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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精選考點及練習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越來越近了,考生們每天保證一定習題量的同時,基礎知識點也要繼續鞏固。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了關於《經濟法基礎》精選考點及練習,歡迎參考練習,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6年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精選考點及練習

  考點一:違約金vs賠償金

違約金是約定的,是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約定,而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補償。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中“服務期和競業限制”以外的其他事項與勞動者約定承擔違約金責任。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於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後果。對於勞動者來説,並不是只對違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個事項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勞動者違反其他事項有關規定的,需要承擔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兩者性質相同:違約金和賠償金均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支付主體不同:違約金的支付主體是隻能是勞動者;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考點練習】

楊先生接受了公司出資的資格證書的培訓,公司與他簽訂了必須繼續為公司服務3年的服務期限協議。協議規定,3年中如果他離職,必須賠償3萬元。如果楊先生在3年內跳槽,他需要對公司支付()

A.賠償金

B.補償金

C.違約金

D.培訓費用

【答案】C

【解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考點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有下列情況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自2008年1月1日起,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違反法律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考點練習】

【判斷題】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答案】×

【解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而不是“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考點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形式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針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考生一定要準確分清是考查的“1個月”還是“1年”。

(1)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對於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又區分不同情況進行了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訂立合同,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要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1個月~1年,(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滿1年,(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考點練習】

2014年6月1日,小明成功應聘到方正公司,並於8月1日正式入職。入職後小明表現突出,於是公司人事部門於10月1日書面通知小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小明説世界那麼大,還想去看看拒絕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方正公司應與小明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

【答案】√

【解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