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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施工驗收的主要規範修訂情況

修訂後的《驗收規範》不再包括預製構件在工廠中生產的質量控制及出廠驗收要求,主要針對預製構件進場提出了結構性能檢驗要求,並解決了三個主要問題:提出專業企業生產預製構件在進場時應進行結構性能檢驗的基本要求;提出了什麼構件做、怎麼做以及什麼情況可以少做、免做的規定;不做結構性能檢驗的構件,提出了加強質量控制的技術要求。具體分解如下: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施工驗收的主要規範修訂情況

  (1)結構性能檢驗基本要求

1)考慮構件特點及加載檢驗條件,《驗收規範》第9.2.2條僅提出了樑板類簡支受彎預製構件的結構性能檢驗要求。常見的有預製樑、預製板、預製樓梯等。

2)對於其他預製構件,如常用的牆板、預製柱,由於很難通過結構性能檢驗確定構件受力性能,故規範規定除設計有專門要求外,進場時可不做結構性能檢驗。此類構件如需檢驗,需要設計提出詳細的檢驗要求與試驗加載方法。

3)對於用於疊合板、疊合樑的樑板類受彎預製構件(疊合底板、底樑),是否進行結構性能檢驗、結構性能檢驗的方式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2)如何做結構性能檢驗

1)結構性能檢驗通常應在構件進場時進行,但考慮檢驗方便,工程中多在各方參與下在預製構件生產場地進行。

2)對多個工程共同使用的'同類型預製構件,也可在多個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見證下共同委託進行結構性能檢驗,其結果對多個工程共同有效。

3)對大型構件及有可靠應用經驗的構件,可只進行裂縫寬度、抗裂和撓度檢驗。大型構件一般指跨度大於18m的構件;可靠應用經驗指該單位生產的標準構件在其他工程已多次應用,如預製樓梯、預製空心板、預製雙T板等。

4)對使用數量較少的構件,當能提供可靠依據時,可不進行結構性能檢驗。使用數量較少一般指數量在50件以內,近期完成的合格結構性能檢驗報告可作為可靠依據。

5)《驗收規範》附錄B給出了受彎預製構件的抗裂、變形及承載力性能的檢驗要求和檢驗方法。

6)鋼筋混凝土構件和允許出現裂縫的預應力混凝土構件應進行承載力、撓度和裂縫寬度檢驗;不允許出現裂縫的預應力混凝土構件應進行承載力、撓度和抗裂檢驗。

  (3)對於不做結構性能檢驗的構件

主要包括無法做和滿足各種條件可不做兩種情況。可通過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代表駐廠監督製作過程的方式代替,此時構件進場的質量證明文件應經監督代表確認。當無駐廠監督時,預製構件進場時應對預製構件主要受力鋼筋數量、規格、間距及混凝土強度、混凝土保護層厚度等進行實體檢驗,具體可按以下原則執行:

1)實體檢驗應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構件生產單位實施,並見證實施過程。應制定實體檢驗專項方案,並經監理單位審核批准後實施。除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外的結構實體檢驗項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完成。

2)實體檢驗宜採用非破損方法,也可採用破損方法(鋼筋規格只能採用破損方法),非破損方法應採用專業儀器並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有關規定。

3)檢查數量可根據工程情況由各方商定。一般情況下,可為不超過500個同類型預製構件為一批,每批抽取構件數量的2%且不少於5個構件。

4)檢查方法可參考《驗收規範》附錄D、附錄E的有關規定。

對所有進場時不做結構性能檢驗的預製構件,進場時的質量證明文件宜增加構件生產過程檢查文件,如鋼筋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預應力筋張拉記錄等。

結合《驗收規範》第9.2.1條、第9.2.2條的規定,專業企業生產預製構件結構性能檢驗流程總結如圖1。圖1中三個“三角形圖框”為三步關鍵判斷,根據不同情況最終分為進行結構性能檢驗、駐廠監造、實體檢驗三種驗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