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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輛所有權證明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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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車輛所有權進行一個證明情況,車輛所有權怎麼寫證明呢?下面是的車輛所有權證明資料,歡迎閱讀

關於車輛所有權證明範本

  車輛所有權證明篇1

車 輛 所 有 權 人 證 明 書

茲證明該車輛在黑龍江省**市**鎮 村,

村民 的車輛情況如下:車輛名稱 ,車輛型號 。

上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______________。

特此證明

證明人(村領導):

證明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車輛所有權證明篇2

車輛實際產權擁有人:

被借名上戶的人:

證明人:

甲方有,發動機號過戶後的牌號為湘 ,過戶日期為 年 月 日。

一、 此車是屬於甲方購買擁有,現因家庭變故特殊情況,一時找不到合適買主,只得暫時過戶到朋友乙方名下,特找到甲乙雙方的共同好友王瓊輝,做此協議的證明人,證明此協議的內容全部屬實,塗改無效。

二、 等甲方家庭事務處理好後,乙方必須立即過戶回甲方。

三、 在過戶回甲方後,甲方願付出一定的報酬給乙方。

四、 此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證明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證明人:

年 月 日

  車輛所有權證明篇3

證 明

茲有羅永澤將(車型)中國重汽,車牌號為:桂LC2978 車輛以掛號形式轉入我公司作運輸營運專用,現將該車車輛手續

落戶於我公司名下,其車輛產權及使用權均屬於羅永澤,與所掛

靠單位無關,其之後所發生的費用和責任均屬羅永澤。

特此證明

掛靠單位(蓋章) :

日期:xx年x月x日

  車輛所有權證明

一切可以做為證明動產文書或者證明,都可以做為證明檔案。

如果證明機動車的所有權,可以由登記證、行駛證、完稅發票或者其它的文書來證明。

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機動車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時,應以實際出資人作為確定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而不應以公安機關的機動車登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誌。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 評析 ]

一、我國的有關立法精神認同實際出資人為合法車輛所有權人。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交通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所規定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範疇,而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均為基本法律,依我國《立法法》第五章之規定,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的效力,故《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效力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所以,在機動車交易雙方當事人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機動車輛買賣合同有效,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一旦交付,出賣人已非機動車輛的所有人,只是名義車主(因未辦理過戶登記),不享有相應的權利。

二、機動車輛所有權人與名義車主的概念。《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可見所有權是完全物權、獨佔權、絕對權、對世權。出賣人將車輛交付後,其已基本上喪失了對車輛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其行使對車輛的所有權存在瑕疵,幾乎是不能,名義車主實際上已無法控制車輛並從中受益。而買受人實際對車輛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是車輛的直接控制人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一旦他人對車輛造成損害或侵害的第三人,本著民法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實際車主有權主張權利或承擔責任。

三、我國車輛登記制度並非車輛所有權的登記。根據物權的公式方法,民法理論上均將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唯一公式方法,而將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的公式方法。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交付、登記)應由法律作出規定,不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對於機動車輛登記的問題僅由公安部頒佈的部門規章和檔案確定,與物權法定的原則有悖。而且規章本身對“登記證書”的性質及登記效力未作明示。而且機動車輛並非不動產,其登記的`效力必須由法律作出明示,否則任何以不動產理論所作的參照都可能存在瑕疵。在我們審判實踐中,很多審判員都模糊了上述概念,往往將車輛登記的車主作為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

四、公安部明確表示機動車登記不涉及車輛所有權的具體歸屬問題,不能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中國公安部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覆函中明確表示“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綜上,在我國機動車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的情況大量存在下,應如何認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呢?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機動車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一般是作為機動車所有權人的依據,同時,在遇到特殊情況時,還應以實際出資人作為確定機車所有權的有力依據。而不應以公安機關的機動車登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誌。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登記,它與不動產(如房屋或土地)登記的性質是不同的,現行的機動車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