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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成都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徵地的順利進行, 維護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徵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徵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徵地補償

第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徵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准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臨時用地(含佔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九條 土地被徵用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徵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 徵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規定標準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徵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徵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於土地被徵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佈,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徵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徵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徵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徵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徵用的,按徵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徵用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徵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時間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 常住戶口在徵地範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歲以上不滿60週歲,女性年齡18週歲以上不滿50週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未農轉非勞動力安置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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