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點彙總
第七章 税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税收徵收管理法概述
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收徵收管理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是調整、規範税收徵收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稱。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決定》並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第四十九號主席令公佈施行。在這次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新的條款,對許多原有條款作了修改,從而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税收徵管的法律制度。
税收徵收管理法的適用範圍
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資源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車船使用税、車輛購置税、房產税、印花税、城市維護建設税等税種的徵收管理適用徵管法。
税收徵收管理法律關係
(一)税收法律關係
1.税收法律關係主體。
(1)徵税主體。
(2)納税主體。
2.税收法律關係的內容。
3.税收法律關係的客體。
(二)徵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税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1)税務機關的權利。
①法規起草擬訂權;②税務管理權;③税款徵收權;④税務檢査權;⑤行政處罰權;⑥其他權力及權利。
(2)税務機關的義務。
①宣傳税法,輔導納税人依法納税的義務;②保密義務;③為納税人辦理税務登記、開具完税憑證的義務;④受理税務行政複議的義務;⑤進行迴避的義務;⑥其他義務。
2.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1)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包括:
①知情權;②要求保密權;③享受税法規定的減税、免税和出口退税優待;④多繳税款申請退還權;⑤陳述權、申辯權;⑥要求税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⑦其他權利。
(2)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包括:
① 按期辦理税務登記,並按規定使用税務登記證件的義務;②按規定設置賬簿,並正確使用、保管有關憑證的義務;③按期辦理納税申報的義務;④按期繳納或解繳税款的義務;⑤接受税務檢查的義務;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履行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義務,然後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和起訴;⑦其他義務。
第七章 税收政法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節 税收管理
税務管理的概念
税務管理的概念從狹義上講是税務機關依據國家税收政策法規所進行的税款徵收活動,從廣義的角度來説是國家及其税務機關,依據客觀經濟規律和税收分配特點,對税收分配的全過程進行決策、計劃、組織、監督和協調,以保證税收職能得以實現的一種管理活動。
税務管理主要包括税務登記管理、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税申報等方面的內容。
任務:
1.執行税收政策法令,貫徹税收管理體制的規定,掌握税源變化,提出一定時期税收收入目標,組織税收活動正常進行。
2.堅持以法治税,監督納税人依法履行納税義務。正確處理國家同企業和個人的分配關係,保證完成組織收入任務。
3.充分發揮税收槓桿作用,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制度管理:
在堅持公有制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經濟成分和分配方式為補充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依此經濟體制改革為目標,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税收體系,健全税收法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強化税收組織收入和宏觀調控功能,逐步理順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同時要制定和貫徹執行税收管理體制,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税收管理的權限,充分調動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積極性。
税務登記的管理
一、税務登記的概念與範圍
税務登記的概念與範圍是指税務機關根據税法規定,對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税人依法履行納税義務的.法定手續。税務登記又稱納税登記,它是税務機關對納税人實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徵納雙方法律關係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税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税務登記範圍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1.税務登記的概念:税務登記是整個税收徵收管理的起點。
2.税務登記範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户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②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除外;
③扣繳義務人:負有扣繳税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税款登記。
享受減免税待遇的納税人需要辦理税務登記。
3.税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納税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税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户;②領購發票。
提示:兩個時間:
①開立基本存款賬户或者其他存款賬户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
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書面報告。
(2)納税人辦理其他税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税務登記證件:①申請減税、免税、退税;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税款;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歇業。
(3)税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税務機關對税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二、税務登記的內容
税務登記內容包括設立(開業)税務登記、變更税務登記、停業、復業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及註銷税務登記等。
1.設立税務登記
(1)辦理設立税務登記的地點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税務機關辦理税務登記。
(2)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
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
(3)申報辦理税務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①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④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4)税務登記證件的發放
已辦理税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税款登記。税務機關在其税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税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税款登記證件。
2.變更税務登記
納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税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税務登記。
3.停業、復業登記
(1)停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户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税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税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税義務的,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税款。
(2)復業登記
納税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4.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納税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税務登記證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2)税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税務登記手續。
(3)納税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5.註銷税務登記
(1)納税人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申報辦理註銷税務登記。
(2)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註銷税務登記。
納税人辦理註銷税務登記前,應當向税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税款、多退(免)税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税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税務證件。
三、税務登記的管理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國家税務總局令第7號公佈,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納税人遺失税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l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税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納税人在申報辦理税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税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納税人在申報辦理税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税務登記表。
税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範圍;
(七)註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繫電話;
(十)國家税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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