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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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一)仲裁的原則
1、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貫徹雙方自願原則,達成仲裁協議。如有一方不同意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即無權受理合同糾紛。
2。公平合理原則: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製度的生命力所在。這原則要求仲裁機構要充分收集證據。聽取糾紛雙方的意見。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同時,仲裁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3仲裁依法獨立進行原則:仲裁機構是獨立的組織,相互間也無隸屬關係。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由於仲裁是當事人基於對仲裁機構的信任作出的選擇。因此其裁決是立即生效的。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三)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內容:仲裁協議是糾紛當事人願意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協議。它應包括以下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在以上3項內容中,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仲裁沒有法定管轄,如果當事人不約定明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將無法操作,仲裁協議將是無效的。至於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項則可以通過默示的方式來體現。可以認為在合同中選定仲裁委員會就是希望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同時,合同範圍內的爭議就是仲裁事項。
2。仲裁協議的作用:(1)合同當事人均受仲裁協議的約束;(2)是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仲裁的先決條件;(3)排除了法院對糾紛的管轄權;(4)仲裁機構應按仲裁協議進行仲裁。
(四)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的組成有兩種方式。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當事人如果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如果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五)開庭和裁決
1。開庭: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記)
2證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3辯論: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
4裁決: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補正。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六)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徇—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式。
(七)執行
仲裁裁決的執行。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履行。由於仲裁委員會本身並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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