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內禁食應有配套罰則
導語:近日,網曝四五個外國人在上海地鐵11號線車廂內擺起桌子大肆吃喝的圖片,引起網友廣泛關注。地鐵方面稱,根據《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第十一條規定,乘客“不得在列車車廂內飲食、大聲喧譁”。
不過,上述守則不具有法律約束性,因而也沒有具體的處罰規定。在現行《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中,並沒有“禁止飲食”的相關條款
其實,對於是否應禁止乘客在地鐵內飲食,各地的做法並不一致。如南京地鐵就禁止乘客飲食,2015年9月份,一對夫妻還因為喝飲料被開出了警告罰單。而北京則未將禁止飲食入法,而是類似於上海,以乘客守則的形式加以規定。筆者認為,是否禁止地鐵內飲食都有其合理意義和現實意義,但既然有了禁止飲食規則,就應嚴格執行,且應有配套處罰措施,讓違反者承擔不遵守規則的代價。
目前,一些城市考慮到人性化管理和不便執法處罰問題,未明確禁止地鐵內飲食,而有些城市則禁止地鐵內飲食。禁止地鐵內飲食的方式又分兩種,第一種是以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形式加以規定,具有法律約束性,可以制訂罰則,但由於多數地鐵工作人員沒有執法權,對於飲食行為僅能勸阻制止,或者請求執法人員出面。第二種是以乘客守則形式進行軟約束,主要靠乘客自覺遵守,如果乘客故意違反,地鐵工作人員僅能勸阻,沒有其他辦法。
也就是說,對於禁止地鐵內飲食的硬性規定,只能以“軟執行”的方式來落實。當然,如果地鐵工作人員在勸阻、制止、勸離過程中,飲食者有辱罵或者毆打等情節嚴重的行為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但要明白,這並非地鐵內飲食的違法後果,而是其後續行為的.違法後果,相當於在地鐵內飲食沒什麼大不了,並不會有任何不利後果。此類現象對於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毫無益處。要知道,凡是規則均應遵守,不遵守就應受到懲戒,這是婦孺皆知的道理。如果違反規則者受不到任何懲處,等於變相讓違規者獲利,讓守規則者受損。長期下去,必然會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示範效應。
當然,有關執法部門或者地鐵方面也處於兩難局面:一是禁止飲食包含著各種複雜情況,如吃異味較大的“韭菜盒子”,飲酒當然算飲食,但喝純淨水、吃口香糖,哺乳嬰兒算不算飲食,工作人員難以判斷和操作。二是地鐵工作人員沒有執法權,僅能勸阻和制止,不能作出處罰,要是因此增派大量執法人員,又有些“殺雞用牛刀”,涉嫌過度消耗行政資源。
地鐵內禁止飲食看似是小事,但只要有了禁止性規定,就不該等閒視之,應有配套罰則並嚴格執行,確保其真正落地。一來可以授權或委託地鐵管理方可相應處罰,以此降低執法成本,讓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影響地鐵執行安全的行為能夠立即受到制止和懲處。其二考慮到紛繁複雜的現實情況和人性化執法,可設定“緩衝地帶”,以教育勸導為主,以懲戒為輔。如發現在地鐵內飲食的,應先行勸阻制止,拒不改正或再犯者則應作出罰款等處罰。這樣才能通過強制性的法規約束改變人們的行為習慣,樹立敬畏規則、不以惡小而為之的自覺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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