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複習: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
導語: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有什麼不一樣你知道嗎?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相關的考試知識點,需要了解的朋友們可以一起來看看喲。
1、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行政上的制裁的行為。
特徵:
(1) 其主體是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2) 其物件是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相對人;
(3) 其前提條件是相對人存在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
(4) 以懲戒違法為目的,體現在對違法相對人權益的剝奪或限制上,或對相對人科以新義務上。
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A、設定法定;B、主體法定;C、依據法定;D、職權法定;
(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3)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相對人的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或兩次以上的現在處罰;
(4)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5)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
種類:
(1) 申誡罰,又稱聲譽罰或名譽罰,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公開發出某種告誡或譴責,申明其違法行為,敦促其改正的一類行政處罰;
(2) 財產罰,指行政機關依法剝奪違法行為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或剝奪某種物質利益的一類行政處罰;
(3) 資格罰,又稱行為罰或能力罰,指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的某種資格或行為能力的一類行政處罰。
(4) 人身自由罰,指特定行政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在一定期限內限制或剝奪違法人人身自由的一類行政處罰。
設定: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制定的法律規範中,初始(創新)性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為,其實質是在其他法律檔案尚未對行政處罰作出規定的情況下,該法律規範首次對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作出規定。
(1) 法律的'設定權;(2)行政法規的設定權;(3)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4)行政規章的設定權。
程式:
(1) 決定程式,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應遵循的基本要素、步驟、方式和時限等。
基本要求:A、查明事實;B、告知事實、理由、依據和權利;C、保障陳述權、申辯權
程式:簡易程式,又稱當場處罰程式,A、表明身份,即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身份證件;B、說明理由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C、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D、告知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E、執法人員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一般程式,又稱普通程式,A、立案;B、調查取證;C、說明理由;D、作出處罰決定並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給予處罰的具體內容並闡明理由和依據;E、送達,依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將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
聽證程式,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在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下,舉行調查人員、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的聽證會,就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質證和辯駁的程式。(1)告知聽證的權利;(2)提出聽證要求;(3)通知聽證;(4)舉行聽證。
(2) 執行程式,指確保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內容(被處罰人的義務)得以實現的程式。
制度性要求:(1)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制度,即罰收兩條線制度;(2)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制度。
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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