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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土地流轉合同

編號:【渝北】區【 】鎮(街)ⅹ字第【200 】 號

重慶土地流轉合同

承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發包方(以下簡稱丙方):

為了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搞活土地流轉,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提高土地資源的使用效益,本著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協商,現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達成如下協議:

一、土地流轉形式:

二、流轉土地情況:該土地位於 鄉(鎮) 村 社,土地名稱 ,四至界限:東 南 西 北 ,總計面積 畝,其中田 畝,土 畝。(詳細田土數量分戶花名冊附後)

三、流轉期限:在原承包合同期內,甲方將該宗地流轉給乙方,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四、流轉土地用途: 乙方將該宗土地作為 用地或開發經營特色農業。土地流轉期內,乙方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性質,也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五、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乙方按土每年每畝 公斤玉米、田每年每畝 公斤稻穀,並按當年渝北區糧食主管部門收購中價計算現金交給甲方作為使用費,若今後國家不再收購糧食,以渝北區物價部門核定的大宗稻穀、玉米中價計算租金。為確保甲方應收使用費相對穩定,乙方計價交納租金時,稻穀、玉米的最低價格不能低於每市斤人民幣 元。 乙方於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繳清一年的使用費,從次年開始,每年8月30日前預交下年使用費,實行先交使用費後用土地的辦法。乙方按照誤農戶一季小春或大春莊稼交一年使用費的原則支付租金,若乙方當年1至8月份租地,仍應交清當年使用費。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時向乙方收取土地使用費。

2、履行與發包方的義務,承擔該宗土地的農業稅及其農業稅附加和其他一切稅費。

3、從簽訂合同之日起15天內必須將土地交乙方經營使用。

4、協調乙方在生產生活中與群眾的關係,若乙方因農業經營需要水、電、路、通訊、閉路、環保等設施,甲方應給予支援和幫助,其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5、乙方使用該土地期間,除國家建設用地或乙方違約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或再流轉給他人,乙方在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允許範

圍內的經營,甲方不得干涉。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土地使用費。

2、從簽訂合同之日起四個月內必須開發經營使用該土地,否則,甲方無條件收回,已交使用費不得退還,乙方損失自負。

3、負責對該土地的生產經營,實行自負盈虧。試用期內,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性質,也不得改變土地的農用性質,原則上維持該土地的基本原貌。因生產需要的臨時建築,按農業生產用地對待,但須在鄉鎮國土所、村建所辦理手續。

4、在土地流轉期內,乙方應服從國家建設用地需要,如被徵(佔)用,其租用地上的建築物、附作物及相關設施和經營損失,按當時國家徵地的有關規定補償給乙方,其餘所有徵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

5、乙方負責搞好排汙、排洪設施,不能造成周邊環境汙染和影響排洪。乙方若要改路,應先修好道路。

6、合同終止時,乙方能夠恢復原耕地的地塊,由乙方復耕並交納使用費給甲方作為對農戶復耕當年或次年糧食生產欠收的補償費;乙方因修路、修房等因素無法復原的地塊,應按當年國土部門規定的.復墾費標準向甲方交納復耕費。

八、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上述合同條款,不得違約或單方終止合同。若一方違約,則由違約方承擔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若乙方不按時足額繳納使用費,從當年的9月1日起,每天按欠款額的1%收取滯納金。土地流轉期內,若一方提出終止合同或再流轉給他人,須經甲、乙雙方同意,方能有效。

九、合同期滿後,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使用的權利。

十、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若有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效,可向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裁決,或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丙叄方各執一份,鎮、區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後經區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簽證生效。合同期滿後自行失效。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經原發包方同意。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按《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協商解決。

甲方代表人簽章: 乙方代表人簽章: 丙方負責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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