,我公司與出租方簽訂了租賃協議,租期五年。我公司對該經營性租入房產進行了重新裝修,裝修費約650萬元,按租賃期進行攤銷,2008年攤銷了130萬元,抵減了應納税所得額。2009年5月,由於雙方發生糾紛,租賃期提前結束。請問我公司發生的尚未攤銷裝修費應如何進行税務處理,是否可以在2009年度企業税税前扣除?

  【分析】

因各種原因導致原租入固定資產提前退租而歸還出租方的情況下,按租賃合同期限或者按其攤銷期限平均攤銷,尚未攤銷完畢的裝修費用的税務處理問題,現行税法並沒有涉及。因此,實務中存在不少爭論,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傾向於按財務處理方式。在財務處理上,通常納税人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改良支出,按剩餘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孰短的期限,平均扣除。由於租賃期提前結束,該項資產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利益,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因此,租賃資產的使用期限至截止租賃期提前結束時,對尚未攤銷完畢的裝修費用,一次性在當年度全部予以攤銷。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按資產損失報批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十三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承租房屋發生的裝修費屬於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並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由於,長期待攤費用屬於企業的一項資產,租賃期提前結束時,發生了損失,但不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税發[2009]88號)向主管税務機關報批處理。

對該事項查詢了各地税務機關2009年度和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問題的解答。但沒有查到各地方税務部門對該問題作出過相關的明文規定。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税發[2009]88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税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税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税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税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於需經税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於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税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租賃期提前結束時,尚未攤銷的裝修費,不屬於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尚未攤銷的裝修費,不宜在提前退租歸還租賃固定資產後自行一次性在當年度全部予以攤銷,最好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因此,筆者也傾向於第二種觀點,建議貴公司做2009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前,為減少避免税務風險,對上述税務事項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