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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彙總八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彙總八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法律法規:《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建設部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現實中房產和地產分開轉讓的情形,房產不得轉讓/地產不得轉讓)

法律規定: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頒佈實施)的第三條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房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法理分析: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侵犯優先購買權的。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徵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三)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

法律規定: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四)商品房預售違法的。

法律規定: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五)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五)其他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的。

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對這些特殊情形,應具體分析而不宜一概認為無效。

(一)房屋買賣未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房到買賣合同的簽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我國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未採用書面形式,也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如買賣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買受人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佔有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該買賣合同沒有書面形式的,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但為了過戶的需要,應補籤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賣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雙方未履行口頭合同的主要義務且並不能就此達成一致,則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二)賣方轉讓沒有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規定不得轉讓。但從該條立法目的上看,其規定應當是屬於行政管理性的,違反這一規定,僅是產生房屋轉讓不能及時頒證或不能如期過戶的結果。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可見,只要標的物合法且有權處分,對於標的物是否有相關證照,合同法並無特別要求。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的規定也可以推匯出: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儘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對此應理解為:房地產權利人沒有現實房屋的產權證而不能辦理房屋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登記過戶手續,但不應據此認為預購房買賣合同必然無效。如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且當條件或期限成就時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產權亦無其他爭議或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時,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賣方隱瞞無證的事實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違法行為且已被有關機關確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則此類合同應為無效。

(三)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引起發一方反悔的。

法律規定

《關於私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覆函》(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強調:“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後,提出解除買賣協議,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

《關於範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覆函》(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答覆:“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後,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立房地產買賣合同人

賣售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 通過上海****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介紹 ,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房屋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權證號為:滬房地徐-20xx-000000

(二)房地產座落: 上海市虹橋路666弄2號0000 室號(部位: 00000),房屋型別: 公寓 結構: 鋼混

(三)房屋建築面積:__181.89__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屬面積:___平方米,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___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圖和房地產四至範圍見(附件一)。

(五)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 國有 ;國有土地使用權以_出讓_方式獲得。

(六)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裝置(非房屋附屬裝置)及裝飾情況見附件二。

(七)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係(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係)見附件五。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裝置、裝飾情況和相關關係,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願買受該房地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共計人民幣為 捌佰萬 元, (大寫): 8,000,000.00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在付款協議(附件三)中約定明確。乙方交付房價款後,甲方應開具符合稅務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條 甲方轉讓房地產時,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第一款辦理。

(一)該房屋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後,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給乙方。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於_20xx年09_月05日前騰出該房屋並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叄個工作_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裝置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後_甲乙雙方簽訂房屋交接書_為房屋轉移佔有的標誌。

第五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估值壹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在 20xx 年 8 月10日之前,甲乙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 徐彙區 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該房地產轉讓過戶申請之日為準。

甲方承諾,在乙方或者委託他人辦理轉讓過戶時,積極給予協助。由於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條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權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

第七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轉移佔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在上述房地產轉移佔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訊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九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三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應書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___日內,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書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日內乙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的違約金,餘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起___日內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三) 乙方未按本合同付款協議約定期限付款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未付房屋價款日萬分之5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應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逾期超過15日後乙方仍未付款的,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15日的違約金外,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房屋總價款的20%。甲方可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相當於違約金和賠償金部分的價款,餘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和賠償金部分的,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甲方支付。

第十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期限交接房地產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三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產,乙方應書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___日內,甲方仍未交付房地產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書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日內甲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___日內向乙方返還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還應按已收款的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三)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包括房地產交接及房地產權利轉移)給乙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已付房屋價款日萬分之5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第四條和第六條約定的應當交付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15日後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15日的違約金外,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額為房屋總價款的20%。甲方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並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第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選擇以下第 二 項方式解決。

(一) 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 依法向 徐彙區 人民法院起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_陸_份,甲、乙雙方各執_壹_份, 財政、稅務、中介方和_徐彙區_房地產交易中心各執一份。

補 充 條 款(一)

(貼上線) (騎縫章加蓋處)

根據本合同第十一條之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補充條款:

1、涉及本交易的各項稅費由甲、乙雙方按現行的國家政策、法規的規定各自承擔。公證費(若有)由引發方承擔。

2、甲方應通過稅務機關出具全額房價款發票予乙方。若由於相關部門的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導致雙方應當承擔的稅費增加或減少,都由甲、乙雙方按變化後的規定各自承擔或享有。

3、對於本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甲方保證房屋交接時,該房屋內的管線暢通以及附屬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

4、對於本合同附件四的補充:甲方應在本交易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協助乙方辦理上述事宜之戶名變更手續,更名費用由乙方承擔。

5、甲方承諾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申請(送件取得收件收據)之日起的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機構辦理原有戶口(若有)的遷出手續,若在前述期限內,原有戶口(若有)未能遷出的,則每逾期一日,甲方應當按照該房地產轉讓價款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賠償金,直至原有戶口(若有)遷出時止。

6、若因任何一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時提供本交易所需材料及稅費導致轉讓過戶手續延遲辦理或無法辦理的,則該過錯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7、若是甲方的房屋產權證上設定密碼的,如果因為甲方遺失密碼或密碼輸入錯誤造成本交易的轉讓過戶手續延誤的,則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8、甲方應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對該房地產具有合法處分權,並承諾已履行了充分的告知義務,若因甲方惡意行為造成乙方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過錯違約責任。

9、本合同第九條所規定的違約責任同樣適用乙方未按時履行本合同及附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情形。

10、本合同第十條所規定的違約責任同樣適用甲方未按時履行本合同及附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情形。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國籍: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地址:______郵政編碼:______聯絡電話: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國籍:____電話:____地址:____郵政編碼: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國籍: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地址:______郵政編碼:______聯絡電話: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國籍:____電話:____地址:____郵政編碼:_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位於第______層,共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不包括±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包括±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檔案號為_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總金額為(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案情】

20xx年6月15日,原告程某、被告魏某及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主要約定:被告自願將其位於鄭州市金水區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原告,房屋價款 200 萬元,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費用由原告承擔;原告付定金 50 萬元,定金交付一週後交接該房屋,餘下房款在辦理過戶手續的當日向被告一次性付清;被告辦理房產證的費用由被告負擔,待被告房產證辦理下發後一個月內由三方共同到房管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如被告違約除退還定金外另付違約金 100 萬元。合同簽訂當天20xx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 50 萬元,一週內,被告將其位於金水區的這套房屋鑰匙交付原告,並辦理了該房屋室內物品的交接手續,原告開始使用該房屋。20xx年8月6日,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為被告魏某辦好了該房屋產權證,但被告一直沒有領取。原告經查詢得知被告的房產證已辦妥,即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

另查明:被告出賣的房屋是其於20xx年4月向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購買,房屋價款 100 萬元。被告於20xx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原告的買賣合同無效。

【評析】

一、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被告出賣的位於金水區的房屋是被告於20xx年4月向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購買,房屋價款 100 萬元。在未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被

告於20xx年6月15日,以 200 萬元賣給原告。20xx年8月6日,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為被告辦好了該房屋產權證,但被告一直沒有領取。被告於20xx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原告的買賣合同無效。

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均知道該房屋是被告從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購買的商品房,當時,該房屋產權證正在辦理之中,被告對於其是否能按約定取得房產證,從而最終實現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是明知且能夠完成的,原告在交付被告 50 萬元定金後取得了該房屋的實際使用權,原、被告之間存在真實交易的商品房買賣關係。雖然原、被告在簽訂合同時被告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但原告起訴前該房產證已辦理完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被告在被起訴前已經具備辦理登記領取房產證的條件,故該合同為有效合同。

二、 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

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後交接了房屋,已實際上履行了合同,根據本案涉及房屋的具體情況,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也不存在法律和事實上的困難。也就是說,在不存在任何一方故意違約的情況下,合同是能夠得到全面履行的。而在合同簽訂後,房產證辦理下發前,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與原告的房屋買賣合同

無效,被告的這種行為在客觀上雖然是一種行使自己合法民事權利的行為,但在主觀上是想達到拒絕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非法目的,可以認定其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三、 賠償數額的確定。

1、原告與被告在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被告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

2、雙方須保證該房屋在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前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過戶,後果由責任方負責。

3、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發生本條1、2、3違約責任,均有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實際成交價款的 10% 作為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的,責任方應據實賠償。

8、被告辦理房產證的費用由被告負擔,待被告房產證辦理下發後,一個月內原告、被告及中介公司共同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如被告違約除退還定金外另付違約金 100 萬元,如原告違約定金不再退還。

該合同為格式合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合同第3條與第8條有相沖突的地方,但第8條是作為其他特殊約定寫在合同上的,專門就房產過戶的問題進行的約定,因此,因被告未為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違約數額確定應以第8條為準。在該違約金 100 萬元的範圍內原告主張 20 萬元違約金應予支援。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職務: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年___月___日

職務: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在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地段(地塊編號:______________)擁有房地產;名稱:__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__,現有償轉讓,轉讓方式為(1)出售(2)交換(3)贈與(4)繼承。

第二條乙方自願從甲方受讓上述土地使用權及其上物業。

土地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基底分攤面積________________;

公用分攤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使用權土地面積:______________;

物業部分為: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甲乙雙方對上述轉讓數量、面積核對無誤,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格為__________元,單價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元;並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全部交完。

第四條土地使用年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條乙方繼續履行原土地使用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乙方從__________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費,在此以前的土地使用費全由甲方負責。

第七房地產轉讓費由甲方負責繳納。

第八條轉讓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經市公證機關公證,併到政府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後,乙方正式取得房地產權。

第九條乙方獲得房地產權,如再發生出租、抵押、轉讓(含出售、贈與、繼承、交換)時,應按本合同第八條之規定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如系地產商第一次售房,原房地產預售合同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雙方、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公證處各1份。

轉讓方:____________(蓋章)受讓方: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房地產轉讓合同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同方式將其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合同。

房地產轉讓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房地產的位置、面積及物業情況;轉讓費用;使用期限;變更產權的登記手續、附件、簽約地點和簽約時間等。

 特別提示:

1.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條件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的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做其它處理。

4.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5.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6.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出賣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願將自有坐落____市_____路_____號房屋___間,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售賣給乙方。

二、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東至_____,南至_____,西至___,北至________(附四至平面圖一張)。其房屋包括陽臺、走道、樓梯、衛生間、灶間及其他裝置。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屬裝置,雙方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萬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四、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付人民幣______萬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____萬元;第三期,在房屋產權批准過戶登記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後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日起____天內將房屋騰空,連同原房屋所有權等有關證件,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估價費、印花稅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5‰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後,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裝置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經鑑定屬實,甲方應於1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後,並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房屋所佔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牆等)所有權屬於國家。乙方取得上開房屋佔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並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及其他有關費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執1份,另2份分別送交房產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立約人:

甲方: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簽章)

_____年___月__日訂於_______市(縣)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委託人:xxx,出生年月 xxx,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委託人配偶:xxx,出生年月 xxx,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受託人:xxx,男女,出生年月 xxx,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我們要xx與xx,系夫妻關係。位於xxx路33-1號和平城市廣場xx號房的房產是我們夫妻的共有財產,房屋所有證號為:xxx市房權證海房字第hk127739號。現委託xxx作為我們的代理人,全權代表我們辦理轉讓上述房產的事宜,具體許可權包括:簽訂房產買賣合同,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收取售房款,辦理評估,繳納相關稅費(含退稅)及配合房屋的買受人辦理銀行按揭手續,辦理上述房產的有線電視及煤氣過戶等相關事宜。

受託人在 辦理上述委託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 有關檔案和實施的行為我們均予以承認。

受託人有轉委託權。

委託期限:自委託之日起至辦完上述事項時止。

委託人:

委託人配偶:

時間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姓名: 身份證:

家庭地址:紅寺堡區太陽山鎮永新村 組 聯絡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姓名: 身份證:

家庭地址:海原縣史店鄉倉灣村方莊村 聯絡電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房屋買賣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乙方購買甲方擁有的合法的坐落於紅寺堡區太陽山鎮 村 點 行 排 (房屋編號: ,周圍只要標誌物: )。 房屋佔地面積 平方米;院落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

第二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農村危房改造;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乙方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三條 價格及付款方式

該坐落和房屋經過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中間調解人公開、平等調節,雙方自願買賣協議,以 萬元成交(大寫: 萬 仟)。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

第四條 交付方式

自本合同簽訂之時起,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既歸乙方所有。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方式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的責任。逾期超過10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有權終止合同。

乙方方應付給甲方5000元的違約款和誤工費。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逾期超過10個工作日,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應付給乙方方5000元的違約款和誤工費。

第七條 關於完善房屋有關手續的約定。

1、房屋的產權資質辦理工作由甲方負責辦理與乙方沒有關係,但最終的所有使用、佔用、處分歸乙方所有、同時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完善房屋相關水、電等的安裝、改造。

2、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由甲方負責向國家交納,

4、從合同簽訂之日起國家所扶持的所有優惠待遇由乙方享受,(包括賠償、補貼、安裝、以及新農村建設等),甲方有告知乙方的義務。

5、因乙方所見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該買賣過程中所產生的交易、過戶須由村委會同意或有關部門的審批手續由甲乙雙方配合完成,如因發生糾紛則由甲方負責解決處理。

第八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紅寺堡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今後房屋無論漲價、降價甲乙雙方都不得反悔。

第十二條 今後乙方如進行房屋轉讓、出租、抵押等工作時,需要甲方證明、簽字,甲方應當由義務配合乙方證明、簽字。

第十三條 本合同共三頁,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 。

甲方(手印): 乙方(手印):

證明人(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