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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行政訴訟管轄

一般情況下,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行政訴訟管轄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行政訴訟管轄

  【知識點】:行政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一般情況下,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相關鏈接】(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鏈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