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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銀行從業法律法規考點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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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銀行從業法律法規考點知識

銀行從業法律法規考點知識 1

【考點一】銀行公司治理概述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是指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相互關係,包括組織架構、職責邊界、履職要求等治理制衡機制。以及決策、執行、監督、激勵約束等治理運行機制。

良好銀行公司治理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健全的組織架構;

(2)清晰的職責邊界;

(3)科學的發展戰略、良好的價值準則與社會責任;

(4)有效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

(5)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6)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備考提示

考生需要掌握良好銀行公司治理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考點二】商業銀行的架構及發展

1.我國商業銀行組織架構

從企業法人角度看我國商業銀行的組織架構的主流形式是統一法人組織架構。

從內部管理角度看我國商業銀行的組織架構的主流形式是採用以區域管理為主的總分行型組織架構。監管要求:總行、分行和支行三個層級:實際管理中分支機構劃分為一級分行、二級分行、縣支行、網點等。

2.我國商業銀行組織架構的發展趨勢

(1)漸進式推進事業部制改革。

我國銀行應在行政分權式的總分行型組織結構下,探索推進總分行組織架構和事業部型組織架構相結合的矩陣式組織架構發展。

(2)建立垂直化風險管理體系。

①建立垂直化的組織運作機制。實行董事會風險執行委員會→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總行風險管理部→分行風險管理部→基層行風險管理部的垂直管理線路,上級風險管理機構負責對下一級風險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任職期限及任職績效進行審批、考核。

②要將風險管理職能進一步向總行本部集中,減少不必要的中間層級,逐步形成橫向延展、縱向深入的扁平化矩陣模式。

③提高風險管理的專業化水平,在總行本部設立專業化評估中心和審批中心,實行專職審批人和風險經理制度,不僅要實現“評審分離”和“審貸分離”還要建立對審批人和風險經理的長期考核和監督機制。要將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權歸集到風險管理部門,實現集中的專業評估和專職審批。在此基礎上,建立貸後管理中心,加強事後監督,控制操作風險。同時,建立重大風險事項管理和應急處理機制,實現對全行風險的統籌和集約化管理。

3.建立流程銀行

(1)以客户為中心。

(2)以業務線垂直運作和管理為主。有利於業務流程的優化,合理配置資源,經營效率提高和風險控制。

(3)前中後台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以流程落實內控。改變原來僅僅依賴制度和教育的較為柔性的控制體系,形成以流程制約和系統控制為主要形式的較為剛性的控制體系。

(4)實施以業務單元縱向為主的矩陣考核方式。相對於橫向為主的考核。縱向為主的考核更好的符合業務流程的需要。有利於不斷優化業務流程。

(5)中後台集中式運作和管理。有利於業務運作效率的提高和操作風險的控制。

(6)業務流程實現信息化、自動化、標準化和智能化。

備考提示

我國商業銀行組織架構改革大致經歷了以下階段:專業化改革階段,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階段和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改革階段.形成了當前我國銀行業組織架構的主流形式。

【考點三】西方商業銀行的組織架構

當前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建立起的以客户為中心的矩陣型主流組織架構形式,主要有以下兩大特點:

1.建立以客户需求為基礎的五大業務線

2.採取不同的頂層組織架構設計

(1)採用“大個金”和“大公金”兩大業務板塊。為個人客户提供服務的零售業務和財富管理業務放在一個板塊.為企業和機構客户提供服務的商業銀行業務、金融市場業務和投行業務放在一個板塊。形成了“大個金”和“大公金”兩大業務板塊並列的架構。渣打、德意志和花旗在內的銀行都採取了這種架構。

(2)根據客户需求層次來組合業務板塊。根據客户的基礎金融需求和高端金融需求來劃分業務板塊。法國巴黎銀行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滿足客户一般需求的零售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放在一起成為一個大的零售銀行板塊.滿足企業和機構客户高端需求的金融市場業務和投行業務放在一個板塊.滿足個人高端需求的財富管理單獨成為一個板塊。

(3)根據業務條線職能設置組織架構模式。這種模式下的業務板塊分得更為細緻,根據業務條線職能設置組織架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摩根大通銀行、巴克萊銀行和蘇格蘭皇家銀行採取的是這種模式。

備考提示

20世紀80年代以前.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的組織架構模式一般是總行以職能型架構為主,分支行是“塊塊”形式為主的總分行型組織架構,與我國目前的大型銀行主流組織架構相似。20世紀90年代初,以客户為中心的矩陣型組織架構基本形成,並在隨後的時間裏迅速發展.成為全球銀行業組織架構的主流模式。

銀行從業法律法規考點知識 2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即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1.要約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①內容具體;②表明經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生效。

(3)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4)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6)要約失效的情形: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備考提示

要注意要約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撤銷和失效的區別。

銀行從業法律法規考點知識 3

1.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按規定向證券交易所報送申請文件。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閲。

2.股票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4.債券上市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按規定向證券交易所報送申請文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閲。

5.債券的暫停和終止上市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3)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5)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公司有上述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項、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