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銀行從業《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法》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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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夥企業法(一)個人獨資企業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個人獨資企業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2.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3.個人獨資企業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委託或者聘用他人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債權人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責任消滅。
清償順序:(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税款;(3)其他債務。
在按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二)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於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於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設立條件。①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②有書面合夥協議;③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④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出資。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3)轉讓。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內部轉讓時。需通知其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4)出質。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死亡。合夥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或經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合夥人資格。
合夥企業應當向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財產份額的情形:①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②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③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如果繼承人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轉為有限合夥人,合夥企業改為有限合夥企業:不能一致同意的.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6)退夥。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2.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1)人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2)出質。有限合夥人可以以其財產份額出質,合夥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3)轉讓。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4)債務清償。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5)退夥。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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