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商法高頻考點:保險業法律制度
導語: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內容吧。
保險業法律制度
一、保險經營規則
1.分業經營原則。
(1)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託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2.資金運營規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1)銀行存款;
(2)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3)投資不動產;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3.保險公司嚴重違反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如果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第140、141條)
【法條】
《保險法》第117條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佣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第118條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機構。
第127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第128條 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保險業監督管理
1.監督管理的原則。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需要批准的險種。下列險種或者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
(2)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
(3)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
3.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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