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南會計從業《財經法規》:辦理支付結算要求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將要開始了,下面有一些知識點還是要複習一下的,和應屆畢業生網小編一起看看2016湖南會計從業《財經法規》:辦理支付結算要求吧!
(一)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和結算憑證。——要式行為
2.辦理支付結算必須按統一的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特許經營合規經營
3.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全面規範。——規範性
(1)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2)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3)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根據實際需要,金額大寫可以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記載。(支付結算辦法第十三條)
4.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記載事項必須真實,不得變造偽造。
(1)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
①單位、銀行:單位、銀行的蓋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②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
(2)區分票據的“偽造”與“變造”
“偽造”是指無許可權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
“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二)填寫要求
1.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叄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正”)字。
5.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
6.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的,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1)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中文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1409.50,應寫成人民幣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間可以只寫一個“零”字。如¥6007.14,應寫成人民幣陸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額數字萬位或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萬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如¥1680.32,應寫成人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零叄角貳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叄角貳分;又如¥107000.53,應寫成人民幣壹拾萬柒仟元零伍角叄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壹拾萬零柒仟元伍角叄分。
(4)阿拉伯金額數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元”後面應寫“零”字。如¥16409.02,應寫成人民幣壹萬陸仟肆佰零玖元零貳分;又如¥325.04,應寫成人民幣叄佰貳拾伍元零肆分。
7.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更改要求
(1)“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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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財政部發布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以下簡稱新《辦法》),將於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是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修訂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修訂《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辦法》實施至今已逾7年,對規範和促進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會計人員隊伍已經擴大到近1400萬,會計從業能力要求不斷提高,會計人員流動更加頻繁,客觀上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辦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實踐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考試方式已不能滿足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需要;二是資格證書領取和調轉程式相對繁瑣;三是持證人員資訊變更手續比較複雜;四是學時制管理模式制約了繼續教育方式創新;五是會計從業資格退出機制沒有建立。因此,修訂《辦法》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客觀需要。
問:新《辦法》在哪些方面做了調整?
答:新《辦法》共5章37條,主要對以下內容作了調整:一是明確了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無紙化考試。二是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免試規定。三是簡化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和調轉登記程式。四是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登記制度。五是引入了學分制繼續教育管理模式。六是簡化了持證人員資訊變更手續。七是增加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毀損補發的規定。八是建立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制度。九是對在能力上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會計從業資格要求,但因客觀原因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仍在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如何取得證書作了規定。十是完善了持證人員相關法律責任。
問:新《辦法》於2013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財政部打算如何安排貫徹和執行?
答:為了貫徹落實新《辦法》,我們將積極推動以下工作:一是儘快組織開展新《辦法》的宣傳和培訓工作,指導各級各地開展學習培訓,全面提高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以及全社會對新《辦法》的認識和理解。二是及時出臺新舊辦法銜接規定,保證新《辦法》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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