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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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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訴訟時效

【知識點】: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並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2)適用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解釋1】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解釋2】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於計時器的“暫停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時,先按下“暫停鍵”;不可抗力消失後,再按下“恢復鍵”,中間耽誤的時間往後順延。

4.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於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於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