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複習方法
司法考試的考試內容包括兩大塊:法條和理論。前些年,直接考法條的題目較多,這幾年,考查理論的題目較多,即使考法條,也是考查法條背後的規範。刑法、民法、行政法,甚至法理和民訴法、刑訴法都出現了這樣的趨勢。那麼關於司法考試,我們應該怎麼複習呢?下面本站小編一刑法為例,為大家推薦以下的司法考試複習方法!
考試的方式則主要是分析案例。前三卷和第四卷其實沒有本質的不同,都是要求考生利用現有的法律規定和理論分析案例。二者的不同僅僅在於前三卷把正確答案混雜在錯誤答案裡,考生必須自己挑出正確的答案,第四卷則是要求考生自己寫出正確的答案。考試的難度也是越來越高。我覺得我們刑法的難度已經達到了優秀的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時的程度。共犯的.脫離、間接正犯、正犯後正犯、禁止溯及理論、條件說、相當因果關係說、自我答責……,這些“高大上”的專業詞彙在司考的刑法考試中,變成了基本常識。針對這樣的考試要求,我們應該怎樣複習呢?
我給大家總結五句話:(1)熟知結構;(2)苦背法條;(3)細讀理論;(4)精做真題;(5)詳究本質。
(1)熟知結構。考生在開始複習前,要掌握每門課的知識結構。在複習一章前,要知道這一章的知識結構。在結束複習後,要能夠自己畫出來這一章的知識結構圖。這是我每年講課都強調的。但是,考生們都是隻點頭,不動手。其結果,就是大家天天哀嘆:“老師,我的腦子裡是一團漿糊,怎麼辦”?要解決這個問題,唯一的途徑就是畫結構圖。在咱們法律教育網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的課上,老師們都給大家畫了很多結構圖。但是,只看懂老師的結構圖還不夠,自己能夠畫出這樣的圖才算合格。
我給大家看一張沒有完成的圖(因為篇幅有限)這個圖是關於犯罪論體系的。大家如果能夠把這個圖補充完整,那麼犯罪論部分至少2/3的知識點就都在裡面了。我們在複習完一章時,一定要能夠用一張圖把所有的知識點串聯起來。
(2)苦背法條。我們的考試內容其實就是刑法解釋學,就是對法條的理解和運用。所以,對重點法條一定要逐字掌握。
(3)細讀理論。法條來源於理論。不掌握理論,就不能記住法條。即使記住了,也做不了題目。
(4)精做真題。司法考試就是用法條和理論分析案例。這些案例,其實每年都是差不多的。每年考試的重複率都在80%以上。所以,我們說,精做歷年真題就是在做今年的考題!
(5)詳究本質。這是一個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的事情。很多考生做題時是“錯了一道又一道,道道錯得不一樣”。但實際上,這幾道題是同一個知識點。要想直接看透知識點,只有一個方法:重複、多次重複。還記得賣油翁裡面那句話嗎——“無他,唯手熟爾”。法律教育網給大家排了五個班次的課,其意義就在於此:反覆練習。通過反覆地演練,我們才能像孫悟空一樣,一眼看出來哪個是妖精。
我們通過下面這個例子來看看什麼是“本質”。
【例1】關於故意犯罪形態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3-2-54)
C.乙欲盜汽車,向甲借得盜車鑰匙。乙盜車時發現該鑰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盜得汽車。乙屬於盜竊罪既遂,甲屬於盜竊罪未遂
【例2】下列哪些選項中的甲屬於犯罪未遂?(2014-2-54)
B.甲、乙共謀傍晚殺丙,甲向乙講解了殺害丙的具體方法。傍晚乙如約到達現場,但甲卻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殺死丙
C.乙欲盜竊汽車,讓甲將用於盜竊汽車的鑰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錯將鑰匙放入丙的信箱,後乙用其他方法將車盜走
【例3】案例分析題(2015-4-2)
案情摘要:高某(男)打算殺掉網戀物件錢某(女)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認識錢某的宗某,共謀將錢某誘騙至湖邊小屋,先將其掐昏,然後扔入湖中溺死。事後,高某給夏某、宗某各20萬元作為酬勞。按照事前分工,宗某發微信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但宗某得知錢某到達後害怕出事後被抓,給高某打電話說:“我不想繼續參與了。一日網戀十日恩,你也別殺她了。”高某大怒說:“你太不義氣啦,算了,別管我了!”宗某又隨即打錢某電話,打算讓其離開小屋,但錢某手機關機未通。後高某和夏某共同將錢某殺死。
大家看這是三年考的四道題。題目看起來是花樣百出,各不相同。但其考查的內容其實是一樣的:共犯在什麼條件下可以脫離。
我們首先要掌握共犯脫離的本質。
共犯關係的脫離
(1)概念:共犯關係的脫離是指有些共犯已經進行了部分共同犯罪行為,但後來犯罪結果的發生和他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2)分類:它包括主動脫離和被動脫離。主動脫離是指行為人自己主動消除自己已經實施的共犯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物理的因果性與心理的因果性。被動脫離是指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行為人的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被切斷。
(3)效果:成立共犯脫離後,脫離的共犯對犯罪結果不負責任。
我們可以看到,要成立共犯的脫離,行為人前面的行為必須和後面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這就是共犯脫離的本質)我們據此分析2013年的題目:“乙在盜車時發現該鑰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盜得汽車”。這說明甲的鑰匙對乙的盜竊並沒有起到作用。甲的前行為和汽車被盜的結果並無因果關係。那麼,甲成立共犯的脫離,屬於犯罪未遂。
我們利用這個本質特徵來分析2014年的兩道題目:選項B 中,“甲卻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殺死丙”說明甲雖然未去,但他教給乙的殺人方法對丙的死亡起了作用。因此,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甲不能成立共犯脫離。他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同理,選項C中,甲成立盜竊罪的未遂。
我們利用共犯脫離的本質分析了前3個案例,第4個案例就“簡單得跟一一樣”。在2015年的案例中,宗某發微信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宗某後悔了以後,隨即打錢某電話,打算讓其離開小屋,但錢某手機關機未通。那麼錢某的死亡和宗某的誘騙行為就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宗某必須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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