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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考點:民事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導讀:自己不會的題目,去看了別人的一會兒就會忘記,但如果是自己思考出來的,就會記得很牢。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於《經濟法基礎》考點:民事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供大家備考。

《經濟法基礎》考點:民事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民事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一)橫向關係VS縱向關係

仲裁和民事訴訟都是適用於“橫向關係”經濟糾紛(民事爭議糾紛)的解決方式;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適用於“縱向關係”經濟糾紛(行政爭議糾紛)的解決方式。

(二)仲裁和民事訴訟的關係:或裁或審

1.申請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協議

(1)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自願原則)。

(2)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裝傻”),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裁後不得再裁或再訴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原則),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題1·單選題】甲公司長期拖欠乙公司貨款,雙方發生糾紛,期間一直未約定糾紛的解決方式,為解決該糾紛,乙公司可採取的'法律途徑是(  )。(2015年)

A.提起行政訴訟

B.提請仲裁

C.提起民事訴訟

D.申請行政複議

【答案】C

【解析】(1)本案屬於橫向關係經濟糾紛(民事糾紛),排除選項AD;(2)當事人之間一直未約定糾紛解決方式(說明當事人之間不存在仲裁協議),排除選項B。

【例題2·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關於一裁終局原則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5年)

A.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可就同一糾紛向原仲裁委員會申請複議

C.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可就同一糾紛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D.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答案】AD

【解析】仲裁,一裁終局,裁後不得就同一糾紛再裁或再訴。

【例題3·判斷題】對於平等民事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而言,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2010年)

【答案】√

【例題4·單選題】甲、乙因買賣貨物發生合同糾紛,甲向法院提起訴訟。開庭審理時,乙提出雙方簽有仲裁協議,應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對該案件的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2009年)

A.仲裁協議有效,法院駁回甲的起訴

B.仲裁協議無效,法院繼續審理

C.由甲、乙協商確定糾紛的解決方式

D.視為甲、乙已放棄仲裁協議,法院繼續審理

【答案】D

【解析】當事人未能“及時”(首次開庭前)提出異議,應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繼續審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