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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篇

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有時會出現一些不在自己預料之中的事件,為了降低事故後果,就有必要提前進行細緻的應急預案准備工作。寫應急預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篇

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總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xx] 2號),努力減少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中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我部制定了《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應根據本預案要求和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建設部備案。

為提高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的快速反應能力,確保科學、及時、有效地應對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我部職能,制定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一、適用範圍

(一)我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我國境內已建房屋建築或者在建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者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險情。

二、工作機制

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建設部對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預案以及實施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擬定本地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預案,並負責應急預案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工作;各施工、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根據本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的原則,制定本單位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建立和完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預案以及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三、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組織體系,包括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組織以及各施工、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的應急組織。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組織與職責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應急工作原則和方案,建立應急組織體系,由分管部長任應急組織體系負責人。建設部是負責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工作的部門,包括辦公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城市建設司和住宅與房地產業司等,由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牽頭負責。應急職責包括擬定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指導、協調地方建立完善應急組織和應急預案,及時瞭解掌握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國務院報告事故情況,為地方提供專家和技術支援,組織事故應急技術研究、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2、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建設部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建立應急組織體系,由分管廳長(主任)任應急組織體系負責人。應急職責包括擬定本地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指導本地區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預案,及時瞭解掌握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建設部報告事故情況,指導、協調本地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技術研究、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3、地(市、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建立應急組織體系,由分管領導任應急組織體系負責人。應急職責包括擬定本地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指導本地區建立和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預案,及時瞭解掌握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指揮、協調本地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技術研究、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4、縣(市、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建立應急組織體系,由分管領導任應急組織體系負責人。應急職責包括擬定本地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預案,及時掌握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指揮、協調本地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本地區施工單位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技術研究、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二)各施工、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的應急組織與職責

1、施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裝置,定期組織演練,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及時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2、產權、物業管理等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結合已建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宣傳,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

1.總則

1.1工作目的

為做好我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確保科學、及時、有效地組織應對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扭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維護經濟社會正常秩序,制訂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統一領導、職責明確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建設廳牽頭負責,有關委辦、廳、局、盟市旗縣人民政府根據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等級、型別和職責分工,明確專職人員,落實應急處理的責任,按照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建立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三級響應機制。

1.2.2互相協調、快速反應

建設廳要與有關委、辦、廳、局、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密切協作,保證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災難資訊及時報告、準確傳遞、快速處置。有關部門接到事故資訊後第一時間內啟動應急方案。

1.2.3分工協作、屬地負責

盟市旗縣人民政府是處裡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主體,要承擔處裡事故的首要責任。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動員社會力量,有組織地參與事故的處置活動,採取有力措施,將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範圍。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劣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裡工作,包括一次造成6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地下空間施工坍塌、深基礎支護、土方開挖邊坡失穩造成地面或周邊建築物倒塌,道路、管線斷裂,導致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事故等。

適用於已建成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6人及以上,或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險情對周邊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或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礎(包括地基不均勻沉降,邊坡失穩)、主體結構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國家工程質量標準規範,內外建築裝置安裝和建築裝飾裝修施工破壞主體結構及加裝裝置,任意加層超過設計荷載等原因造成建築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邊坡崩塌,造成建築物倒塌的事故等。

2.應急指揮機構與體系

2.1指揮機構與職責

2.1.1建設廳設立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建設廳指揮部),組成和主要職責如下:

指揮長:廳長

副指揮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廳長

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廳長

成員:廳辦公室主任、建築業處處長、工程建設管理處處長、勘察設計處處長、城市建設處處長、住宅與房地產處處長、城市規劃處處長、村鎮建設處處長、自治區質量安全監督總站站長(指揮部成員未在呼和浩特市或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單位職務高低遞補)。

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擬定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

(2)指導、協調和監督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組織和應急預案的建立完善;

(3)及時瞭解掌握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情況,根據情況情況需要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事故情況;

(4)指導、協調和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置;

(5)為盟市提供專家和技術支援,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2.1.2建設廳指揮部下設主管安全和質量兩個辦公室

主管安全的辦公室:

主任:建築業處處長

成員:建築業處副處長、工程建設管理處副處長、自治區安全監督總站副站長

主管質量的辦公室:

主任:工程建設管理處處長

成員:工程建設管理處副處長、建築業處副處長、自治區質量監督總站副站長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受理盟市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報告;

(二)負責組建自治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專家工作小組;

(三)負責與指揮部正、副指揮長、成員和專家的聯絡;

(四)負責傳達指揮部的工作部署;

(五)負責擬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建設部的報告、請示等重要檔案。

2.1.3盟市、旗縣級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職責,可以參照建設廳指揮部的組成、職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2.1.4建築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的應急組織與職責,由本企業、單位制訂,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指導和督促。

2.2指揮體系

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建設廳、盟市旗縣人民政府、盟市建設局(建委)、旗縣(市、區)級建設局(建委)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及各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的應急指揮部組成。

3.預警預防機制

3.1工作準備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研究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指導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應急組織體系及應急隊伍,加強事故應急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防患於未然。

3.2應急演練習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並組織演練。對求援器材、裝置等應設專人進行維護。現場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範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及時處理事故隱患,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求援預案。

4.應急晌應

4.1分級響應

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分為Ⅰ.Ⅱ.Ⅲ三級。

Ⅰ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Ⅱ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一1億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報失5000萬元一1億元的事故。

Ⅲ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一5000萬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一5000萬元的事故。

4.2響應程式

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所在地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認真開展工作。(1)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單位,在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和應急指揮工作組到達現場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必要的搶險求援,並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2)盟市、旗縣(市、區)級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指揮下開展搶險求援工作。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將事故處理有關情況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應急指揮部報告。

(3)自治區級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派出由建設廳有關負責人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研究處置對策,協助做好搶險救援工作,按規定與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建設部指揮部上報有關情況。

(4)由建設廳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應急工作部署。必要時派出建設廳工作組指導搶險求援和事故調查工作,選派專家對盟市、旗縣處理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中遇到的問題給予技術支援,對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有關問題進行協調,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建設部專報。

4.3事故報告

1.3.1報告程度

(1)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後,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如實向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同時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特種裝置發生事故的,應同時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2)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後,應遵循“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逐級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地方部門可直接報至建設廳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各級應急指揮部之間,必須保證24小時人員通訊暢通。

4.3.2報告內容

事故發生後及時上報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事故類別、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2)有關建設、施工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

(3)事故報告的單位、簽發人及報告時間等。

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以下內容:

(4)有關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建築施工企業負貴人、專案負貴人、監理單位有關人員的姓名及執業資格;

(5)事故發生原因分析;

(6)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等;

(7)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4.3.3相關記錄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以組織、協調應急行動的情況做出詳細記錄。

4.4新聞報道

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資訊和新聞釋出,由盟市行署和人民政府或自治區建設廳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確保資訊正確、及時傳遞,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佈。重大情況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4.5善後處理

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要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認真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後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5.應急結束

5.1結束程式

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由有關應急機構決定應急結束,並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特殊情況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決定應急結束。

5.2事故調查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5.2.1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的各項規定。

5.2.2事故調查總結報告中應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本故的工程基本情況

(2)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4)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

(5)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結論

(7)事故負責人及其處理

(8)各種必要的附件

(9)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10)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5.3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處置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引發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的單位和人員,以及在處裡過程中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人員,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應急保障

6.1通訊與資訊保障

確保應急期間的資訊及時、準確、可靠地傳輸和有效實施指揮,依託現有的有線、無線通訊系統,建設廳資訊管理網路系統,構成應急通訊保障系統。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應急指揮部必須組織好三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設施搶險力量對在建工程,由施工單位的人員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對已建成房屋和設施,由房屋產權、物業管理等單位的人員組成,協助開展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專家諮詢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質監、安檢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安全性鑑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等;

(3)應急管理力量: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裡,並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及資訊交換。

6.2.2盟市、旗縣應急指揮部必須確保事故搶險、營救過程中的物資、資金的供給

6.3宣傳培訓與演練

6.3.1宣傳

各級應急指揮部要統一部署,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知識的宣傳,提高防範意識和應急反應能力。

6.3.2培訓

(1)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級應急指揮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的培訓;

(2)培訓工作要合理設定課程、分類指導、嚴格考核,保證培訓工作的質量;

(3)培訓工作要結合實際情況,採取定期與不定期多種組織方式。

6.3.3演練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定期舉行演練,以檢臉、改善和強化應急響應能力。

7.附則

7.1名詞術語的說明

7.1.1本預案中的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活動是指:

(1)新建:是指從基礎開始建造的建設專案;按照國家規定也包括原有基礎很小,經擴大建設規模後,其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價值三倍以上,並需要重新進行總體設計的建設專案;遷移廠址的建設專案(不包括留在原廠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條件的建設專案。

(2)擴建:是指在原有墓礎上加以擴充的專案;包括擴大原有產品生產能力以及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產場所或工程的建設活動;對於建築工程,擴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礎上加高加層(需要新建造基礎的工程屬於新建專案)。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築物或建設專案體量,在原有基礎上,為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產品質量,或改變產品方向,或改善建築物使用功能、改變使用目的等,對原有工程進行改造的建設專案,裝修工程也屬於改建。企業為了平衡生產能力,增加一些附屬、輔助車間或非生產性工程,也屬改建專案。

(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活動。

7.1.2.本預案中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建設廳、各盟市建設局(建委)和各旗縣建設局(建委)。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建設廳負責管理與更新,由建設廳定期召集有關部門、各盟市建設局(建委)應急指揮部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並抄送自治區安監局等有關部門。各盟市建設局(建委)、旗縣建設局(建委)根據本預案制定和調整本地區的應急預案。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建設廳及時組織修訂。

7.3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建設廳制定並負責解釋。

7.4實施或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開始實施。

8.附錄

附錄1:建設廳指揮部、辦公室人員聯絡方式

附錄2:專家工作小組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