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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委託代理合同4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委託代理合同4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選委託代理合同4篇

委託代理合同 篇1

甲方(委託人):

乙方(代理機構):

甲方擬就 專案申請 專利,特委託乙方的專利代理人代理,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指派 為甲方與乙方的聯絡人,聯絡人與乙方所發生的與本合同相關的行為視為甲方的行為,若聯絡人發生變更,甲方應以書面形式立即通知到乙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後果由甲方自負。

二、甲方的聯絡方式如下:

地址:

電話:

郵編:

本專案申請的發明人:

該聯絡方式為雙方規定的乙方與甲方聯絡的地址和電話,若甲方的聯絡方式發生變更,甲方應以書面形式立即通知到乙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後果由甲方自負。

三、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專利代理人 為甲方代理人。

四、根據甲方的委託書,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

五、乙方的聯絡方式如下;

地址:

電話;

郵編:

若乙方的聯絡方式發生變更,乙方應書面形式通知到甲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後果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專利代理人應認真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洩密。

七、甲方應充分地向代理人敘述有關內容,提供相關資料,給予方便,配合工作。乙方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及其它違法情況,有權中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八、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元整。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一方如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變更或中止合同,應付對方違約金伍佰元整。

十、經雙方同意可終止合同履行,代理費按終止時事務所進行的各項工作結算。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為自合同簽訂並預付代理費之日起至本委託事項終止,但不超過乙方收到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之內的期限。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同樣有效。

甲方(蓋章) 乙方:西(蓋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託代理合同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方因 事宜,委託乙方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為甲方與 一案的 審代理人。

第二條 代理許可權

經雙方約定,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下列第 種:

1、一般授權(包括陳述事實、參與該案的庭前談判、調解,參與該案的庭審、辯論和調解)

2、特別授權(包括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上訴等)。

如上述約定與授權委託書不一致的,以授權委託書為準。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社會經驗和技能,盡心盡職地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事務,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告知甲方所委託事務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三)乙方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受委託事務;

(四)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甲方瞭解委託事務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五)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六)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辦理甲方事務應當建檔,將甲方的原始證據材料、法律檔案和財物交還甲方,同時製作復件留存,並妥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檔案及其它事實情節,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材料、偽造證據材料和案件事實,因此出現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四)甲方指定 為與乙方律師聯絡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證據材料、案件事實等。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五)甲方保證,在與乙方簽訂委託合同時,提供的郵寄地址,傳真,電話等聯絡方式均真實,準確,乙方可以通過以上聯絡方式取得有效的聯絡和傳達,如果變更,甲方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告知乙方律師,否則,因以上聯絡方式的錯誤致使乙方律師無法送達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郵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六)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乙方尊重甲方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為其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及其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服務。

第五條 相關費用

(一)收費方式

雙方同意乙方採取第 種方式收取律師費:

1、計件收費;

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3、計時收費;

4、風險代理收費;

5、在上述4種收費方式的範圍內,經雙方協商,可以合併採取2種以上收費方式。

(二)收費依據

乙方收取律師費,已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三)收費方式、計算標準及收費數額

1、計件收費方式,每件 元,共 件,律師費共計 元。

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方式,按照《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比例標準。

3、計時收費方式,每小時 元人民幣的標準進行收費,以6分鐘為一個最小計費單位,不足6分鐘的,按6分鐘計算。

4、雙方同意按照以下 方式收取風險代理費用。

a、甲方支付乙方前期律師代理費 元;

b、 。

5、合併採取兩種以上收費方式的,應明確各個收費方式的收費標準及數額。

以上總計乙方應收取律師費人民幣(大寫) 元整(¥: 元)。

(四)收費時間

律師費的支付時間:

1、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大寫) 元(¥: 元)

2、

(五)乙方代收費用

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預先向甲方說明並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後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六)差旅費收取方式

1、乙方先行向甲方預收 元的辦案差旅費。

2、乙方辦理法律事務完畢後,應及時憑有效票據與甲方結算辦案差旅費,多退少補。

(七)乙方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甲方要求賠償損失。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託事務或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變更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代理費;增加律師費協商未成的,乙方有權在原委託範圍內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務的,可以要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後的律師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超出本合同約定許可權更換代理人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糾正:

1、甲方的委託事務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或者事務費用的。

乙方依本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師費和已發生的事務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結果不滿意或者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了準備,原告撤訴的;

4、乙方接受委託後,代理甲方與對方協商,爭議雙方之一作出不起訴、撤訴決定或者爭議雙方達成和解的;

5、乙方接受委託後,代理甲方到法院立案後,因甲方的自身原因撤訴的;

6、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不能完成委託事務,或者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足額支付律師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九條 合同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的委託事務(包括收到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當事人和解書等法律文書)或解除本合同時終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經辦律師各執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送達。一方遷址或者變更郵箱、傳真電話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以當面交付檔案方式送達的,交付之時視為送達;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發出電子郵件時視為送達;以傳真方式送達的,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送達的,郵件交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其他特別約定

1、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向甲方解釋了收費規定及標準。在本合同簽署之前甲乙雙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項進行了詳細的研究,本合同系雙方友好協商,自願一致達成。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委託代理合同 篇3

編號:[ ]鈞代[ ]字第 號

委託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北京同立鈞成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甲方欲就其 向中國專利局申請 專利權;

鑑於乙方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指定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擁有專業的專利代理人,有豐富的專利代理經驗,可提供專業的專利申請代理服務;

甲方經充分了解後,與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專利申請之委託代理達成如下協定:

第1條 合同內容

1.1 甲方委託乙方就甲方擁有的 向中國專利局申請 專利,包括 ;

1.2 乙方指派 負責上述專利的代理工作;

1.3 甲方授權乙方全權處理本合同申請案的'上述事宜.

第2條 甲方權利義務

2.1 甲方權利

2.1.1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專利申請初稿交甲方核查,並有權及時瞭解上述專利申請的程序及相關情況;

2.1.2 在乙方違約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2.2 甲方義務

2.2.1 甲方應無保留地向專利代理人全面陳述該項專利申請案的技術內容,提供詳細的技術交底書,相關附圖和有關的資料及證明;或由甲方的技術人員向代理人詳細介紹申請專案的技術內容,並交付必要的文字資料和圖式;

2.2.2 甲方應指定專人與乙方聯絡,並及時交接有關檔案,如有人員或通訊位址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

2.2.3 專利申請過程中,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有關專利申請書面通知後,應在該書面通知所述期限內,及時給乙方進一步作業的書面指示;

2.2.4 甲方同意按雙方約定的代理費標準以及支付方式支付基本代理費及超權代理費;官費部分按中國專利局標準支付給乙方,由乙方代繳.

第3條 乙方權利義務

3.1 乙方權利

3.1.1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相關代理費用;

3.1.2 在甲方違約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3.2 乙方義務

3.2.1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內容,為甲方提供專利代理服務;

3.3.2 乙方指定的代理人員變更的,應取得甲方同意,並及時通知甲方;

3.3.3 乙方代理人的儘快完成初稿撰寫,自甲方依本合同第4.1條支付基本代理費之日起,發明專利申請應於10-15個工作日內完成,返給甲方審閱;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於7-9個工作日內完成,返給甲方審閱;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於1-2個工作日內完成,返給甲方審閱.(注:甲乙方技術討論時間,照相製圖時間不計在內).

3.3.4 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告專利申請過程中事務的處理意見,或及時徵求甲方意見;

3.3.5 乙方在完成代理遞件後,應將申請檔副本及核對帳單及時交與甲方;專利局檔應及時轉交甲方.

第4條 代理費用

4.1 本合同乙方的基本代理費用為 ( ),甲方於合同簽訂後五日內支付;

4.2 專利申請權利要求超項的,獨立權利要求每超權一項甲方應向乙方另行支付500超權代理費;從屬權利要求超過十項的,每超權一項,甲方應向乙另行支付200元超權代理費;

4.3 專利局收取的官方費用為 ( ),甲方於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支付,由乙方根據繳費期限向國家專利局代繳;

4.4 甲方支付基本代理費後,乙方開始作業;乙方完成正式稿後,提交專利局前,甲方在2日內支付請款單列明的所有費用.

第5條 合同終止

5.1 本合同簽訂後,因甲方原因導致申請案中途停止的,本合同終止,乙方所收代理費不予退還;

5.2 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可解除與乙方的代理關係,本合同終止, 乙方所收代理費不予退還,乙方協助甲方向中國專利局辦理解除委託手續;

5.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甲方未提交詳盡的技術資料或甲方技術方案的原因導致專利申請中途停止的,本合同終止,乙方所收代理費不予退還;

5.4 本合同有效期內,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甲方專利申請無法繼續進行的,本合同終止,乙方所收代理費用應予退還;

5.5 乙方完成本合同代理義務,本合同終止.

第6條 保密條款

6.1 甲方須將需保密的具體要求和內容向乙方提出特別宣告,並記錄在案.甲方提供的技術資訊,須標明"機密","專利"或其他類似的機密標識,或明確告知該資訊是機密資訊,只作參考不寫入申請檔案字樣.

6.2 乙方在專利檔撰寫完畢後,應將甲方事先標明保密註明交回的資料交回甲方.

6.3 乙方對甲方提供所有資料,除用於甲方專利申請外,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用途.

6.4 乙方保密義務自取得發明專利的公開日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公告日起解除.

第7條 法律責任

7.1 甲方應按照專利申請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詳細的技術資料,否則造成公開不充分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7.2 在專利申請審批期間發生發明人,申請人權利糾紛時,應按專利法及相關規定先自行協商或經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因此而發生的專利審批時限的延誤,終止,甲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7.3 因甲方原因如甲方未指定人員,通訊位址變更,未及時給予工作指示等,造成檔轉寄受阻或延誤期限,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7.4 因乙方過錯導致乙方代理甲方提出的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被視為撤回的,如可彌補,乙方應義務彌補;如不可彌補,乙方退回該申請案的基本代理費;

7.5因乙方故意導致發生本條第7.4款情形的,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7.6 如甲方有確切證據證明乙方惡意違約行為,甲方有權解除委託代理協定,並有權向乙方追索代理費用.

第8條 其他

8.1 本合同專利申請,授權後案件甲方委託乙方進行期限管理的,雙方另行簽署委託協定;

8.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如在合同期間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可提請北京市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8.3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8.4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日生效,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內,雙方可另行協商續簽事宜.

甲 方 : (簽章) 乙 方: 北京同立鈞成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代理合同 篇4

委託人(下稱甲方):

受委託人(下稱乙方):

依照法律規定,乙方已告知甲方訴訟風險和律師收費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知道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後,仍然要求乙方風險代理其訴訟。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以下條款:

一、代理事項和許可權

甲方與 因 糾紛一案,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並指派 律師擔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甲方委託乙方律師的代理許可權為:

(一)甲方委託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談判;代為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代為起訴、遞交和簽收法律文書,收集相關證據;代為追加、變更被告和第三人;代為申請回避和控告;代為參加訴訟,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證據、質證和辯論;代為承認、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出反訴。

(二)甲方委託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提起上訴、遞交和簽收法律文書,收集相關證據;代為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代為申請回避和控告;代為參加訴訟,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證據、質證和辯論;代為承認、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

(三)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申請執行,代為接收執行回來的款或物;有權就本合同約定的代理費用留置案件款或物;有權與對方當事人就執行達成和解協議。

甲方委託乙方上述( )項代理工作。

二、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

甲方按如下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律師代理費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一)甲方支付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必要費用,律師所不墊付任何費用,由甲方首期交納代理費 元,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叄日內,向乙方支付,其餘代理費按判決書判決或調解書調解數額的10 %支付乙方。

(二)甲方支付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必要費用,律師所不墊付任何費用,由甲方首期交納代理費 元,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叄日內,向乙方支付,其餘代理費按實現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15%支付乙方。

(三)甲方支付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必要費用,律師所不墊付任何費用,由甲方提供 作為擔保,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 日內,向乙方提供,按實現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20%支付律師費。

(四)甲方支付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必要費用,律師所不墊付任何費用,按實現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30%支付律師費。

(五)如甲方系被告或第三人,甲方支付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必要費用,律師所不墊付任何費用,則按避免的經濟損失額的30%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避免的經濟損失額按原告訴狀中列明的訴訟請求額減去被告(或第三人)實際承擔的數額計算,如訴訟請求額在訴訟中有增加,則按增加後的數額減去被告(或第三人)實際承擔的數額計算。

(六)如甲方得到的利益是非貨幣財產(有形物品、智慧財產權、技術祕密、土地使用權、債權、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的財產)時,則由甲方按該非貨幣財產價值額的 %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該非貨幣財產價值額按法律文書或甲方與對方當事人的協議價格確定,並在非貨幣財產價值額確定後 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七)其他特別規定:

經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種方式收取代理費用。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詢問並瞭解乙方代理事務的進展情況,為提高效率,可提前與乙方預約。

(二)有權對乙方律師違紀或失職行為舉報或投訴。

(三)甲方必須向乙方如實陳述案情,及時提供與本案有關的檔案資料等證據或者證據線索,並保證提供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妥善保管好有關證據原件。

(四)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放棄實體或程式上的權利,不得做出不利於委託事項的行為。

(五)不得違約直接接收執行回來的款或物。

(六)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交通費、文印費等由甲方支付。向司法機關或其它辦案機關繳納的費用,由甲方預繳並承擔。

(七)甲方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七條的“風險提示”並充分預測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導致風險出現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應充分應用法律專業知識,按照法律規定,認真完成代理活動保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並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為甲方的檔案資料、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保守祕密。如違反,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託代理協議,並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並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乙方承辦律師不得向甲方及經辦人做任何形式的關於案件處理結果的承諾;甲方對乙方承辦律師關於案件的分析預測不得理解為做出了這種承諾。

(四)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一)甲方丟失證據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證據原件,致使因證據不足而敗訴者,應支付違約金貳仟元,並按標的10%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二)未經乙方同意甲方放棄請求、和解、撤訴,擅自放棄實體或程式上的權利或與案件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的,代理費依案件總標的額30%比例收取。

(三)甲方如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或堅持不合法的要求、或利用乙方律師從事違法活動的、或無故中斷與承辦律師的聯絡、或不按本合同約定交納法院要求交納的有關費用,均視為甲方違約,應支付違約金叄仟元,並按標的10%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有權單方終止代理。

(四)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約,乙方所支出的費用由甲方負擔並支付案件標的額30%的違約金;

(五)甲方拖欠律師費的,應按拖欠額的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給乙方。

(六)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並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認知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託代理合同,拒付相關案件的代理費,並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師代理費、訴訟費等全部退還給甲方。

六、 勝訴的含義

(一)自雙方簽訂本風險委託代理合同之日起,乙方律師即開始展開調查取證工作,付出勞動,因此如甲方的被告人或被訴人等債務人在此後至起訴前有支付甚至付清款或物給甲方,視為部分勝訴,甲方應按收取的錢物的百分之伍(5%)支付律師費(但最少不低於¥3000元,即低於¥3000元的按¥3000元支付),同時雙方終止合同。

(三)如在起訴後至第一次開庭前(不含開庭),不管甲方的被告人或被訴人等債務人是否有支付或甚至付清款或物給甲方,也不管甲方與其被告人或被訴人等債務人是否有達成還款協議而進行自動撤訴—被裁定撤訴,或授權乙方撤訴,均視為全部勝訴,考慮到工作量有適當減少,乙方同意予以少收律師費,雙方同意由甲方按按本風險收費標準的80%支付律師費。

(四) 第一次開庭後(只要已經開庭),不管甲方的被告人或被訴人等債務人是否有支付甚至付清款或物給甲方,也不管甲方與其被告人或被訴人等債務人是否有達成口頭或書面的還款協議,只要甲方進行撤訴包括按自動撤訴處理,或授權乙方撤訴,均視為全部勝訴並全部收回錢物,甲方應依約支付律師費。

(五)在訴訟或執行過程中,如被告方提供了由委託人或委託人的家屬等出具的收到錢物的證據且是屬實等的話(按委託人無法否認為標準),則視為部分勝訴,儘管也許委託人或委託人的家屬等堅決予以否認。因為這使乙方律師無法按原先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獲得勝訴並收回錢物,屬於委託人方面的責任或重大過錯。乙方並可合理地認為委託人存在與被告人已達成還款協議甚至已付清欠款的可能,因此才會由委託人或委託人的家屬等出具的收到錢物的收條等證據給被告方。所以這部分的金額或財物額仍然按收費約定由委託人支付並在乙方知悉後的三天內支付這部分的律師費。

七、風險提示

以下風險可能導致敗訴、案件久拖不決、無法執行等不利後果:

(一)個別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濫用裁量權。

(二)被告(第三人)喪失清償能力或下落不明。

(三)被申請人無財產或無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

(四)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或者不提供原始證據或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

八、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交 人民法院

九、本協議簽字生效,到甲方委託事項執行完畢時止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協議,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承辦律師:

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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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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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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