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相關知識簡介
“滯”意指停滯、不流暢,“納”意指繳納、繳款,“金”意指貨幣、金錢。從字面意義上理解,滯納金是指“因沒有按期繳納稅款或規定的費用而必須額外多繳的款項”。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稅收滯納金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滯納金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滯”意指停滯、不流暢,“納”意指繳納、繳款,“金”意指貨幣、金錢。從字面意義上理解,滯納金是指“因沒有按期繳納稅款或規定的費用而必須額外多繳的款項”①。滯納金是特定歷史條件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產物。我國的滯納金制度最早由稅收領域產生,隨後不斷髮展,逐步拓展至其他行政領域和民事領域。滯納金一詞,最早出現於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制定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不按期繳納稅款者,除限日追繳外,並按日處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必要時,得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以命令增減之。”同年,政務院頒佈《公營企業繳納工商業稅暫行辦法》,規定:“納稅單位必須照章繳納工商稅,拖欠稅款的,要在其經營費用中扣除或在銀行存款中扣除,並要按日課以所欠稅款3%的滯納金。”隨後幾十年中,國家陸續出臺《貨物稅暫行條例》《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對稅收滯納金的加收範圍不斷進行調整,且先後出現過1%、3%、5‰、1‰等若干加收比例。期間還曾出現過內外資企業加收比例不同、不同稅種加收比例不同的情況。1992年,我國制定《稅收徵收管理法》,統一了滯納金的加收比例和加收期限,解決了內外有別、各稅種滯納金加收比例不統一的問題。2001年修訂《稅收徵收管理法》,將滯納金的加收比例由2‰調整為萬分之五,進一步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稅收滯納金制度從初創至今,在保障國家稅款及時入庫、有效促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又因其加收比例遠高於銀行同期利息,所以能夠較好地彌補國家的稅收利益損失。
二、稅收滯納金與行政領域內的其他滯納金的異同
縱觀我國滯納金制度發展歷程,分析不同種類滯納金制度內容,不難看出稅收滯納金與其他滯納金之間存在著相同點和不同點:
(一)相同點
集中表現為以下四點:一是均是在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況下,通過使其承擔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促使其履行義務的.措施。二是均應用於不作為義務,且該義務必須依法履行。三是加收標準均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明文規定,徵收機關無權自行調整。四是均從義務主體應履行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之日起按天計算,並可以反覆適用。一旦義務主體履行義務完畢,滯納金則不再加收。
(二)不同點
集中表現為以下兩點:一是滯納金的起算時間不同。對於稅收滯納金而言,起算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對於其他型別滯納金而言,起算時間為有權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相關費用、當事人逾期未繳納之日起計徵。二是徵收比率不同。在所有型別的滯納金中,稅收滯納金的徵收比率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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