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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品安全承諾書

書信函2.82W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確保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產養殖(銷售)單位 〔 鄉(鎮) 村(居委會) 組〕特向縣畜牧水產局承諾以下事項:

水產品安全承諾書

1、水產品養殖生產不使用氯黴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綠、汞製劑等國家規定的禁用漁藥或含有上述漁藥成分的飼料。

2、水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遵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行,不銷售含有禁用漁藥的和病死的水產品。

3、建立生產記錄、銷售記錄和用藥記錄,並及時、詳細、真實填寫記錄,記錄儲存兩年以上。

4、遵守監管部門的其他水產品質量安全規定。

5、願意接受並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6、違反以上承諾,願意接受法律規定的任何處罰。

承諾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山東省淄博市流通企業簽訂水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近日,山東省淄博市11家主要水產品流通企業在自願基礎上參加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自律行動,並向社會做出以下承諾:

一、認清違禁藥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性,嚴格履行市場主體責任,堅決杜絕含有氯黴素、孔雀石綠等違禁藥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合格水產品進店銷售。

二、建立批發商(供貨商)登記記錄、經營銷售記錄(品種、來源等)、不合格產品處理記錄等各項記錄,如實登記有關資訊。

三、積極配合淄博市水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實施抽樣檢測等工作。對經市水產品質量檢測中心檢測進入預警區的.產品確保做到預售送檢。

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為了確保南匯區食用養殖水產品達到安全、衛生、優質的質量要求,根據《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農業部第31令)》和《*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05號)》要求,特制定本承諾書。

由食用水產品養殖單位法人(以下簡稱甲方)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就其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狀況向所在地的區水產主管部門或鎮農業中心(以下簡稱乙方)承諾如下:

1、甲方養殖水面地處* *鎮* *村* *組,共計水面*畝。按照《*市水產健康養殖操作規範(暫行)》的各項要求,組織養殖生產;

2、甲方用於養殖的水產苗種從本市或外省市各級己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水產苗(良)種場購買;

3、甲方使用ny5072-2015無公害食品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或能提供產品質量承諾書的廠家生產的漁用飼料;

4、甲方使用ny5071-2015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或購買和使用三證(生產許可證、生產批准文號、產品執行標準號)齊全的漁藥產品,不使用、不儲存國家禁止使用的漁藥用品;

5、甲方產品養殖用水符合ny5051-20*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6、甲方必須嚴格執行上述承諾,如不按照上述標準操作發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由養殖戶承擔一切經濟與法律責任。

以上承諾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有效期一年。

承諾書一式三份,簽字雙方及上級主管存檔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標籤:承諾書 水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