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合同協議

保溫材料買賣購銷合同範文

保溫材料是指對熱流具有顯著阻抗性的、導熱係數小的材料或材料複合體,保溫材料買賣合同保障保溫材料買賣的。保溫材料買賣合同有哪些呢?下面是的保溫材料買賣合同資料,歡迎閱讀。

保溫材料買賣購銷合同範文

  保溫材料買賣合同篇1

需方:

供方:

供需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真誠合作、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由供需雙方共同恪守履行合同條款。

一、 工程概況

二、 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單價:SY膨脹玻化微珠保溫防火砂漿660元/m3,此價包括材料運輸、裝卸、試驗費及技術指導等其他各種費用,其中SY膨脹玻化微珠保溫防火砂漿20袋/m3(350kg/m3)。上述價格不提供票據,如要票據需另加12%的稅金。

三、 交貨地點及運輸方式: 供方將貨物送到需方指定的地點工地,貨到工地後供方負責免費卸貨,清點貨物後簽字認可,並出具收料小票。

四、 隨機備品、配件:

產品生產批次合格證、產品效能檢驗報告、防火檢測報告、節能檢測報告、產品施工規範、產品說明書及產品備案證明等技術資料。

五、 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參照山西省地方和國家相關標準

六、 結算方式及期限:

根據工地實際用貨量結算,需方在每次貨到工地數量達到貨款達人民幣10萬元結清。如未能付款,供方有權停止供貨。

七、 對外牆保溫質量的約定:

1、 需方必須嚴格按照供方提供的施工規範操作,供方安排專人提供技術服務指導。

2、 供方只對材料本身質量負責。保證到貨時間以及數量。若因供方材料本身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由供方承擔相關責任。

3、 若需方未按供方提供的施工規範操作或未聽取供方技術指導人員的合理性意見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與供方無關。需方如果要貨需提前五天通知。

八、 違約責任:違約方承擔相關責任

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直至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 其他約定事項:本合同一式兩份,供方一份、需方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需 方:

供方:

  保溫材料買賣合同篇2

合同編號: : 需方(甲方) : 供方(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自願合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數量和金額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生產廠家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金額 備註合計總金額 人民幣:

二、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 本合同項下的瀝青產品為 瀝青,其品質應符合交通部頒發的標準 jtgf40-XX《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範》執行,具體的技術指標詳見附件。

三、交貨地點、方式和期限 交貨地點及方式:交貨地點為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負責送貨至甲方指定的地點。 交貨期限及數量: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供應 (型號)瀝青材料 噸;甲方視施工需要將每批次需要的數量提前 天通知乙方,乙方應及時按照技術規範組織生產和供應瀝青材料。

四、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 乙方採用汽車運輸的方式送貨至甲方的指定地點,乙方採用的汽車運輸應為瀝青專用罐車裝運,運輸過程中應採取有效的保溫措施。乙方承擔瀝青中轉及運輸過程中的一切費用。 其他運輸方式的約定: 。

五、合理損耗及計量方式 瀝青交貨數量的確定原則以 乙方(或甲方)地磅所提供的過磅數量為準,該地磅須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測週期內檢驗合格的地磅。甲方有權在交貨工地進行復驗,若數量誤差低於 ,以甲方稱重數量為準;若數量誤差超過 ,雙方可共同委託第三方進行重新過磅,並以該計量資料為準,重新過磅費用由差錯方承擔。 六、驗收標準、方法和異議期限 1.乙方每批次供貨時應提供 瀝青產品的生產廠家證明和出廠檢測報告給甲方,並說明裝運數量、裝運日期、訂貨數量等,運到指定地點的每車瀝青保證廠家的鉛封完好,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接受。 2.卸車前,甲方可隨時每車取樣進行檢測,乙方派人現場監督,檢驗結果雙方簽字確認後方可卸車。如雙方對質量有爭議,可由各方共同取樣密封后送省級以上權威檢測機構檢驗,此檢驗結果為最終結果,檢測費用由差錯方承擔。 3.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和質量等不符合約定,有權拒絕接收;甲方產品接收後發現品種、型號、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妥為保管,並在交貨後 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如甲方未在該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則視為交貨符合合同規定;乙方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後應在天內負責處理,否則視為認可甲方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4.其他約定: 。

七、結算付款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簽訂生效後 天內,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的預付款,乙方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質量及時供應瀝青材料,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合同總價的 ,計人民幣 元;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在 年月 日之前提供全額發票;餘額在乙方全部貨物供應完後 天內,甲方將貨款以轉賬的方式轉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2.其他約定: 。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件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採取合適的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 天內向對方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書面證明檔案。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雙方可友好協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免除相應的責任。

九、違約責任 1.合同簽訂生效後任何一方非因法定或約定的事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供應貨物的,逾期在 天以內的,每逾期一天,按日承擔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逾期時間超過 天以上,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同時乙方承擔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付款的,逾期在 天以內的,按逾期天數承擔未付款額 /天的違約金;逾期時間超過 天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同時甲方承擔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 4.乙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甲方有權退貨,給甲方造成工期延誤或其他施工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乙方交付的貨物有 批次以上的質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承擔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共同選擇以下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 1. 。 2. 。

十二、附則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附件、合同談判紀要等均是本合同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乙方(蓋章) 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 賬號: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保溫材料買賣合同篇3

北京金海創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與北京吉順保溫材料廠間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二中民終字第1898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金海創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牛欄山鎮蘭家營村東。

法定代表人王德勝,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吉順保溫材料廠,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高麗營鎮羊房村振興大街4號。

法定代表人餘全蓮,廠長。

上訴人北京金海創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海創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吉順保溫材料廠(以下簡稱吉順材料廠)之間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08)順民初字第69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於2008年11月14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孫田輝擔任審判長,法官宋毅、劉茵參加的合議庭,於2008年11月25日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上訴人金海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德勝,被上訴人吉順材料廠的法定代表人餘全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順材料廠一審起訴稱:2004年10月18日,吉順材料廠向金海創公司供應聚苯板1車,貨款為9000元,金海創公司負責人謝華簽收,並出具了收條,但至今未付款。為此,要求金海創公司給付所欠貨款9000元,支付利息1930元(自2004年10月18日至起訴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金海創公司一審答辯稱:吉順材料廠所訴已過訴訟時效,且

謝華不是金海創公司的專案經理,工程也不是金海創公司的,吉順材料廠也從未找過金海創公司,本案與金海創公司無關,故不同意吉順材料廠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10月18日,金海創公司向吉順材料廠購買聚苯板30立方米用於東方國際公寓工程,單價每立方米300元,貨款為9000元,金海創公司至今未付款。

上述事實,有吉順材料廠提供的出庫單、承諾書、證人證言、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預審處詢問筆錄影印件及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吉順材料廠與金海創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及欠款事實存在,法院予以確認,金海創公司應給付所欠吉順材料廠貨款,並應賠償因其拖欠貨款給吉順材料廠造成的利息損失,故對吉順材料廠要求金海創公司給付所欠貨款,支付利息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援。因吉順材料廠提供的證據、證人證言及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預審處的詢問筆錄能夠證明金海創公司承建工程與吉順材料廠發生買賣合同關係及吉順材料廠一直在主張權利,故對金海創公司所辯稱的吉順材料廠所訴已過訴訟時效,謝華不是公司專案經理,工程也不是金海創公司的,本案與金海創公司無關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採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北京金海創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給付所欠北京吉順保溫材料廠貨款九千元,並支付利息一千九百三十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執行。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金海創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稱:一、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有誤,謝華不是金海創公司的專案經理,金海創公司也從未給予謝華任何授權,王久生也不是金海創公司的工作人員,金海創公司從未與吉順材料廠簽訂合同,也從未收取過吉順材料廠的材料,不存在合同法律關係;且本案已早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僅有王久生的證言不能證明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二、一審法院判決程式錯誤,金海創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被告應為謝華;三、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有誤。綜上,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吉順材料廠的訴訟請求。

吉順材料廠服從一審法院判決,答辯稱:謝華、王久生是金海創公司的工作人員,謝華是代表金海創公司接收的吉順材料廠的貨物,金海創公司與吉順材料廠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吉順材料廠一直在向金海創公司主張權利,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一審法院判決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吉順材料廠與金海創公司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但根據吉順材料廠提供的證據、證人證言及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預審處的詢問筆錄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謝華及王久生系金海創公司的專案工作人員,金海創公司與吉順材料廠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及吉順材料廠一直在向金海創公司主張權利,故金海創公司應給付吉順材料廠欠款9000元及利息。金海創公司上訴提出謝華不是公司專案經理,本案與金海創公司無關及吉順材料廠所訴已過訴訟時效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金海創公司上訴還提出一審法院判決程式有誤,適用法律有誤的主張,亦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三十七元,由北京金海創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七十四元,由北京金海創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田輝

代理審判員  宋 毅

代理審判員  劉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