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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高頻知識點梳理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高頻知識點梳理,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高頻知識點梳理

 “出禮入刑”的禮刑關係

1.禮的內容與性質

(1)內容

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係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範的總稱。

中國古代的禮有二層含義:

①抽象的精神原則。可歸納為“親親”與“尊尊”兩個方面。

“親親”,即要求在家族範圍內,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會範圍內,尊敬一切應該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賤都應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為首”,一切臣民都應以君主為中心。在“親親”、“尊尊”兩大原則下,又形成了“忠”、“孝”、“義”等具體精神規範。

②具體的禮儀形式。西周時期主要有五個方面,通稱“五禮”:吉禮(祭祖之禮);凶禮(喪葬之禮);軍禮(行兵仗之禮);賓禮(迎賓待客之禮);嘉禮(冠婚之禮)

(2)禮具有法律的性質

首先,周禮完全具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範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

其次,周禮在當時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着實際的調整作用。

2.“禮”與“刑”的關係:

(1)“出禮入刑”。西周時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罰。“禮”正面積極規範人們的言行,而“刑”則對一切違背禮的行為進行處罰。二者共同構成西周法律的完整體系。

(2)“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強調禮有等級差別,禁止任何越禮的行為:“刑不上大夫”強調貴族官僚適用刑罰上有特權,而不是不適用刑罰。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是很大的,尤其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影響更為直接。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亦稱為羅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羅馬法的有關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鑑與發展。如《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法、德兩國的民法體系,又為瑞士、意大利、丹麥、日本等眾多國家直接或間接地加以仿效。

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發制所採用,如公民在私法範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以及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

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辭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

 英國法的形成與發展

英國是普通法系的發源地,其法律的發展比較平穩,分為三個時期。

1.英國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英國法的源頭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習慣法。隨着王權的強大和完善的王室司法機構的建立,逐漸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淵源,從而確立了英國封建法律體系。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紀前後發展起來的、由普通法院創制的通行於全國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一的直接後果。

1066年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後,他和繼任者為鞏固統治,擴大王權,採取進行土地調查、編制“末日審判書”(始於1086年,又稱“最終税冊”/Domesday Book)等多種措施,加強中央集權。在統一司法方面,國王建立了御前會議,並從前者中逐漸分立出具有司法職能的財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訴訟法院。這些法院最初只在倫敦威斯敏斯特教堂( Westminster Abbey)審理案件,但為了擴大王室管轄權,法官們開始到各地巡迴審判。

亨利二世統治時期的司法改革對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通過頒佈《温莎詔令》、《克拉靈頓詔令》等一系列命令,確立了陪審制,並將巡迴審判制度化。法官們進行巡迴審判時,在陪審團的幫助下,依據王室法令的授權,參照當地習慣來審理案件。回到倫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後,他們互相交流參照各地習慣形成的判案意見,承認彼此的判決,並約定在以後巡迴審判時使用。在此類判例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通行全國的普通法,所以後人習慣稱其為判例法。

體現王權的令狀制也與普通法的發展有密切關係。它要求原告只在申請到特定的以國王名義簽發的令狀後,才能向法院主張實體權利的保護。令狀成為訴權憑證,無令狀就不能起訴。“程序先於權利”的普通法特點與此不無關係。

(2)衡平法的興起。由於普通法在傳統令狀制度下,存在着保護範圍有限、內容僵化、救濟方法較少的缺陷,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已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護的當事人,依照歷史傳統直接向國王提出的申訴越來越多,國王遂將其委託給大法官進行審理。15世紀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稱“衡平法院”)根據大法官的審判實踐,逐漸發展出一套與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規則,即根據“公平”、“正義”的原則形成的“衡平法”,並逐漸成為一套有別於普通法的獨立法律體系。

相對於普通法,衡平法重內容而輕形式,訴訟程序簡便靈活,審判時既不需要令狀也不採用陪審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適應社會發展,創制出信託、禁令等許多新的權利和救濟方法。一般認為,衡平法受羅馬法影響較深。

英國無系統的成文憲法,其各部分淵源又不斷隨着社會變化而發展。英國憲法是典型的柔性憲法,其修正程序、效力與普通法律是一樣的,只是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不同而已。英國憲法是歷史長期發展的產物,具有很強的延續性。其淵源有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憲法判例,具有多樣性。

普通法實施領域廣泛;衡平法僅在普通法難以救濟的方面發揮作用,是對普通法的補充。其時可以認為:將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復存在;而將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會存在。在以後的.司法實踐中,兩大法院系統的關係由於管轄範圍存在交叉重疊,大量案件從普通法院轉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決,使兩者之間矛盾日漸增多。17世紀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爾斯密將衝突引向白熱化。這場爭端以國王詹姆斯一世確立“衡平法優先”的原則而告終。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的並立一直是英國司法的顯著特徵。

(3)制定法的發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明文制定並頒佈實施的法律規範。在英國法的整個體系中,制定法居於次要地位,它只起補充、解釋、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1215年的《大憲》是制定法發展的重要進程,以其為最早的歷史淵源,英國國會逐漸形成。隨着國會立法權的加強,制定法的數量逐漸增多,地位也逐漸上升。

2.資產階級革命後英國法的變化。這次革命使英國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觸動,主要體現為:

(1)國會立法權得到強化,確立了“議會主權”原則,制定法地位提高;

(2)內閣成為最高行政機關;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內容上得到充實,並被賦予資產階級的含義。

3.現代英國法的發展。兩次世界大戰後,英國的國際地位發生了很大變化,與此相適應,法律制度也產生了深刻的變化:

(1)立法程序簡化,委託立法大增;

(2)選舉制進一步完善,基本確立了普遍、祕密、平等、公正的選舉制度;

(3)社會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動加強:

(4)歐盟法成為英國法的重要淵源。

  美國法的形成和發展

美國法與英國法存在着很深的歷史淵源關係,從一開始就被打上了英國法的烙印,是在繼承和改造英國法的基礎上形成的獨具特色的法律體系。它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四個時期。

1.殖民地時期的美國法。殖民地時期,英國戰勝其他列強後,殖民地各地相繼使用英國普通法。但是18世紀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實行的法律還是比較原始和簡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聖經》作為判案的依據,英國法並沒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隨着英殖民者對殖民地壓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會條件的變化,特別是英國著名法學家布萊克斯通的著作《英國法釋義》傳播到北美殖民地後,英國法得到普及。到18世紀中期,英國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獨立戰爭後的美國法。這段時期,是美國法的形成時期。以英國法為基礎,參照歐洲大陸的法律文獻形成了獨具一格的美國法。1830年之後,《美國法釋義》的問世以及各種美國法專著的出現,標誌着美國法對英國法批判吸收並走上獨立發展的道路。

3.南北戰爭後的美國法。這是美國法的改革與發展時期。在此期間,美國法進行了民主化改革,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其具體體現在:廢除奴隸制的憲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財產法方面確立了土地的自由轉讓制度;對繁瑣的訴訟程序實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國特色的判例法理論;法學教育中心從律師事務所轉到法學院校;各州法律出現統一化趨勢。

4.現代美國法。與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政治經濟集中相適應,美國的法律較19世紀末以前有了較大變化:

一是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統化明顯加強。聯邦國會制定了《美國法律彙編》(或稱《美國法典》);法學會成立之後,陸續出版了《法律重述》等重要法律文獻。

二是由於以總統為首的行政機關權力的擴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顯著。

三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立法大量頒佈,如“新政”時期頒佈了一系列整頓工業、銀行、農業以及勞工的法律,反壟斷法成為新的法律部門。

清代會審制度的發展

在明代會審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重案會審制度,形成了秋審、朝審、熱審等比較規範的會審體制。

①秋審。是最重要的死刑複審制度,因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秋審審理對象是全國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門金水橋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會同審理。秋審被看成是“國家大典”,統治者較為重視,專門制定《秋審條款》。

②朝審。是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斬、絞監候案件進行的複審,其審判組織、方式與秋審大體相同,於每年霜降後十月舉行。案件經過秋審或朝審複審程序後,分四種情況處理:其一情實,指罪情屬實、罪名恰當者,奏請執行死刑;其二緩決,案情雖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減為流三千里,或發煙瘴極邊充軍,或再押監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屬實,但有可矜或可疑之處,可免於死刑,一般減為徒、流刑罰;其四留養承嗣,指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有親老丁單情形,合乎申請留養條件者,按留養奏請皇帝裁決。

③熱審。是對發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進行重審的制度,於每年小滿後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員會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辦司共同進行,快速決放在監笞杖刑案犯。

上述制度是一種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卻導致多方干預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終結果是司法更加冤濫,法律制度與實際執法日益脱節,加速了王朝整個政體的腐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