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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集體土地合同3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集體土地合同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實用】集體土地合同3篇

集體土地合同 篇1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的主要形式

(一)買賣

未經國土部門批准使用的集體土地轉讓給個人或單位;集體經濟組織、村辦企業將建在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賣給個人或單位;村民將取得的宅基地或者連同建築物轉讓給個人或單位,受讓方支付轉讓費後,自由使用該幅土地。

(二)聯營

由集體經濟組織、村辦企業與個人或單位集體經濟組織、村辦企業負責提供土地,但不參與經營,也不承擔任何風險,固定收取利潤,即土地轉讓費。

(三)合作

集體經濟組織報批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提供土地與他方合作建房,進行房地產開發,房屋建成後,部分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部分歸帶資承建的出資者所有,由其出售,因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許可證,故大部分購買房產的買主,無法辦理房產證,但也有部分以分配給村民作為“人口樓”的方式,辦理了房產證。

(四)出租

集體經濟組織將農用地出租或以承包的名義出租,承租(承包方)在承租土地上進行廠房,倉庫等建設後自用或再出租。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案件的型別及特徵

法院受理的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的訴訟的案件型別的較多,既有集體經濟組織訴請受讓方、承租方、聯營方繼續履行合同,支付轉讓款、交付租金、支付聯營利潤的,也有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訴請確認轉讓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並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有受讓方或合作方訴請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權,辦理相關權屬證書過戶登記的;還有受讓方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轉讓費的。該類非法交易涉及面廣,幾乎每個村居都有,特別是鎮、街道所在村居更普通存在。一旦發生糾紛,由於牽涉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承租方,受讓方等多方的切身利益,各方常採用組織群眾集體上訪,通過新聞媒體作片面、主現或傾向性報道,向黨政部門或法院、國土、規劃等執法、行政部門施加壓力,對社會的穩定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嚴重影響、干擾黨政、執法、行政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處理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案件的對策

(一)行政執法的對策

1.國土部門要對未經審批擅自將集體土地轉讓進行非農建設的情況進行認真清理。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示補辦用地

手續,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建築物,恢復農業用地。 對經批准為建設用地,但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建設的閒置用地,堅決按規定收回。對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按規定繳納閒置費;或由人民政府作出無償收回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對未經批准改變土地使用權權屬的,如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通知》規定條件的,責令依法補辦變更登記手續,繳納有關稅費、轉讓用地使用權有增值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暫行條例》的標準繳納土地增值稅。對不符合規定條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限期改正,並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報建專案審批時要審查建設用地的來源,發現用以建設的土地是通過非法交易所得的,要停止審批手續,並及時通知國土部門,由國土部門依法處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對企業股東股權轉讓,特別是私營企業股東股權全部轉讓的變更登記加強監管,發現轉讓的股權中含有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要及時通知國土部門,防止企業以增加新股東等方式,變相轉讓土地使用權,逃廢正常土地使用權轉讓應依法繳納的稅費。

(二)司法審判的對策

1.關於法院受理的問題。有觀點認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發生糾紛,不管是非法的,還合法的,均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權糾紛,

屬民法調整的範圍,對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沒有理由和依據不予受理。對於非法用地,土地行政機關有處理的職能,這屬於行政法律關係,而法院受理的是民事法律關係,二者並不牴觸。我們認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產生的糾紛,如上所述,一般都涉及到違法用地或非法建築物的問題,違反了《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的違法用地或非法建築物進行處理後,當事人才可以就履行合同而發生的財產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未經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而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應裁定不予受理。這一原則已為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集體土地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所確認。

2.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有觀點認為,依合同自由原則,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當事人已按合同約定實際履行了,人民法院就不應予干預,如認定轉讓行為無效,將不利於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我們認為,對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效力,應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從嚴掌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該條規定顯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行為應認定合同無效,這也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干預的體現,即使當事人的

意思表示真實,也因其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自始無效。除非集體土地的出讓、轉讓是用於農業用途或因企業破產,被兼併等情形而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等附著物連同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的,方可認定有效。

3.對違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進行民事制裁的問題。有觀點認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拆除或沒收地上建築物是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不屬於法院審理案件該解決的問題,而且,即使作出制裁決定,制裁往往也較難實現。我們認為,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中,發現違法行為,應按《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制裁。如不採取制裁措施,既不利於維護法律的尊嚴,也會在客觀上默許,甚至放縱非法交易行為。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多為故意且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對此種故意違反法律的行為予以制裁,既有必要,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即為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的依據和權力。 故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發現存在對該類違法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因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而取得的財產上繳國庫。若不依法採取制裁措施,僅認定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無效,當事人仍然可以達到合同的預期目的,即出讓方可以通過出讓集體土地取得約定的土地使用費,獲得利益,而受讓方可以廉價地使用土地,如此無異於保護了非法利益,降低違法成本,起到變相鼓勵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作用。

四、建議

集體土地合同 篇2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身份證號:

買受人:

身份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套房達成如下協議:

該套房所在地: 號,樓層為第 層 邊,主體結構為框架結構,建築層數為6層,該套房的用途為普通住宅,層高為3米帶板,朝向為 , 室 廳,該套房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該房屋自賣之後,雙方永不反悔,任憑賣方居住、出租、轉讓處理,賣方及親屬無權干涉,此房賣前未盡事宜(含界址、產權等),買方概不負責,由賣方處理。

一、 計價方式與價款

總金額為人民幣 (大寫) 整(小寫) 元,本條所稱建築面積是指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和,包括套內陽臺,挑廊與及樓梯間的分攤面積。

二、 付款方式與及期限

分期付款:第一期為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付購樓層套房澆樓面水泥時付 元,第三期為交房後 天內一次性付清所差款項 元,如房屋需變更,辦證所需稅、費、出賣人概不負擔,均由買受人負擔。 出賣人保證該套房沒有產權糾紛,如政府建設、城建等單位執法部門在清查套房超面積、超層高所產生產權糾紛,概由出賣人承擔會部責任(含罰款),買受人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其他產權糾紛,由出賣人承得相應違約責任,在保修期內除自然災害外造成的房屋質量問題其房屋結構安全及經濟責任由出賣人負責。

三、 使用承諾

買受人使用該套房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套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補充協議及附件另有約定者,買受人在使用該套房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使用與套房有關的共同部位和設施,並按照共同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套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四、 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1、 賣方必須保證房屋的工程質量和遵照政府的建造章程依法建造。如有違反,一切後果由賣方承擔責任。

2、 賣方必須保證出入暢通(買方不分攤任何費用),含頂樓天面可以共用(裝水塔,太陽能及其他設施等。)

3、 土地屬集體地土地,按現有的政策不能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本協議同樣有效。如有政策允許辦理,賣方應無償協助配合買方辦理一切手續證件,如遇政府拆遷,本套房用按政府的補償歸買方所有(注:按政府的貨幣折換補償方式按市場價計算)。

4、 買方對本套房有權隨時轉讓和使用,賣方無權干涉。

五、 交房標準及時間

內牆,天棚混合砂漿打底,安裝好鋁合金窗戶,外牆,樓梯間及公共設施裝修好。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共 頁,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買人一份,買受人一份。

六、 補充知款

1、 水、電開戶費用由買受人自理:樓梯間的路燈,按層數各自負責。

2、 底層雜物間/平方米。

3、 套房加雜物間總價款,合計金額: 。

4、 此套房產權,使用權由買受人系下全權所有繼承。

5、 其它約定:在政府政策允許辦理產權登記事宜,出賣方必須無條件提供手續協助買受方辦理房產登記等一切手續,所涉及的費用由買受方自負。

7、出賣人承諾:出賣人擁有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完全的處分權。

8、買受人承諾:買受人真實地願意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房屋。

出賣人: 買受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20xx年xx月xx日:

集體土地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產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於 的房產出售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產已作了充分了解,願意購買該房產。甲方出售的上述房產基本情況為(1)混凝土基礎結構辦公室三層,總建築面積為400平方米;(2)星棚結構5個:生產車間、宿舍總面積5xx年 月 日將該房產交付給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產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五、甲方決定中途不賣或逾期10天仍未交付房產時,作甲方中途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賠償人民幣伍萬元整的違約金給乙方。

六、辦理上述房產所需繳納的稅費,均由甲方繳納。

七、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後作為補充合同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

十、本合同於20xx年xx月xx日在 簽訂。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標籤:集體土地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