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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之單選題

2017年註冊會計師考試將於2017年10月14日、15日進行,下面小編提供為大家了一些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試題,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所幫助。

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之單選題

單項選擇題

1、下列關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説法,正確的是( )。

A、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商務部規定

B、如果合夥企業的外國合夥人全部退夥,該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C、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時的貨幣出資必須是外幣

D、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2、關於普通合夥企業的出資,下列説法錯誤的是( )。

A、合夥人可以分期繳付出資

B、合夥人首次繳付的出資不得低於認繳數額的20%

C、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D、合夥人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出資

3、關於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如合夥協議未作約定且合夥人協商不成的,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

A、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配

B、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C、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按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分配

D、應當按合夥人的貢獻決定如何分配

4、甲、乙、丙三人分別出資2000元買了一套洗滌設備,設立了普通合夥企業。甲準備將自己所佔份額的50%按1000元轉讓。甲通知乙、丙後,乙表示願意以800元買下,丙未表態。丁知道後,表示願以1000元買下甲轉讓的份額。丙見丁想買,隨即向甲表示願以1000元買下甲轉讓的份額。如果合夥企業對此沒有約定,正確的做法是( )。

A、甲應將其份額轉讓給乙

B、甲應將其份額轉讓給丁

C、甲應將其份額轉讓給丙

D、甲不能轉讓

5、張三、李四和趙五同為甲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張三借王六錢款30萬元,無力用個人財產清償。王六在不滿足於用張三從甲合夥企業分得的收益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還可以( )。

A、代位行使張三在甲合夥企業的權利

B、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張三在甲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C、自行接管張三在甲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

D、直接變賣張三在甲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6、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資設立普通合夥企業,委託合夥人甲單獨執行企業事務。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是( )。

A、甲有權自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B、甲有權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C、甲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業務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

D、甲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業務的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7、齊某、陸某、何某共同投資設立一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對合夥人的資格取得或喪失未作約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齊某因車禍去世,齊某妻林某是唯一繼承人。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夥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林某自動取得該企業合夥人資格

B、經陸某、何某一致同意,林某取得該企業合夥人資格

C、林某不能取得該企業合夥人資格,只能由該企業向林某退還齊某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林某自動成為有限合夥人,該企業轉為有限合夥企業

8、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李某因車禍遇難,生前遺囑指定16歲的兒子李明為其全部財產繼承人。對此,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是( )。

A、李明有權繼承其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B、如其他合夥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夥人資格

C、如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則李明不能成為合夥人

D、應當待李明成年後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願意成為合夥人的意思表示

9、註冊會計師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特殊的普通合夥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甲、乙在某次審計業務中,因故意出具不實審計報告被人民法院判決由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當事人80萬元。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該賠償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以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部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D、甲、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10、張明是某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其欲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

A、若合夥協議對此有特殊約定,應當按照特殊約定進行

B、張某不能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C、張某欲以其在該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需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D、法律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以其財產份額出質,合夥協議不得對此作出特殊約定

11、甲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乙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乙應當提前一定期限通知其他合夥人,該期限是( )。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12、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夥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夥人,丙、丁為有限合夥人。1年後甲轉為有限合夥人,丙轉為普通合夥人。此前,合夥企業欠銀行50萬元,該債務直至合夥企業被宣告破產仍未償還。下列有關對該50萬元債務清償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夥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B、乙、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甲、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C、甲、乙、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D、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甲、丙、丁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